- 一、為貫徹全面平均地權政策,辦好規定地價,對地價資料應廣泛蒐集,務能遍及全市每一 角落,並力求週密確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地價調查應行注意事項: (一)根據各地政事務所每週轉送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所列買賣移轉資料,向土地登 記專業代理人、仲介業等進行調查,並注意地價資料分布均勻。 (二)向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證處、土地銀行(土地 金融部)、本府財政局等有關公產主管機關,廣泛搜集出售、標售、拍賣、公證 等土地價格。 (三)蒐集報紙、書刊等刊登有關房地產之售價,以及各建築公司印製之房屋構造說明 及房地價格表等廣告資料,加以分析比較,以瞭解地價動態。 (四)調查建材批發、零售價格行情及建築所需各項費用(包話稅捐、廣告費、利潤) 及農作物補償、房地承租人搬運補償等資料,俾供分析土地價格及房屋價格。 (五)蒐集一般房地租賃案件,調查實際租額及擔保金額,換算土地收益價格。 (六)向金融機關蒐集不動產抵押、頂讓等資料,俾輔助買賣移轉資料之不足。 (七)蒐集各區人口變動情形、公共設施闢建情形、土地買賣分布情形、俾作分析地價 成長趨勢之參考。 (八)對於偏高偏低之地價資料,應查明其因素,填入調查估價表內,並依地價調查估 計規則規定,估計正確價格。 (九)房地連同買賣,應就地價與土地改良物價分別估計,並以地價為主體,查估房價 作為參考,計算正確之地價。 (十)每一地價區段至少應調查二筆以上地價實例。
- 三、編造調查估價表應行注意事項: 詳「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須知及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須知」
- 四、地價資料之查註、整理及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地價調查資料應由調查人員分析整理後,簽報處長核定,本處第二科原則上應每 二週召集各調查人員會報一次,必要時召開檢討會一次,並得請處長或其指定人 員主持。 (二)地價資料應分區、分段、分路(街)及一般地價區段,按行政區及都市計劃使用 分區類別,統計移轉動態。 (三)核定之地價調查表,應由主辦人員,將表載價格逐筆查註於地價實例分布圖(路 線價部分)後,按地價區段順序編號登記,並予裝訂,妥為保管,以供查考及評 議之用。 (四)前項查註之地價,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應以藍色阿拉拍數字填載,查得之地價資 料以紅色阿拉伯數字填載,並註明形成日期,以分數方式填註。 (五)蒐集報紙、廣告、房地產書刊、建築公司印製之說明書等不動產出售價格資料作 為參考資料。
- 五、檢查考核及獎懲: 地價調查人員之勤惰,工作是否稱職,由業務主管隨時加以考核,並嚴加複核地價調查 表所載內容是否完整,必要時應實施抽查,查證調查資料是否正確,年終時對於工作努 力,成績優良者報請獎勵,至於工作懈怠不力,績效欠佳者,報請懲處,其獎懲依內政 部所訂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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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1
(廢) 臺北市地價調查工作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地價字第101310194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