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85)府地二字第85061976號函修正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台北市繁榮街道各宗土地地價計算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 一 本原則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左: (一) 路角地:位於兩條交會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臨街線與縱橫裡地線 所圍範圍內之各宗土地。但其範圍跨兩個以上街廓者,僅以第一個 街廓為限。 (二) 雙面臨街地:宗地 (含騎樓用地) 前後均面臨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 ,且宗地深度未超過正街裡地線深度與背街裡地線深度之和者。 (三) 正街:路角地範圍內之宗地、雙面臨街地,以面臨路線價最高者為 正街,如路線價相等時,以面臨道路寬度最寬者為正街,路線價及 道路寬度均相等時,以宗地臨街面之寬度最寬者為正街。 (四) 袋地:裡地線以內,不直接臨街之土地。 (五) 臨街深度:臨街宗地之後面地籍線中點至前面臨街線之垂直距離。
  • 三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其裡地線以距離臨街 線十八公尺為準。
  • 四 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在裡地線以 內者,併同視為臨街第一宗土地。
  • 五 單面臨街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臨街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以左列深度指數表計算之 (計算方式如 圖一) 。 臨街深度指數表
     臨 街 深 度  指 數 ( %)
    未達三‧六公尺 一五○‧○
    五‧四公尺 一四五‧○
    七‧二公尺 一四○‧○
    九‧○公尺 一三五‧○
    一○‧八公尺 一三○‧○
    一二‧六公尺 一二二‧五
    一四‧四公尺 一一五‧○
    一六‧二公尺 一○七‧五
    一八‧○公尺 一○○‧○
  • 六 路角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 面臨正、旁街之宗地,其臨街寬度均在第三條規定之裡地線以上者 ,位於路角地部分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正街路線價依第五條之深度 指數計算後,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二成 (計算方式如圖二之一) 。 (二) 前款以外之路角地各依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加計另一街地價 。其加計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十一公尺以內之部分,加計 另一街路線價三成;超過十一公尺至十四公尺之部分,加計另一街 路線價二成;其餘部分加計另一街路線價一成 (計算方式如圖二之 二) 。 (三) 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捷運系統之相關設施或其他妨礙 土地利用設施,致降低其利用價值者,應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計算後 ,減○‧五成 (計算方式如圖二之三) 。
  • 七 雙面臨街地依左列方法計算: 前後臨街之宗地 (含騎樓用地) 每平方公尺單價,先以正街裡地線劃 分,各依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並就前後裡地線重疊部分,加計 背街路線價之三成,再全部加總除以宗地面積計算之 (計算方式如圖 三) 。
  • 八 袋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 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按路線價依左列深度指數表計算之 (計算 方式如圖四之一) 。 袋地深度指數表
    距 離 臨 街 線 深 度 指 數  (%)
    九‧○公尺以下 八○‧○
    一三‧五公尺以下 七○‧○
    一八‧○公尺以下 六○‧○
    (二) 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依右列指數表計算結果低於裡地區段地價 者,按裡地區段地價計算。 (計算方式如圖四之二)
  • 九 三角形之宗地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 逆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頂角至底邊之垂直距離為 臨街深度,按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再以左列指數計算之 (計 算方式如圖五之一) 。 逆三角形頂角指數表
    角 度 指 數 (%)
    一○度以下 七○
    一五度以下 七三
    三○度以下 七六
    四五度以下 七九
    六○度以下 八二
    未滿七五度 八五
    七五度以上 一○○
    (二) 前款以外之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以頂角至臨街線之垂 直距離為臨街深度,按第五條之深度指數計算後,以左列指數計算 之 (計算方式如圖五之二) 。 逆三角形以外之三角形頂角指數表
    角 度 指 數  (%)
    一五度以下 八三
    三○度以下 八六
    四五度以下 八九
    六○度以下 九二
    七五度以下 九五
    超過七五度 一○○
  • 十、非屬四邊形、三角形之形狀不規則宗地,將宗地以與臨街線垂直方式 細分為近似四邊形、三角形等形狀,依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分別計算 後,按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其地價。但必要時,得繪製輔助線修正為一 宗或數宗形狀近似規則之宗地,並以輔助線替代地籍線,依第五條至 第九條規定計算。再就輔助線範圍內之土地單價,減○‧五成(計算 方式如圖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