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原則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路角地:位於兩條交會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臨街線與縱橫裡地線 所圍範圍內之各宗土地。但其範圍跨兩個以上街廓者,僅以第一個 街廓為限。 (二)雙面臨街地:宗地(含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前後均面臨繁榮 街道路線價區段,且宗地深度未超過正街裡地線深度與背街裡地線 深度之和者。 (三)正街:路角地範圍內之宗地、雙面臨街地,以面臨路線價最高者為 正街,如路線價相等時,以面臨道路寬度最寬者為正街,路線價及 道路寬度均相等時,以宗地臨街面之寬度最寬者為正街。 (四)袋地:裡地線以內,不直接臨街之土地。 (五)臨街深度:臨街宗地之後面地籍線中點至臨街線之垂直距離。
- 三、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既成道路邊界線為臨街線,並以裡地線為 區段界線,其裡地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為準。(計算方式如圖I )
- 四、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全部或部分 在裡地線以內者,該各宗土地,視為同一宗土地,其單位地價相等( 計算方式如圖Ⅱ)
- 五、單面臨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臨街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以下列深度指數表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1) 臨街深度指數表
臨街深度
指數(%)
未達10.8公尺
120.0
12.6公尺
115.0
14.4公尺
110.0
16.2公尺
105.0
18.0公尺
100.0
- 六、路角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面臨正、旁街之宗地,其臨街寬度均在第三點規定之裡地線以上者 ,位於路角地部分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正街路線價依第五點之深度 指數計算後,加計旁街路線價之 2 成(計算方式如圖 2 之 1) 。 (二)前款以外之路角地各依第五點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加計另一街地價 。其加計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 11 公尺以內之部分,加計 另一街路線價 2.5 成;超過 11 公尺至 14 公尺之部分,加計另 一街路線價 1.5 成;其餘部分加計另一街路線價 1 成(計算方 式如圖 2 之 2)。 (三)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捷運系統之相關設施或其他妨礙 土地利用設施,致降低其利用價值者,應依第 1 款或第 2 款計 算後,減 0.5 成(計算方式如圖 2 之 3)。
- 七、雙面臨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 前後臨街之宗地每平方公尺單價,先以正街裡地線劃分,各依第五點 之深度指數計算後,並就前後裡地線重疊部分,加計背街路線價之 1 .2 成,再全部加總除以宗地面積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 3)。
- 八、袋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按路線價依下列深度指數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4之1) 。 袋地深度指數表
距離臨街線深度
指數(%)
9.0公尺以下
80.0
13.5公尺以下
70.0
18.0公尺以下
60.0
- 九、裡地線以內之臨街三角形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一點臨街之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頂角至底邊之垂直距離為臨街 深度,按第五點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再以下列指數計算之(計算方式如圖5之1) 。 一點臨街之三角形頂角指數表
角度
指數(%)
10度以下
70.0
15度以下
73.0
30度以下
76.0
45度以下
79.0
60度以下
82.0
超過60度
85.0
角度
指數(%)
15度以下
83.0
30度以下
86.0
45度以下
89.0
60度以下
92.0
75度以下
95.0
超過75度
100.0
- 十、裡地線以內臨街非屬四邊形、三角形之形狀不規則土地,將土地以與 臨街線垂直方式細分為近似四邊形、三角形等形狀,依第五點至第九 點規定分別計算後,按面積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其地價。但必要時,得 繪製輔助線修正為一宗或數宗形狀近似規則之宗地,並以輔助線替代 地籍線,依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計算;再就輔助線範圍內之土地單價 ,減 0.5 成(計算方式如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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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3004
臺北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地二字第096319978001號令修正發布第5、7、9、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