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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6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64)府工養字第39305號函訂頒
  • 一 說明: (一) 為加強維護河 (堤) 防安全,凡使用本市各河川 (溪) 公 (私) 地 點應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 (依據本市河川管理規則第 十六條) 。 (二) 申請使用種類: 凡申請本市河川地使用除河川土石採取規則另有規定者外,具有左 列情事之一者,悉依本須知規定申請許可。 1 在河川區域設施,改建修復或拆除工作物者。 2 使用河防建造物為其他利用者。 3 在河川區域掘鑿埋填或爆岩石者。 4 在河川區域流放竹木筏及設置渡般頭者。 5 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者。 (三) 使用限制: 凡違反水利法規,河川管理規則之申請案件均不受理。 (四) 使用面積: 各類申請除汽車教練場使用面積依照建設局所定標準辦理外,其餘 參酌使用情形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目的事業單位審定之。
  • 二 應備書 (圖) 件
                  名           稱               份   數              說          明              備   註
                  1.統一申請書                        四                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索 取使用               
                  2.事業計劃書                        四                〞                              
           1       3.交通系統圖        600        四                車輛進出路線                         
                  4.河川公私地位置圖                     四   1  1          2400 1200     測圖)    
                  5.河川地形圖                        四                二萬伍千分之一                        
    6.一般配置圖暨構造物設計圖   1                100               四                申請人自行設計                                       
                  7.有關證明文件                           1.申請人戶籍謄本二份2.土 土所有權人同意書二份3.附 近地段新公告地價證明一份      
  • 三 申請手續: 申請人備具左列文件填妥後送交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總收發處收辦 。
  • 四 辦理情形: 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就所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加以審查,認為不完備 或不明晰者,應逐項列出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時駁 回其申請。 書件經審核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行之, 經實地勘查後認為符合規定者,發給使用許可證。
  • 五 流程圖: 台北市各河 (溪) 用公 (私) 地申請使用流程表
    申 請 人
    填妥有關圖表及證明文件
    郵掛 │ │ 寄號 │ │
    ┌──────┴──────┴┬────┐
            │養    工    處    收    發  │期    限│
            ├──────────────┼────┤
            │1.處收發登記編號            │  二    │
            │2.科                        │  天    │
            └─────────┬────┴────┘
    ┌───────┘
    ┌─────┴──┬───┐ │承辦 人 審 查│期 限│ ├────────┼───┤ │1.審查證件 │ │ │2.核對位置地籍圖│ 五 ├───────┐ │3.現場查勘 │ 天 │ │ │4.擬稿呈判 │ │
    ┌─────┴───┬───┐
    └────────┴───┘
    │退 件│期 限│ ├─────────┼───┤
    ┌────────┬───┐  │退回修正或補足證件│   五 │
    │陳  報  核  定  │期  限│  │                  │   天 │
    ├────────┼───┤  └─────┬───┴───┘
    │1.科長審核 │ │ │ │2.處長核判 │ 九 ├───────┘ │3.局長核判 │ 天 │ │4.市長決行 │ │ └─────┬──┴───┘ └────────┐
    ┌────┴───────────┬───┐
                        │    發    給    證    明    書  │期  限│
                        ├────────────────┼───┤
                        │1.辦函復知通知繳款              │  六  │
                        │2.憑繳款單收據發給許可證書      │  天  │
                        ├────────────────┴───┤
                        │  合      計      二    十    二      天│
                        └────────────────────┘
    註:會件時間不在此期限內。
    防否使 安影用 全響地 河是 用 途 合 計 河 川 名 稱 土 地 座 落
    有與 無提 妨防 礙本 身
    是預 否定 適用 合途
    小 段
    工其 程他 有與 關河 事川 項
    地 號
    地 目
    水 利 科 科 長 核
    ︵ 面 公 頃 ︶ 積
    主 管 股 長 等 附 近 級 地
    地 附 近 價 地
    複 審
    ︵ 距 公 離 尺 堤 數 腳 ︶
    初 審
    ︵域距 公境離 界河 尺線川 ︶ 區
    右列河川公地,願依水利法暨本市河川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申請使用為 檢附實測位置圖等書件計 種各四份,擬准予使用。 敬 陳 市長 姓名 申請人 住址 姓名 保證人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使用河川公地事業計劃書
    一 申請人姓名 (蓋章)
    二 資本金額
    三 河川名稱 (主次要河川)
    四 用途及承租面積
    五 承租地號 區 段 小段
    六 堤防護岸及離岸距離
    七 預定使用起訖日期
    八 使用方法
    九 作業用設備及名稱
    一○ 保護土地方法
    一一 其他
    台北市政府河川地使用許可證 申請人: 住址或營業所: 代表人: 住所: 一 右列申請人申請使用河川地一案經核可行應予准許。 二 茲開列核准使用地域面積,用途及期間等項並粘附地域實測圖於後以 資證明,計開准予使用之區域,用途 面積 期間等項: (一) 土地標示: (二) 土地類別: (三) 面 積: (四) 用 途: (五) 使用之起訖期間: (六) 其他規定或限制事項: 1 本許可證核准使用之河川公地,如因水利工程及其他市政設施需 要使用時,本府得隨時收回終止使用,使用人應無條件交還本使 用之河川公地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已投資之設備限於三個 月內自行拆除,逾期由本府拆除大隊代為拆除,任何損失本府概 不負責。 2 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一之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定期停止使用或 撤銷許可之處分。 (1) 有損害或危及水土保持,水利河防安全或其他公益者。 (2) 不遵照主管機關限制及有關禁令者。 (3) 自核准日起六個月內未使用或中途停用一年以上者,但由於不 可抗力之原因並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4) 將核准使用之地域轉讓或出租或延由他人承攬使用或超越核准 地區使用者。 (5) 不依規定繳納公地使用費者。 (6) 在許可地域內擅自建築或開墾或變更使用或填築,廢土擴建場 地者。 (7) 在許可地域內未實施釘立顯明固定使用之位置者。 3 申請人於核准使用之河川公地 (包括私有土地) 使用期滿時,仍 須繼續使用者得於期滿一個月前申請核准展延否則以棄權論。 4 本許可證期滿時應即繳還本局。 5 其他事項悉依水利法及本市河川管理規則辦理。 台北市政府 市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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