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令依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條暨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等規定辦理 。
- 二、實施要領: 由承辦員攜帶地籍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 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 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藍圖上,將地價 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 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 三、劃分地價區段應準備資料: (一)地籍藍晒圖。 (二)地價區段圖、航照圖。 (三)都市計書套繪圖。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 (五)地形圖。 (六)比例尺。 (七)鉛筆(彩色筆、HB鉛筆)。
- 四、準備工作: (一)套繪都市計畫資料:將都市計畫套繪圖資料套繪於地籍圖上,既成公共設施用地 用實線,保留地用虛線,並以文字表示。 (二)都市計畫套繪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分別著色,以資識別: 1.都市計畫: (1)道路用紅色粗線。 (2)學校用粉紅色。 (3)公園用綠色。 (4)市場用橘紅色加綠色斜線。 (5)污水處理場用灰色。 (6)機關用地用藍色。 (7)廣場、停車場用粉紅色加黑色斜線。 (8)兒童遊樂場等其他公共設施用綠色加黑色斜線。 2.使用分區: (1)商業區用淺紅色。 (2)住宅區用黃色。 (3)混合區用橘紅色。 (4)工業區用棕色。 (5)農業區、保護區及行水區用淺綠色。 (6)行政區用藍色(彩色著色於各區界線邊緣)。 (7)禁建區用紅色(彩色著色於各區界線邊緣)。 (三)地籍圖標示地形及地上建築改良物情形:根據地形圖,用鉛筆移繪建築改良物分 布情形。 (四)地籍圖標示地價資料:將一年來之地價調查資料及形成日期,移載於各該筆土地 之上。
- 五、劃分區段之原則: 下列情形相類似之土地應儘可能劃為同一區段: (一)地區之一般狀況、位置、交通、地勢等情形。 (二)工商盛衰情形。 (三)已否完成都市計劃及建設各項公共設施情形。 (四)土地使用情形。 (五)地價差異情形。 (六)其他影響地價因素。
- 六、劃分區段界線之標準: 根據前項資料先行以鉛筆試劃地價區段,完成草圖後,攜往實地踏勘,依實地勘查情形 分別予以修正,各地價區段界依下述情況認定,以紅色實線劃繪之。但都市計畫公共設 施保留地,尚未辦理逕為分割者,得以紅色虛線劃繪之: (一)以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類別、使用管制、使用情形或道路、鐵路、溝渠或水圳等 易辨認之自然界為區段界線。 (二)都市計畫道路保留地兩側之地價有差異時,該道路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 以道路保留地兩側界線為區段界線。 (三)臨街土地之區段界以交叉道路(包括巷道)中心線為區段界線。 (四)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 (五)一般路線價區段,應以適當範圍為區段界線。 (六)山坡地參照等高線為區段界線。 (七)情形特殊者,得以適當之地籍線為區段界線。
- 七、劃分地價區段之標準與方法: (一)臨街區段: 1.沿街(帶狀地帶)地價有顯然差異者,以差異之交接線為地價區段之區段界, 原則上由十字路或丁字路中心處劃分,但街道過長而兩側地價有差異時,得勘 酌以各該街道之巷道(或橫行之道路)為區分,如有特殊情形時亦得劃分為數 段。 2.劃分臨街區段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1)高樓建築改良物集中地區:高樓集中地區,無論辦公大樓或住宅大樓,其房 屋價值及地價與一般地區迥然不同,故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2)道路寬度:道路寬度可決定建築改良物之高度,建物改良物高度越高,土地 價值亦隨之提高。 (3)臨街店鋪之營業性質:如一般商品之零售與高級或奢侈物品之零售,批發商 密集之地區與戲院、飲食業、大飯店等密集之地段,其地價均互有差異,應 斟酌實際情形分別劃分區段。 (二)一般區段: 土地之利用價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建蔽率、容積率等有密切關係,故劃分地價 區段時,應參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予以區分。 1.商業區: 甲、本市都市計畫指定之商業區範圍內,其「巷」「弄」兩側土地,如逾半數 以上作營業使用而地價相近者,應單獨劃分區段。 乙、「巷」「弄」是否通往另一條道路,以及「巷」「弄」之寬狹,亦影響地 價,應參酌實際情形,單獨劃分區段。 2.住宅區: 甲、住宅區之交通、道路寬度、四週環境、使用面積、日照及居住人之身分等 有差異時,應依據調查地價實例,分別劃分區段,惟低度利用地區,其人 口密度較高者,應予適當劃分。 乙、市區之住宅區,因連接商業區,公共設施較為完備,並間有夾雜作商業使 用,劃分區段時應力求精密,以資配合。 丙、住宅區臨十一公尺寬以上道路,且地價有顯著較高部分,宜單獨劃分區段 。 丁、東、西向或南、北向之巷道可接通幹道之地段,宜斟酌單獨劃分區段。 戊、住宅區之區段界應以巷道之界限(情況特殊者,為中心線)或易於辨認之 自然界線為準。 己、住宅區巷道兩側土地使用相類似,地價相近者,其區段界應以街廓界線為 準。 庚、道路保留地兩側區段地價有差異時,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以道路保留地 兩側界線為準。 3.工業區: 本市為工商企業之中心,因而設置之工廠必須接近市區始能減低運輸成本,又 地勢之高低,道路之寬狹等,均影響地價頗鉅,惟工業區用地較一般商業區等 用地為大,應斟酌上述原則,就整個工業區情形予以區分。 4.農業區、行水區: 甲、農業區係以生產為目的,惟本市部分農業區已建築住宅(含農舍)及工廠 使用、其密集地段,且地價與農業區有顯著差異者,得單獨劃分區段。 乙、農產品利潤與生產種類有關,如種稻與花卉或疏菜等其收益顯有差異,宜 分別劃分區段。 丙、生產量之多寡與水利灌溉便利及土壤肥沃與否有密切關連,在劃分區段時 ,應斟酌收穫量作為參考。 丁、靠近農業區產業道路之地段,如因運輸農產品之方便使其收益價格提高而 有差異時,應就其差異情形分別劃分區段。 戊、農業區邊緣設有計畫道路時,其區段界得劃定在道路保留地邊緣與農業區 邊界線上,將道路保留地予以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己、行水區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5.保護區: 甲、山坡地區之土地原則上參考等高線、道路、嶺線、溪溝等為界加以區分。 乙、山坡地區之區段視其交通、坡度、土壤及收益情形予以劃分區段。 丙、山坡地作為建築使用,並符合劃分區段之要件者,應單獨劃分區段。 丁、產業導路兩側一00 ~二00公尺範圍內之地價,與裡地地價有顯然差異 者,應單獨劃分區段。 戊、保護區邊緣設有都市計畫道路時,其保護區之區段界,應劃在道路保留地 邊線與保護區邊界上,將道路保留地編入鄰接區段。
- 八、實地勘查後之處理: 在地價區段圖上就實地勘查結果繪劃區段線(以紅色實線繪明),經確定後,繪在地籍 藍晒圖上。
- 九、編定地價區段號數: 以行政區為單位,原則上將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連號編訂,以路線價區段為先,一般 區段列後,並按各行政區內主要街道之順序編排。
- 十、填寫地價區段勘查表: 每一區段填寫區段勘查表一張,填寫區別、區段號碼、都市計畫及使用分區、街道名稱 、範圍、初擬區段地價(以鉛筆填寫)等。
- 十一、核定: 地價區段勘查表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七條規定由主管科科長核定。
- 十二、複查: 區段劃定後應派員實地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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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4
臺北市劃分地價區段工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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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5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奉市長核可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