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準備工作 一 各地價閱覽申報處準備工作 (一)簿冊書表及用品: 1.公告地價表。 2.公告土地現值表。 3.空白地價申報書。 4.委託書。 5.申報地價收件簿。 6.宣導手冊。 7.文具用品(包括電子計算機)。 (二)公告地點之聯繫與佈置: 1.本處第二科派員於六月中旬前,前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接洽地價申報閱覽處 設置事宜。 2.各地價申報閱覽處工作人員應於七月一日下午攜帶有關簿冊、書表、文具用 品等前往工作場所,並於適當位置懸掛相關標誌及黏貼宣傳標語等。 二 網路申報地價、郵寄及傳真申報地價準備工作 (一)產製公告當期之公告地價檔 於各地政事務所之地政整合資訊系統之年度轉換子系統產製下一年期之公告 地價檔,並傳送至本處主機,以備民眾連線至本處網際網路上之「重新規定 地價線上申報地價系統」查詢公告地價。 (二)會同本處資訊室檢測本處「重新規定地價線上申報地價系統」系統功能及網 路線路是否正常,並預定於公告地價當年七月二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開放 系統功能。 三 宣導 於新聞媒體及網際網路上發布重新規定地價及申報地價新聞稿,以便民眾瞭解政府 推動之政策及便民服務措施。
- 貳、地價申報閱覽處之設置及工作人員之調配 一 設置地點: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二 督導人員: (一)總督導:處長。 (二)副總督導:副處長。 (三)督導人員:第二科科長、專員、視察及第一、二、三股股長。 三、工作人員分配: 各地價申報閱覽處設主任、副主任及主辦人員各一名,其業務權責如次: (一)主任:由本處報核派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主任及本處第二科科長兼任,負責綜 理地價申報閱覽處業務。 (二)副主任:由本處報核派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第三課課長及本處第二科專員兼任 ,負責襄助主任推展地價申報閱覽處業務。 (三)主辦人員: 1.由本處第二科派遣,並負責地價申報閱覽處有關各項工作。 2.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辦理申報地價及解答民眾詢問申報地價事宜。 四 注意事項: (一)地價申報閱覽處應於七月一日下午前籌備就緒,設置期間自○○年七月二日 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後裁撤。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申報地價有關事項遇有疑問時,主辦人員應詳予答覆,如 一時不能解答時應約定時間另予答覆。 (三)地價申報閱覽處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應力求和藹可親。 (四)每日辦公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星期例假 日不受理收件,各工作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如有遲到、早退情事一經查覺 應從嚴議處。 (五)陳列之表冊應按順序排列與保持整潔,每日下班時主辦人員應清點後放置鐵 櫃或箱櫃並加鎖,以防散失。 (六)地價申報閱覽處應陳列下列地價資料: 1.公告地價表。 2.公告土地現值表。 (七)地價申報閱覽處應設置收件簿、收件收據及其他必需文具用品。
- 參、網路申報地價、郵寄及傳真申報地價工作人員之調配及注意事項: 一 工作人員分配: (一)總主辦:由本處第二科指派專人處理網路申報地價、郵寄及傳真申報地價事 宜,負責每日上網接收所有申報案件及列印申報資料清冊,以分配各區主辦 人員核對資料,並查看案件處理情形。另於七月三十一日截止受理網路申報 地價服務後產製網路申報地價統計表,以備撰寫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報告之用 。 (二)主辦人員: 1.由本處第二科派遣,負責核對網路申報地價、郵寄及傳真申報地價資料,並 將核對結果函請申報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五日內回復。 2.受理申報人辦理申報地價更正及解答申報人詢問申報地價事宜。 二 注意事項: (一)本處網際網路上之「重新規定地價線上申報地價系統」及公告地價檔應於七 月二日受理申報地價前準備就緒,開放服務期間自○○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 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後應停止系統功能,留待下一期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 再啟用。 (二)系統功能或網路線路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本處資訊室及電腦廠商修復。 (三)系統功能或網路線路發生故障而尚未修復時,如民眾欲查詢公告地價或申報 地價者,主辦人員應以電話查覆公告地價,並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重新規 定地價地價申報書空自表格,請申報人改以郵寄或傳真方式申報地價,或於 系統故障排除後再連線至「重新規定地價線上申報地價系統」辦理網路申報 地價。 (四)核對網路申報資料清冊及郵寄、傳真申報地價資料時,應逐筆查明所申報之 土地是否為申報人所有?公告地價資料是否正確?申報地價資料是否合乎規 定?將查明結果於五日內以雙掛號告知申報人,如有錯誤,申報人應於公文 書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檢附身分證影本或印鑑證明正本及更正後之資料函復 地政處,否則逕依該申報地價資料審核。 (五)網路申報地價及郵寄、傳真申報地價資料應分別設置收件簿,記載各件處理 情形。
- 肆、受理申報地價及處理: 一 地價申報書之受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按戶填報地價申報書。 (二)委託他人至各地價申報閱覽處代辦申報地價者,應附具委託人之委託書、印 鑑證明並出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 (四)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人管理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 價。 (五)法人所有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六)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 統表至各地價申報閱覽處辦理申報地價。 (七)各地價申報閱覽處受理申報地價時,應於地價申報書收件後按收件先後順序 編號登記於收件簿並挈發收據。 (八)地價申報書由各轄區地價主辦人員負責審查並依規定陳核。 (九)受理地價申報書時,應注意事項: 1.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對土地標示、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或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應予詳查,如有漏誤或未蓋章者,應請其補正或補填。 2.地價申報書之單位地價應以正楷大寫,按宗填報每「平方公尺」單價,以「 元」為單位,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但將「角」位四捨五入致未達公告地 價百分之八十及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角」位。 3.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如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 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 為未申報。其為網路申報地價或郵寄或傳真申報地價者,應於函請申報人確 認申報地價資料時,請該申報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五日內以雙掛號補送上開證 明文件,如於限期內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4.地價申報期間土地所有權已移轉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原所有權人尚未申報地價者,得由新所 有權人於申辦移轉登記完畢後辦理申報地價「惟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不 予延長。 (2)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如原所有權人業已申報地價者,即以其 申報地價為準。 (3)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已買賣,而尚未申辦移轉登記者,原則上仍由原所有 權人申報,如其不願申報者,得由承受人附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代予申報, 但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 5.地價申報書不得塗改,挖補,如有填寫錯誤,應請土地所有權人在塗改處加 蓋印章。 二 地價申報書之審核: (一)民眾至各地價申報閱覽處申報地價者,則以所收之地價申報書審核申報地價 :如以網路申報地價者,則以申報資枓清冊及本處函請申報人確認申報資枓 結果審核申報地價;如以郵寄或傳真申報地價者,則以該郵寄或傳真地價申 報書及本處函請申報人確認申報資料結果審核申報地價。 (二)申報地價不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以申報地 價核定之並將其單位地價登錄於地價檔。 (三)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 核定為其申報地價並將其單位定價登錄於地價檔。 (四)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 為其申報地價。 (五)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地價期間內,其申報地價未經審核確定前,對其所有土 地作一次以上申報時,應以最後一次申報者為準。 (六)地價申報者內「申報地價情形分析」欄,應依據申報地價與公告地價比率加 以分析後,在該欄適當行內以「ˇ」符號表示,其為網路申報地價者,則於 申報資料清冊適當行內加蓋戳記。 (七)本處審核人員欄由各轄區地價主辦人員審查後加蓋職名章,核定欄依本處分 層負責,由股長核定,並加蓋職名章。其為網路申報地價者,則於申報資料 清冊適當行內加蓋職名章。 (八)核定後之申報地價應登錄於地價檔。 三 漏誤及證件不全之補正: (一)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對於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姓名等如有書寫錯誤、經 塗改而未蓋印章或印章與姓名及證件不合者,應一次將原件退回,並限於公 文書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補正。 (二)退回補正之地價申報書應分別將退補日期、文號註明於收件簿。 (三)經退回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以未申報論。
- 伍、地價申報書之處理: 一 地價申報書應分區整理,以每一百張裝訂一冊,加裝封底面,每冊並賦予編號,以 防散失。 二 地價申報書應放置倉庫妥為保管,未經主管核准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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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二字第892120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