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辦理土地合併,其合併後價值減少者 ,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合併後之原地價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 移轉申報現值) ,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原地價 (一) 合併後價值不變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原地價之計 算方式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地字第一九四四一六號函 訂頒「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三之 (五) 規定辦理,即: 合併前該所 該宗土地原地價年月之物價指數 合併後( Σ〔有權人各單×────────────────〕 各所有權 宗土地原地 合併前 (該所有權人) 各宗土地中 人) 原地 價之總額 最後一次原地價年月之物價指數 價之單位=──────────────────────── 地價 合併後 (該所有權人) 持有土地總面積 (二) 合併後價值減少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原地價之計 算方式如下: 該所有權人持有 合併後 合併前該 該宗土地原地價 合併後公告土地 各所有 所有權人 年月之物價指數 現值之總額 權人原 〔Σ (各單宗土×───────) 〕×─────── 地價之 地原地價 合併前該所有權 該所有權人持有 單位地= 之總額 人各宗土地中最 合併前公告土地 價 後一次原地價年 現值之總額 月之物價指數 ─────────────────────────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三) 合併後價值增加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原地價之 計算方式如下: 該宗土地原地價 合併前該所有 年月之物價指數 該所有權人 合併後 〔Σ (權人各單宗土×────────) 〕+ 合併後增加 各所有 地原地價之總 土地合併 (登記) 之價值 權人原= 額 年月之物價指數 地價之 ───────────────────────── 單位地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價 二、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 合併後價值不變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之計算方式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字第一九四四 一六號函訂頒「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二之 (五) 規定辦理,即 : 合併後 (各所 合併前 (該所有權人) 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有權人) 最近 之總和 一次申報地價=────────────────────── 之單位地價 合併後 (該所有權人) 持有土地總面積 (二) 合併後價值減少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前該所 該所有權人持有合併後公 〔Σ (有權人各單) 〕×告土地現值之總額 宗土地最近 ────────── 合併後各所有 一次申報地 該所有權人持有合併前公 權人最近一次 價之總額 告土地現值之總額 申報地價之單=────────────────────── 位地價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三) 合併後價值增加 (面積不論增加、減少或不變) 時,其最近一次申 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合併後各 合併前該所有權人 該所有權人合併後增 1 所有權人 〔Σ (各單宗土地最近一) 〕+加之最近一次申報地 最近一次= 次申報地價之總額 價之總額 申報地價 ─────────────────────── 之單位地 合併後該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總面積 價 2 合併後價 合併後價 合併後價值減少 值減少者 值減少者 〔Σ (者各所有權人減) 〕 各所有權=〔Σ (各所有權 少價值之總額 人減少之 人合併前) 〕×──────────── 最近一次 最近一次 合併後價值減少 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 〔Σ (者各所有權人合) 〕 總額之和 之總和 併前價值之總額 3 合併後價值增 合併後價值 該所有權人合併後增加之價值 加者各所有權=減少者各所×───────────── 人增加之最近 有權人減少 合併後價值增加者各所 一次申報地價 之最近一次 〔Σ (有權人增加價值之總額) 〕 總額 申報地價總 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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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地二字第095310880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