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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5)北市府地二字第85012804號函訂頒
  • 一、法令依據: 本規定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二、準備作業: 辦理地價調查估計,應先訂正並繪製有關圖籍,其作業步驟如次: (一)訂正地籍底圖 1.土地分割、合併、新登記及界線之變更等,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測量大 隊應即依據地政事務所測量原圖訂正地籍原圖及藍晒圖,地政事務所亦應即訂 正地籍正副圖及地籍藍晒圖。 2.地籍原圖、地籍正圖與土地登記簿三者應保持一致,如有不符,應即查明更正 。 3.地籍藍晒圖如有漏載、地號重複、地號錯誤等情形,應即通報測量大隊或指派 專人與測量大隊聯繫,由測量大隊負責查明更正(地政事務所應協助辦理), 並通知有關地政事務所訂正相關圖籍。 (二)晒製地籍藍晒圖: 依實地辦理劃分地價區段及宗地單位地價作業等不同之用途,分別晒製不同比例 尺之地籍藍晒圖,以供使用。 (三)繪製地價區段圖 1.以土地所屬行政區為單位,繪製地價區段底圖,晒製地價區段圖,底圖以適當 比例為原則,既成街道以實線、預定道路以虛線、地價區段界線原則以細實線 繪製,並註記街路名稱、主要公共設施及明顯之建築物(如百貨公司、戲院、 大飯店、大廈等),如有新闢建道路或公共設施及地價區段變動時,應即訂正 底圖。 2.地價區段圖晒製五套,分別查註地價(上次公告地價用黑色,前期公告現值用 藍色,本次公告地價或現值用紅色),作為評議地價及公告、層報內政部核備 、內部作業、歸檔及供民眾申請查閱地價區段圖之用。 3.地價區段圖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粘貼「臺北市xx區地價區段圖」及 「評議地價日期」字條,分別由主辦人員及各級主管加蓋職名章,連同該次評 議會議紀錄專案陳核並加蓋本府印信,妥為保管。
  • 三、地價調查: (一)法令依據: 1.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條。 2.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3.臺北市地價調查工作注意事項。 (二)蒐集地價資料之種類: 1.買賣實例資料-主要資料。 2.收益實例資料-次要(輔助)資料。 3.期望價格(喊價)資料-參考資料。 4.建材價格動態資料-參考資料。 (三)地價資料來源: 1.一般買賣價格-根據各地政事務所所送現值申報書副本,所載土地標示,向當 事人及其親戚朋友、土地左鄰右舍、房地產仲介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等 調查蒐集。 2.公有土地標售、讓售價格-向標、讓售機關,如本府財政局、國有財產局(臺 灣北區辦事處)、臺灣土地銀行等蒐集。3.法院拍賣、公證價格-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公證處等蒐集。 4.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收購民地價格-向用地機關或用地公營事業等機構蒐 集。 5.抵押價格-向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蒐集。 (四)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應先查明是否屬下列特殊交易情形或特殊土地情況,如屬特 殊者,應調查其鄰近相似條件之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合 理買賣總價格: 1.特殊交易情況指法院拍賣、急售、債務清償、人為哄抬、利害關係人之買賣、 買賣價格於當地顯然偏高或偏低等。 2.特殊土地情況指買賣標的包括畸零地、公共設施預定地、相鄰土地、放寬建築 強度之土地等。 (五)採取地價資料之年期-最近一年之地價資料。 (六)地價調查方法: 1.外勤工作: (1)買賣實例調查: 1)調查用具-不同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比例尺、記錄簿、計算機等。 2)調查成交價額形成日期及買賣交易之狀況(含特殊交易情形或特殊土地情 況)。 3)土地移轉所在地之影響地價之個別因素: a.土地狀況:甲.面臨道路寬度。乙.交通、地形、地勢、方向及位置之 優劣。丙.土質之堅鬆。丁.排水或灌溉之良窳。戊.使用情形。己. 建蔽率、容積率及有無禁建限建等。庚.鄰近有無嫌惡設施或特殊設施。 b.公共設施概況:含公共汽車站、學校、市場、公園等。 c.鄰近土地供需情形。 4)農作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之估價。 (2)收益實例之調查: 1)蒐集資料之範圍: a.建地:年租金、押租金(保證金)。 b.農地:一年所獲之各種主、副產物及間作物市場價格、保證價格(向農 會或農業單位調查)。 c.蒐集同一地價區段內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構造種類、用途面積相同或相 近之通常投資報酬率。 2)所需費用調查或計算: a.建地:稅賦、保險費、管理費、修繕費、雜費等。 b.農地:生產資材費用、雇工勞動費用、稅捐等費用。 (3)期望價格之調查:向土地經紀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建設公司等調查並 蒐集廣告出售等資料。 (4)利率:最近一年內通行投資利率(中央銀行公布之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 (5)建材行情:向建材行、建設公司等調查蒐集。 (6)計算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土地收益資本化率係指同一地價分區內土地用途、面積相同或相似之數宗土 地的通常投資報酬率,得以土地每年純收益除以土地市場行情價格所得之商 數為基準;並得敘明理由酌予增減之。 (7)計算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 建築改良物收益資本化率係指同一地價分區內建築改良物構造種類、用途、 面積相同或相似之數宗建築改良物的通常投資報酬率,得以建築改良物當年 市場行情收益除以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或分離出之建築改良物交易價格) 所得之商數為基準,並得敘明理由酌予增減之。 2.內勤作業: (1)蒐集參考資料: 1)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查詢。 2)禁建、限建。 3)高度限制。 4)建蔽率。 5)容積率。 6)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 (2)資料之整理: 1)填寫買賣(收益)實例調查表,其編造、審核及整理詳如後之(七)買賣 (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填寫方法依「買賣實例調 查估價表填寫須知」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須知」辦理。 2)計算地價: a.空地買賣:單價~90毋買賣移轉總價÷移轉面積。 b.房地連同買賣:單價~90毋(房地移轉總價~90去房屋現值)÷移轉面積 。 c.土地農作物連同買賣:單價~90毋(移轉總價~90去農作物價格)÷移轉 面積。 d.收益價格:地價~90毋(土地年總收益~90去土地年總費用)÷土地收益 資本化率。 (七)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表內毋庸 記載者,以斜線劃去或空白,並註明調查日期及加蓋職章或調查章。 (2)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方法及格式詳「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須知」及 其附件;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方法及格式詳「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填寫 須知」及其附件。 2.審核: (1)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原則每週彙整一次,送由股長、科長審核,並 加蓋職章(或地價調查章)註明審核日期(或複查章)。 (2)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應行填載之各 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及推估數值詳予審核;如對其資料有 懷疑時,應由複查人員再行複查無誤後送核。 3.整理: 核確實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區為單位,按調查先後順序,將 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逐年編流水號;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 地價之用。 4.地價資料之管理:已核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地價段圖、地價實 例分布圖均應集中,並派專人管理。 (八)繪製地價分布圖 1.以行政區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地價分布圖,圖上並應標明 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2.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左: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調整至估價基準日(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 業當年之二月二十八日)之地價。 (2)製作地價實例分布圖:將已查得並調整之地價實例資料,用紅色鉛筆查註於 地價區段略圖各該地價區段內,以資明瞭地價實例分佈狀況,有無均勻及是 否公允合理。
  • 四、劃分地價區段 (一)法令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條。 (二)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三)臺北市劃分地價區段注意事項。 (二)調查影響區段地價因素資料: 1.調查之資料: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 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項。 2.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情形,上開 資料以委託本府都市發展局晒製之都市計畫套繪圖為準,都市計畫如有變更, 各區承辦人員,應即厘正都市計畫套繪圖,必要時並向該局查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3.劃分地價區段之標準 (1)概況觀察: 1)市區土地之位置、交通、地勢、水利等一般狀況。 2)工商業繁榮程度或盛衰情形。 3)已否完成都市計畫及建設各項公共設施情形。 4)土地使用型態及改良情形。 5)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情形或非都市計畫使用編定。 6)地目、等則相同情形。 7)地價差異情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 (2)斟酌地價差異,將情況相同或相似之土地劃為同一區段,劃分地價區段之原則 詳「臺北市劃分地價區段注意事項」。 4.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 、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 素,並實地勘查後,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填寫說明及格式詳「地價區段勘查 表填寫說明」及附件。 5.區段劃分之方法: (1)可建築用地: 1)攜帶已註明有地價實例之地籍藍晒圖,實地勘查,原則以地籍圖上之「段」 或「小段」為單位,將前項所列各種情形相似者,劃為同一區段。 2)以道路、溝渠或其他易於辨認之自然界線為準,以紅色實線劃分,若無明顯 之自然界線可劃分時,得以使用分區、使用管制、使用情形等之不同或地價 有差異之宗地界址為區段界線。至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逕為分割者,因 無法確定其宗地界址時,得以紅色虛線套繪其都市計畫範圍界線為區段界線 。 (2)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等待發展地區土地: 1)就地目相同與地號相連之土地先行試劃。 2)依據地勢、水利、土質之優劣、生產量之差異與交通之狀況,加以修正劃分 。 3)以道路、溝渠或其他易於辨認之自然界線為準,以紅色實線劃分,若無明顯 之自然界線可劃分時,得以使用分區、使用管制、使用情形等之不同或地價 有差異之宗地界址為區段界線。至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辦理逕為分割者,因 無法確定其宗地界址時,得以紅色虛線套繪其都市計畫範圍界線為區段界線 。 (3)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 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4)相鄰不同性質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依平均地 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5)地價區段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 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下: a.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適當範圍之裡地線為準。 b.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起訖,但繁榮程序 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兩個以上之區段。 c.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者,應衡酌實際 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2)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 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其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 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之宗地深度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仍以距離臨街線適 當範圍之裡地線為準,但宗地情況特殊者,則以臨道路第一宗土地為準,如 其土地過深或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地價區段,或再增加同一使用 性質之土地為區段線。 3)一般區段(裡地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 般地區,依「臺北市劃分地價區段注意事項」規定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6)地價區段以行政區為單位,分別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 般區段(裡地區段)順序編訂連接號碼。 (7)繪製地價區段圖:以行政區為單位,原則上將區段界線以紅實線繪製於地籍藍 晒圖及地價略圖(區段界線情況特殊者,以紅虛線繪製),並註明區段號碼及 標明街道名稱與顯著之建築物,至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應以不同顏色標明(商業 區為紅色,住宅區為黃色,工業區為棕色,農業區為草綠色,保護區為綠色) 。 (8)複查地價區段:由督導以上人員隨時攜帶地籍藍晒圖前往實地複查。 (9)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為影響地價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 資料有無變動,以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作業人員務必親自深入承辦地區之每一角落,依其實際情況劃 分。 3)劃分地價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為輔;面 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不同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 就土地界址。 4)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色筆加以圈劃,作為檢討時應 否併為同一區段或另行劃分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大,儘量避免單獨將 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地形等與毗鄰土地顯不相當,且 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5)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甚至行水區土地)相較必然 相差甚鉅,宜實地勘查後另劃分地價區段。 6)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7)公共設施保留地,除面積較大之公園或運動場或形狀特殊(如帶狀)等保留 地,得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外,如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均無不同時,得併同鄰近非保留地 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 五、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一)有買賣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買賣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已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 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二)有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收益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之地合理收益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 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估價報告表。 (三)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 以臺閩地區都市地價指數中臺北市一年間(如去年四月一日至今年三月卅一日) 之總指數按月平均計算其月指數,做為調整買賣或收益實例至估價基準日(每年 二月二十八日)之用。 (四)一、二兩款所稱之中位數,係指土地合理買賣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或土 地合理收益單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 ,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買賣實例為一個時,以 該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位為中位數。 (五)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上使用分區或編 定用地相同,且已依前二項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臺北 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進行區域因素修正,調整得出目標地價區段 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估價報告表。 (六)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其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應切實依據平 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如符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則依「 臺北市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辦理。 (七)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新臺幣元表示之,其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之:?i區段地價每 平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至一千元,計算至十位數,十位數以下四捨 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千元者,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其區段地價之尾數計算至個位 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4.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方式如左: (八)區段與區段間(包括鄰接其他行政區之區段)所估計之區段地價是否均衡、合理 。 1.與臺北縣鄰接之區段地價,應與臺北縣所轄之區段地價比較,其地價差異程度 有無過於懸殊或不合理。 2.對於舉辦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重大市政建設規劃地區之區段地價,應先與主 管單位協調,於舉辦地價簡報時提出報告。 3.注意全市各區段地價之均衡,如其地價差異程度懸殊者,應予查明原因分析, 如有不合理者,應採用調查地價實例予以補充。 (九)標示區段地價: 於地價區段圖內以紅色筆查註估計所得之區段地價。 (十)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填寫說明及格式詳「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填寫說明」及其附 件一至附件五。
  • 六、編造土地現值(地價)之區段地價評議表: 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按估價結果編造土地現值(地價)之區段地價 評議表,並詳加校對後,按行政區裝訂成冊,經股長、科長審核後,送請處長核章。
  • 七、評議區段地價 (一)地價評議會應準備資料(評議後收回): 1.地價區段圖。 2.查註劃分區段之地籍藍晒圖。 3.地價區段勘查表。 4.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5.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無買賣或收益實例者免附)。 6.土地現值(地價)之區段地價評議表。 7.有關法令(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地價評議會組織 規程等)。 8.書面提案及書面報告資料。 9.簡報圖表。 (二)地價評議會之會議通知:應於開會一星期前通知各地價評議委員及列席機關。 (三)地價評議之進行:依照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會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 八、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依評議結果並按內政部訂頒「公告土地現值電腦化作業系統規範」之規定,將區段地價 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經承辦人員校對無誤並核章後,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 價並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宗地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依「臺北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 原則」規定計算。 (二)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裡地區段)各宗土地,均以該區段之區段地價為其 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 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 九、編造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 (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公告土地現值電腦化作業系統規範」規 定之格式列印公告土地現值表,經承辦人員詳細校對無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 並按區裝訂成冊,並加蓋印信,作為公告閱覽及分送有關單位之用。 (二)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惟封面「公告土地現值表」及「 公告土地現值」等字樣應修改為「公告地價表」及「公告地價」。
  • 十、圖、表之保管、歸檔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依本作業規定編造之各種圖、表,由本處第二科妥慎裝訂保管,除依規定存檔外 ,如由承辦人員保管者,於離職時應列入移交。 (二)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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