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 在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達三百件而無補正、駁回紀錄者,由台北 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其補正比率未滿二 十分之一且駁回比率未滿三十分之一者,由市政府頒發獎狀。 連件案件補正、駁回比率之計算,以該宗案件中實際須補正、駁回之件數 計算之。
- 第 3 條專業代理人襄助革新土地登記之研究,有重大貢獻者,依左列獎勵之: 一 對本市地登記作業方式提出改進措施,經獲採納者,由市政府頒發獎 狀。 二 對土地登記及地政法令研提修正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採納者,由市 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三 對外公開發表土地登記及地政有關專門著作,成績卓著者,由市政府 獎勵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 第 4 條專業代理人舉發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 產權者,由市政府視其情節頒發獎狀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 第 5 條專業代理人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依左列方式獎勵之: 一 協助本市推行地政業務,功效卓著者,由市政府頒發獎狀。 二 協助政府推行中央政策性之地政業務具有績效者,由市政府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獎勵之。 三 專業代理人參與地政機關舉辦土地登記或地政有關會議,提供意見貢 獻智慧,經獲採行者,由市政府獎勵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四 專業代理人志願參與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熱心服務成績卓越者, 由市政府頒發獎狀。
- 第 6 條專業代理人推行地政教育成績優良者,依左列方式獎勵之: 一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學、土地管理學、土地資 源學、法律學等系、所、科講授土地登記及地政相關學科二年以上者 ,由市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二 曾受聘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公益民間團體法人,講授土地登記 及地政相關課程著有貢獻者,由市政府獎勵之。
- 第 7 條專業代理人二年內曾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規定之懲戒處分者, 不予獎勵。
- 第 8 條專業代理人合於第二條規定者,得由本人申請或經所屬專業代理人公會填 具清冊 (格式如附件) ,於次年一月底前送市政府地政處辦理。 專業代理人合於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主動提報或 經所屬專業代理人公會逕送市政府地政處辦理之。
- 第 9 條專業代理人獎勵評議事宜,由市政府地政處設置之台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 理人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 第 10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