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所屬機關辦理市地重劃與地籍測量業務之聯繫 ,俾加速市地重劃業務之推展,特定本要點。
- 二、重劃地區之測量,除因地形特殊者,得採圖解法辦理(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外 ,應以數值法辦理。
- 三、都市計畫樁聯測: (一)含北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重劃大隊)於重劃區範圍初勘後,應立即將重劃 範圍圖函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辦理都市計畫樁清理及補 建,並函知本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測量大隊)辦理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都市計畫公佈實施後,由發展局會同測 量大隊於外圍適當位置選定若干固定基準點,作為共同控制測算都市計畫樁之依 據,並由發展局儘速釘樁。 (三)發展局收到範圍圖應立即將重劃區範圍內都市計畫樁位置圖、地形圖、座標成果 表分送重劃大隊及測量大隊,並於都市計畫樁清查補建完成後檢送樁位指示圖及 指派專人訂期會同重劃大隊及測量大隊人員實地逐點點交並填製「臺北市市地重 劃區都市計畫樁位點交紀錄表」(如附表),實地樁位點交作業不得超過十天。 (四)實地樁位點交完竣後四十天內,測量大隊應依據發展局點交之實地樁位完成聯測 ,並將聯測樁位座標成果移送發展局,如有不符部分,另予註明並即協調處理。 (五)都市計畫樁位聯測座標成果經核無誤後,測量大隊應將計畫樁位聯測座標成果連 同控制測量成果(包括導線計算表影本)移送重劃大隊。 (六)重劃大隊應依據測量大隊移送之都市計畫樁位聯測座標據以計算各街廓界址點之 座標、街廓面積及土地總面積,如因聯測座標據以反算之方位角、距離與發展局 所送資料不符,而致無法計算時,除重劃邊界外,得由重劃大隊依都市計畫樁位 圖據以修正聯測座標後送請測量大隊及發展局備查,必要時與發展局及測量大隊 協調處理。
- 四、重劃區範圍邊界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 (一)重劃大隊於重劃區範圍核定後,應檢附重劃區範圍地籍圖及埋設界標,函請測量 大隊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 (二)重劃區範圍內尚未建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之土地,測量大隊應以重劃區或公共設 施用地範圍邊界線為界,分別範圍內外辦理測量,送轄區地政事務所建立土地登 記簿標示部並副知重劃大隊。 (三)測量大隊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分割測量時,對於分割為重劃區範圍內外之各宗土 地,其面積應分別計算。 (四)測量大隊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分割測量時,應將分割前地號保留於重劃區範圍外 ,其分割後在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按分割前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 列之。 (五)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於重劃前尚未經測量大隊辦理分割測量者,除道路用地得 免辦理分割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均應辦理分割。
- 五、重劃區範圍以原有地籍線為界之測量: (一)以數值法施測者,由重劃大隊函請測量大隊提供各該宗地界址點之座標。以圖解 法施測者,由重劃大隊會同轄區地政事務所及測量大隊派員會測確定之,並由地 政事務所主測。所需界樁由重劃大隊準備,並當場埋設後,測量大隊即據以測算 該界址點之座標。 (二)重劃大隊依據各界址點之座標展繪重劃區範圍圖後,應會同測量大隊套合地籍原 圖,其不能密合者,應再會同檢測至密合為止。
- 六、重劃區之現況測量: (一)重劃大隊應就測量大隊提供聯測後之座標資料,測定重劃區內著物實際位置以及 各宗土地使用類別,以供拆遷補償作業之參考。 (二)繪製之現況測量圖其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 七、重劃大隊辦理重劃區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或委託府內單位代辦時,均應依據 發展局提供之樁位,並經測量大隊聯測後之座標資料辦理。 前項樁位如因施工時可能被湮沒者,應於施工前找尋適當地點,埋設補助樁位以利復樁 。
- 八、重劃後地段之編定,由重劃大隊邀同測量大隊及轄區地政事務所參照重劃地段(尚未重 測地區配合重測規劃),會同研商編定後,函報本處核定。
- 九、重劃大隊辦理重劃區之重劃負擔計算及各宗土地分配,應依據測量大隊提供聯測後之座 標資料,並配合計畫道路寬度,計算各宗土地界址點之座標、各街廓邊長及面積並展繪 分配圖。
- 十、重劃工程竣工初驗前,重劃大隊應先函請測量大隊測設圖根點後,再行檢測各樁位之座 標及各街廓之邊長、面積;其檢測結果在容許誤差以內者,應以公告確定後之重劃土地 分配結果為準。
- 十一、重劃後土地之地籍測量: (一)重劃大隊檢測各樁位之座標及各街廓之邊長、面積確定後,應將都市計畫樁位 、圖根控制點及分配之各宗地界址點座標成果連同原圖用紙送請測量大隊展開 後,由重劃大隊據以繪製重劃後地籍原圖及地籍底圖(藍晒圖),並建立下列 資料檔,其實際作業得洽請測量大隊及轄區地政事務所協助之: 1.宗地資料檔。 2.控制點座標檔。 3.界址點座標檔。 4.地號界址檔。 採圖解法施測之重劃區,得免建立前項資料檔。 (二)重劃區之土地經重劃大隊完成地籍測量及繪製地籍圖確實無誤後,應依據分配 宗地位置各界址點之邊長實地埋設界標後,通知所有權人到場點交土地。
- 十二、辦理重劃區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重劃大隊應檢附下列圖、冊及資料檔送交轄區地政 事務所使用: (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二)宗地資料清冊。 (三)界址點座標清冊(含參考點座標資料)。 (四)控制點座標清冊(含圖根及都市計畫樁座標清冊)。 (五)宗地資料檔。 (六)地號界址檔(含成果表)。 (七)界址點座標檔(含參考點座標檔)。 (八)控制點座標檔(含都市計畫樁位檔)。 (九)地籍原圖(複製者)及藍晒圖。 (十)地籍膠片底圖。 前項(二)至(八)款資料及地籍原圖與地籍底圖(藍晒圖),應由重劃大隊同時另 行檢送測量大隊保管。惟採圖解法施測之重劃區,得免檢附第一項(五)至(八)款 資料。
- 十三、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業務聯繫,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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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5327866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