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鑑定界址或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者。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者。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者。
- 二、土地複丈申請項目、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申請項目 應 備 文 件 文 件 來 源 1.土地分割複丈 (1)地複丈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法定空地證明書 (4)土地所有權狀 (5)土地登記申請書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7)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影本 (8)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 建造完成之證明文件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 自行檢附。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自行檢附。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 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核發,自行影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自行影印檢附 。 2水、電、稅捐憑證及門牌證明等, 自行檢附。 2.土地合併複丈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 (3)土地所有權狀 (4)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 (5)所有權人印鑑證 (6)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或 抵押權權利範圍協議 書 (7)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 (8)土地登記申請書 (9)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影本 (10)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不同所有權人協議時檢附。 所有權人自行檢附(不同所有權人合 併前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價值無 差額或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 下,免附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 權利人檢附(設定有他項權利登記時 ,若他項權利為抵押權並檢附抵押權 權利範圍協議書,得免再檢附同意書 )。 權利人檢附。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 自行影印檢附。 都市發展局。 3.土地鑑界複丈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所有權狀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4.土地界址調整 複丈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所有權人及申請人身 分證明文件 (3)土地登記申請書 (4)土地所有權狀 (5)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6)他項權利同意書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自行檢附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自行檢附 所有權人自行檢附 權利人檢附(設定有他項權利登記時 ) 都市發展局 5.土地他項權利 位置圖之複丈 (地上權、永 佃權、地役權 或典權位置勘 測)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自行檢附。 6.未登記土地及 自然增加土地 之複丈及土地 浮覆複丈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原土地所有權之所有 權狀(土地浮覆) (4)原因發生證明文件( 土地浮覆)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7.土地坍沒複丈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 件 (3)土地登記申請書 (4)土地所有權狀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自行檢附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填寫 自行檢附 -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 1.填寫申請書: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 明文件。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申請收件及繳納規費:填寫申請書後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同 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所於收件時經審查准予收件測量 者,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3.購買界標:申請土地鑑定界址或分割應向地政事務所合作社購買標準界標備用 。 4.補正:如因申請書填寫錯誤,證明文件不足,應補繳規費,或有其他應補正事 項,經地政事務所通知時,應於十五日內依照通知書補正事項及補正期限補正 完竣,送地政事務所繼續辦理。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予以 駁回。 (二)現場指界或領丈: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準時到場領 丈,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當場埋設土地界標,並在測量原圖及地籍調查 表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領丈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不予測量, 視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複丈規費,不予發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 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有遇障礙物,申請人應盡量設法消除。 (三)領取複丈成果:土地鑑界複丈成果經核定後發給。有複丈涉及原標示變更者,複 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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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1
(廢) 土地複丈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1327867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