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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5
建物測量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1340300號函修正全文3點
  • 一、說明: (一)建物第一次測量:新建或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合法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時,須先行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依本市全面實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方案規定,除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及實 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竣之合法建物,仍應依規定申請勘測平面及位置圖外,都市 計劃公布後,依法建築之建物僅勘測建物位置圖。 (二)建物複丈: 1.凡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因需分層、分區辦理分割時及合併標示 變更時得申請建物複丈。 2.增建、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建物複丈。
  • 二、建物測量申請項目,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申請項目 應 備 文 件 文 件 來 源
    1.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測量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使用執 照暨附圖或實施建築管理前 之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 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及 水、電費憑證) (三)申請人身分證文件 (四)區分所有建物全體起造人分 配協議書。 (五)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 其移轉之建物,由現權利人 申請者) (六)同意書(建物與基地非屬同 一人所有者)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 填寫 使用執照暨附圖:工務局。 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繳納 房屋稅及水、電費憑證:向有關 機關申請核發或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2.建物分割複 丈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文件 (三)戶政事務所增編門牌證明 (四)建物所有權狀 (五)土地登記申請書 (六)分割位置圖說 (七)協議書(共有物分割時檢附 )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 填寫 自行檢附 戶政事務所 自行檢附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 填寫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
    3.建物合併複 丈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所有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明 文件 (三)建物所有權狀 (四)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 (五)印鑑證明 (六)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及抵押權 權利範圍協議書 (七)土地登記申請書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 填寫 自行檢附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所有權人不同時) 戶政事務所 自行檢附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 填寫
    4.建物門牌勘 查、基地號 勘查、建物 滅失勘查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申請書 (三)建物所有權狀(代位申請建 物滅失者免附)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並自行 填寫 (同右) 自行檢附 自行檢附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 三、申請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 1.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填妥建物測量申請書,連同其他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 所申辦。 2.建物複丈:建物因分割、合併、增建、改建、申請人應填妥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土 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標示變更登記)連同其他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3.建物勘測:建物因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更,申請人應填妥建物測量申請書 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標示變更登記)連同其他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 。 (二)申請收件及繳納規費:填寫申請書後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同時繳 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如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 ,應向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地政事務所於收件時經審查 准予測量者,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三)到場指界:申請人應依排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具委託書)準時到 場指界。於測量完竣,並認定無誤後,在測量成果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屆時 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主帳,已繳測量費不予退還。 (四)領取測量成果: 1.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於測量完竣後,由地政事務所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2.申請建物複丈案件於測量完竣後由地政事務所繪製測量成果圖連同登記申請書及 有關證明文件等登記收件後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俟登記完畢後,核發建物所 有權狀。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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