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1-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31667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本處為確保地籍完整維護市民權益,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於每年一月至二月與登記資料核對一次,如有不符者,應查明原 因依法校正。
  • 三、地政事務所應先將一年來核准分割、合併、浮覆、塌沒或其他變更之複丈案件清查處理 訂正地籍圖,並將成果相關資料移送測量大隊辦理訂正地籍底圖,測量大隊應將地籍正 圖與地籍藍曬底圖嚴密校正每筆土地之界線、地號後,曬製地籍藍圖一份,作為辦理地 籍圖與土地登記資料校正之用。
  • 四、各地政事務所應就校正前一年十二月底之土地登記資料之地段、地號及面積等由第三課 逐筆列印登記清冊,提供第二課查對。
  • 五、地籍圖與登記資料校正,應按區段別,以土地登記資料為準,按地號順序逐筆與地籍藍 曬圖或膠片圖嚴密校對,如兩者記載相符者,應在藍曬圖或膠片圖地號上面用紅鉛筆打 記號,並於登記清冊,加蓋校對章及日期章,又各地號面積亦應同時注意核報,如發現 圖及登記清冊面積相差較大者,由地政事務查明處理。
  • 六、地籍藍曬圖或膠片圖之地號記載有重複時,校對人員應在登記清冊相關地號欄註明「地 號重複」字樣,由地政事務所查明訂正。
  • 七、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地號,而藍曬圖或膠片圖未記載者,各地政事務所應註明在登記清 冊內並查明原因,經簽報主任核准後,訂正地籍圖。
  • 八、地籍藍曬圖或膠片圖已有記載之地號,而土地登記資料尚未辦理登記者,由地政事務所 通知權利人限期於十五天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仍不提出申請變更登記,或因故不能辦 理登記者,由地政事務所詳查原因呈報地政處核准後刪除地籍圖地號。
  • 九、地籍圖與登記資料校正期間,自列印登記清冊日起,至校正完竣止,如土地標示有異動 者,由各地政事務所第三課按段別列冊送第二課補查校正。
  • 十、第六、七、八點之校正工作應由地政事務所查明處理並訂正地籍正圖,倘無法處理者, 得將情形呈報地政處核示。
  • 十一、印製藍曬圖或膠片圖費用,由各地政事務所負擔。
  • 十二、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校正完竣時,除將校正結困呈報地政處備查外,登記清冊應妥善保 管,以利次年校正之參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