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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94)北市地發三字第09430113700號函發布廢止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432550600號函准予備查
  • 一、為提高地籍圖重測精度及配合工作進度推展業務,特訂本要點。
  • 二、成果檢查包括測繪精度及工作進度。
  • 三、成果檢查之順序及要點如次: (一)第一級檢查:屬於自我檢查及互相交換檢查,由承辦員在每日或每一階段工作完 成時,應即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完竣部份,用HB鉛筆在地號或數字之上方註點( ○)號。 (二)第二級檢查:督導員對其負責督導之各組,除地籍調查成果每三日檢查一次,其 餘成果每十日追蹤檢查一次外,在某一作業階段完成時,施行室內全面檢查,如 發現有疑問時,應會同承辦員前往實地檢查。檢查結果應製作成果檢查表,並複 印二份,分送承辦員補正及督察室備查。 (三)第三級檢查:由本大隊督察室按工作進度每十日派員檢查一次。檢查範圍包括室 內及實地,除內業部分應全面檢查外,外業部分抽查總工作量之10%─15%為原 則。至各筆面積應全部檢算並核對接圖是否密合。檢查結果應製作成果檢查表並 複印二份,分送督導員補正及督察室存查。 (四)第三級檢查人員由本大隊於各梯次重測規劃準備時,以資深測量人員組成之。 (五)承辦員及督導員接到成果檢查表後五日內,應依該表記載應補正事項,逐項切實 查明補正,並將補正處理情形呈請核閱。
  • 四、為培養工作人員之榮譽感,於每梯次重測工作完成時,督察室應召集第三級檢查人員, 會同主管課長、人事室、人事室(二)主管,檢討評定優良督導員二人、承辦員五人及 工作效率最差督導員一人,承辦員三人,簽報大隊長作為升遷考核之參考資料外,並對 優劣人員公佈其姓名,優良人員酌予獎勵,以資獎懲分明。
  • 五、承辦員及督導員接到成果檢查表五日內仍未補正者,自第六日起簽請議處。
  • 六、督導員發現有進度落後或工作不力者,應即簽報處理,不得隱瞞。
  • 七、各測量組所屬測工、臨時測工,如有工作不力或不聽指揮者,各組負責人應會同督導員 簽報主管課長轉報從嚴議處。其工作表現特優者,酌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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