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權利書狀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用紙之規格、紙質、磅數、顏色依內政部訂定標 準印製,並應委託中央印製廠承印。
- 三、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之空白權利書狀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權利書狀承印時應於每張預印格式之欄框右下方加印序號,以利管理。 (二)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權利書狀領用管理簿」(格式一),由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並列入移交。 (三)各地政事務所輸出權狀人員依需要向管理人員領用空白書狀,並應於領用管理簿 內載明書狀用紙序號及簽章負責。 (四)書狀列印發放應設置「權利書狀發放管理簿」(格式二),並依項填載簽章。發 狀人員並應依編號排序裝釘成冊,保存一年。 (五)空白權利書狀應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負責每天核對「權利書狀核發管理清冊 」(格式三),及「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廢書狀清冊」(格式四)。領用人員應 每日清點已拆封之空白權利書狀數量。 (六)專櫃宜存放於設有防盜警報系統或保全系統之處所中,並應於下班後開啟系統。 (七)每日清點如發現空白權利書狀數量短少時,管理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任 查明原因,並依「偶突發事件處理序表」規定處理及通知相關人員加強防範。 (八)其他有關空白權利書狀保存、管理問題或特殊事件,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 管及主任外,並應以電話通報本處第一科及政風室。 (九)各地政事務所發生搶劫、竊盜等案件,應即清點空白權利書狀有無短少。如有短 少,應即向警方報案處理外,並即報告處長及通報本處第一科、政風室。
- 四、權利書狀應於列印完畢經校對後再行用印,以利管制,不得事先於空白權利書狀上加蓋 事務所印信。
- 五、各地政事務所空白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於每月五日前填製「土地權利書狀清點統計表 」(格式五)陳請各該所主任核閱後,影印乙份送該所政風兼辦人員。
- 六、誤記或污損之書狀用紙,應加蓋「作廢」戳記,交還管理人員彙總統計陳報主任核定後 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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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2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權利書狀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6)北市地一字第86224802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