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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14898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為加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權利書狀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權利書狀用紙之規格、紙質、磅數、顏色依內政部訂定標準,其印製事宜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
  • 三、地籍資料電腦處理之空白權利書狀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權利書狀承印時應於每張預印格式之欄框右下方加印序號,以利管理。 (二)空白權利書狀領用,應設置權利書狀用紙管理簿(格式一),由管理人員負責保 管,並列入移交。 (三)輸出權狀人員依需要向管理人員領用空白書狀,並應於前款管理簿內載明書狀用 紙序號及簽章負責。 (四)書狀列印發放應設置權利書狀發放管理簿(格式二),並依項填載簽章。發狀人 員並應依編號排序裝訂成冊。 (五)空白權利書狀應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每天核對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及 權利書狀核發清冊並陳核。領用人應每日清點已拆封之空白權利書狀數量。 (六)專櫃宜存放於有防盜警報系統或保全系統之處所中,並應於下班後開啟系統。 (七)每日清點如發現空白權利書狀數量短少時,管理人員除應立即通報單位主管及主 任外,並應將短少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及依「偶突發事件處理程序表 」規定處理及通知相關人員加強防範。 (八)其他有關空白權利書狀保存、管理問題或特殊事件,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 管及主任外,並應以電話通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第一科及政風 室。 (九)各所發生搶劫、竊盜等案件,應即清點空白權利書狀有無短少。如有短少,應即 向警方報案處理外,並即報告處長及通報本處第一科、政風室。
  • 四、權利書狀應於列印完畢經校對後再行用印,以利管制,不得事先於空白權利書狀上加蓋 事務所印信。
  • 五、空白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於每月五日前填製權利書狀清點統計表(格式三)陳請主任 核閱後,影印乙份送政風人員。
  • 六、誤記或污損之書狀用紙,應加蓋「作廢」戳記,交還管理人員彙總統計,並填寫作廢權 利書狀登記表(格式四)按月陳報主任核定,並依規定期限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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