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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0)北市地一字第26183號函訂頒
  • 一 說明: (一) 書狀補給:權利人因不慎滅失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 書時,應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公告卅日,期滿無人提 出異議後補給之。 (二)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或為舊格式者,時損壞之書狀或原 書狀申請換給新書狀。
  • 二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6. 委 託 書 。 5. 項物損 權所壞 利有之 證權土 明狀地 書或、 。他建 4. 印 鑑 證 明 書 。 3. ⑶ ⑵ ⑴申 書華人文法口分戶請 。僑資件人名證籍人 身格及登簿影謄身 分證其記影本本分 證明代證本或或證 明。表明。戶身明 2. 書滅 或失 切事 結實 書之 。保 證 1. 及土 登地 記登 清記 冊申 請 書 文 件 名 稱
    自 行 檢 附 。 自 行 檢 附 。 關向 申戶 請政 。事 務 所 或 主 管 機 ⑶ ⑵ ⑴ 僑華登法自向 居僑記人行戶 地向機向影政 使僑關主印事 領務申管。務 館委請機 所 申員。關 申 請會 或 請 。或 其 或 自 行 檢 附 。 買向 。地 政 事 務 所 福 利 社 購 文 件 來 源
    2.1. 申委 請託 書他 有人 委代 任理 關者 係檢 欄附 經之 填。 註 者 免 附 。 申 請 補 給 書 狀 者 免 附 。 附申 ,請 但補 須給 檢者 附檢 其附 法︵ 定如 代申 理請 人人 印為 鑑未 證成 明年 ︶人 。或 禁 治 產 人 者 免 3. 2. 1. 法上明申第第第 律列。請⑶⑵⑴ 責影 人項項項 任本 為文文文 ﹂請 未件件件 字簽 成為為為 樣註 年華法自 並﹁ 人僑人然 蓋本 或時時人 章影 禁檢檢時 。本 治附附檢 與 產。。附 正 人 。 本 須 相 附 符 法 , 定 如 代 有 理 不 人 實 身 願 分 負 證 申 請 換 給 書 狀 者 免 附 。 備 註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之地政事務所繳納書狀工本費及申請收件,取得繳費收據及收件收 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同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駕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其為書狀補 給者,需公告卅日。 (三) 經審查無訛不須公告者或須公告而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則予以登 簿繕狀。 (四)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台領取新權利書狀。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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