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3666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 (原名稱: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補(換)給申請須知;新名稱: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申請須知)
  • 一、說明: (一) 書狀補給:權利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 ,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公告三十日,期滿 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二)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申請換給新書狀。
  •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 土地登 記申請 書及登 記清冊 自行檢附 或向地政 事務所服 務台免費 索取,並 以二份為 限。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 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 結,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 別簽章及記明委託時間,委 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 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及代理人切 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 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 ,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
    2 切結書 或其他 有關證 明文件 1 切結書 自行檢 附 2 其他有 關證明 文件由 相關機 關出具 。 土地法第七十九 條第二款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一百五十五條 1 申請書狀換給者檢附,除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 公證、認證或驗證者外, 登記名義人應親自到場, 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在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 。 3 公有土地得由管理機關出 具公函敘明滅失即可。
    3 申請人 身分證 明: (1) 本國 自然 人檢 附戶 籍謄 本或 身分 證影 本或 戶口 名簿 影本 。 (2) 法人 檢附 法人 登記 證明 文件 人資 格證 明。 (3) 華僑 身分 證明 書。 (4) 外國 人檢 附護 照影 本。 (5) 香港 、澳 門居 民檢 附護 照或 香港 、澳 門永 久居 留資 格證 件影 本。 (6) 大陸 地區 人民 檢附 經行 政院 設立 或指 定機 構或 委託 之民 間團 體驗 證之 身分 證明 文件 。 (1) 戶籍 謄本 向戶 政事 務所 申請 ,身 分證 影本 或戶 口名 簿影 本自 行影 印。 (2) 法人 向主 管機 關或 其登 記機 關申 請。 (3) 華僑 向僑 務委 員會 或僑 居地 使領 館申 請。 (4) 護照 影本 自行 影印 。 (5) 香港 、澳 門永 久居 留資 格證 件影 本自 行影 印。 (6) 大陸 地區 人民 身分 證明 文件 向財 團法 人海 峽交 流基 金會 申請 驗證 。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第四 十條、第四十二 條 1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 2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名稱。 3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人 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4 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 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6 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 ,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或抄錄本。
    4 損壞之 土地、 建物所 有權狀 或他項 權利證 明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第七十 九條第一款 2 土地登記規則 第三十四條 申請權利書狀換給者檢附之 。
    5 委託書 自行檢附 。 土地法第三十七 條之一及土地登 記規則第三十七 條 1 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三、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 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並繳納登記規費,取得收件收據及繳費收 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 執照或護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 (三) 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換狀不須公告,其為書狀補給者,須公告三十 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則予以登記繕狀。 (四)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臺領取新權利書狀,或依「臺北市各 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 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五) 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 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