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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二字第89208160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實施範圍及起算日期 (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由工務局會同地政處、稅捐稽徵處視都 市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分期 分區實施。 (二)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之通知與起算日期應配合地價稅開徵,由地政處會同財政 局、稅捐稽徵處、工務局及法規委員會研訂報請本府核定。
  • 二、私有空地之種類 (一)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 依法建築使用之私有土地。 (二)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本府認 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築用地。
  • 三、作業準備 (一)由工務局將都市計劃使用分區(包括農業區、保護區、水岸發展區、公共設施尚 未完竣地區、限制建築區、不能建築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之範圍,套繪於地 籍藍圖移送地政處。 (二)上項使用分區範圍發生變動時,地政處於接獲通報後,如有必要,應將變動部分 之地籍藍圖送工務局套繪變動情形。 (三)地政處應將上項套繪圖與原使用之都市計畫套繪圖校對,並予釐正。 (四)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實施範圍經本府核定後,地政處應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範 圍分別著色於地籍藍圖,並查註街路名稱,以便據以實地調查。
  • 四、訂定工作進度由地政處會同工務局、財政局、稅捐稽徵處,就本府核定之實施範圍擬訂 各項工作進度。
  • 五、私有空地查編 (一)一般私有空地(指未依法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調查。 1.由地政處會同工務局派員辦理。 2.調查人員應攜帶已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著色之地籍藍圖及調查紀錄簿,實地逐 筆調查,並將其使用情形,詳註於地籍藍圖及調查紀錄簿。 3.私有空地,如屬畸零地,應以紅色彩筆於地籍藍圖著色,其他私有空地以黃色 彩筆為之。 4.建築改良物依法應保留之空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道路、學校、公 園、市場、停車場、廣場等)免予調查。 (二)視為私有空地(指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私有建築用 地)調查。 1.由地政處會同工務局派員辦理。 2.調查人員應攜帶地籍藍圖及調查紀錄簿實地查估,將現存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 報地價百分之十之建築改良物門牌號數及其基地號一一查註於調查紀錄簿,並 以紅色彩筆於地籍藍圖著色,然後將調查紀錄簿送會稅捐稽徵處填註據以課稅 之建築改良物現值。 3.建築改良物價值經查估並參考稅捐稽稽處填註之現值未達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 分之十者,應由地政處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編造評議表提請 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三)調查資料之整理及編造私有空地調查表 1.調查人員應按地籍藍圖及調查紀錄簿,將有關土地地號及使用情形,轉載於私 有空地調查表並蓋章。 2.私有空地調查表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產權取得原因由地政 處逐一查填。 3.私有空地調查表及地籍藍圖應移由工務局核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已 否完竣,並詳註於私有空地調查系後蓋章退回地政處。 (四)編造私有空地清冊由地政處依私有空地調查表以區為單元,按段、小段、地號順 序,編造私有空地清冊四份。 (五)歸戶依私有空地所有權人之住址,按本市行政區及外縣市所屬鄉、鎮、市、區、 村、里、鄰、街、路、段、巷、弄、號、樓、室將私有空地調查表分別排列,將 同姓、同名、同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同者歸為一戶,並將門牌號小者排 於前面,如同戶內有二筆以上土地時,應注意保持地段與地號之順序。 (六)編造私有空地歸戶冊 1.根據歸戶後私有空地調查表所載內容,以土地所有權人住所所在地之區為單元 ,編造私有空地歸戶冊四份。 2.歸戶冊編造完竣後即將私有空地調查表還原,按區、段、小段、地號順序裝訂 成冊,並妥為保管。
  • 六、通知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一)依私有空地歸戶冊填寫通知書,並以雙掛號寄達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於一年內建 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二)將私有空地清冊分送工務局及稅捐稽徵處。 (三)函報內政部備查。 (四)將私有空地資料加註於其他有關簿冊。
  • 七、私有空地簿冊之厘正與管理 (一)列冊管理之私有空地遇有分割、合併,由地政處通報工務局及稅捐稽徵處厘正私 有空地清冊。 (二)私有空地所有權如有移轉或變更,應依地政事務所之地籍異動通知書,通報工務 局及稅捐稽徵處厘正私有空地清冊。 (三)私有空地經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使用後,工務局驗證登記,發給證明書時, 應將副本抄送地政處及稅捐稽徵處厘正有關冊籍。 (四)限期建築屆滿後,已依法建築使用之土地,應由地政處列冊送工務局及稅捐稽徵 處厘正私有空地清冊。
  • 八、限期使用屆滿後之複查及處理 (一)限期使用屆滿,地政處應會同工務局派員實地查明土地使用情形,並將結果查註 於地籍藍圖,私有空地調查表、私有空地清冊及私有空地歸戶冊。 (二)逾期尚未依法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應編造私有空地逾期尚未建築、 增建、改建、重建土地清冊及土地歸戶冊各一式三份。 (三)由地政處會同工務局、財政局及稅捐稽徵處等有關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研議 加徵空地稅之倍數或照價收買。 (四)加徵空地稅之倍數於層報行政院核定後,地政處將私有空地逾期尚未建築、增建 、改建、重建土地清冊,及土地歸戶冊各一份函送稅捐稽徵處。 (五)如決定照價收買,則由地政處依「臺北市實施照價收買土地作業程序」之規定辦 理。
  • 九、異議之處理 (一)有關畸零地之私有空地建築管理部分,由工務局會同地政處處理,必要時得實地 勘查之。 (二)有關公共設施及都市計劃部分,由工務局會同地政處及稅捐稽徵處處理,必要時 得實地勘查之。 (三)其他部分應視實際情形,由地政處會同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四)異議經處理後,如有關冊籍必須厘正者,應由主辦機關通報其他有關機關辦理。
  • 十、為加強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加速都市建設發展,工務局、財政局、稅捐稽徵處 及地政處等有關機關,應密切配合聯繫,對查對、通報有關資料之手續,亦應力求迅捷 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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