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左列地區應採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開發: (一)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其他限制建築之土地使用分區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為住 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其他可供建築之使用分區和其相關公共設施用地, 擬予整體開發建設為社區者。 (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編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預定供建築之土地使用 分區和其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因未發布細部計畫無法實施建築之地區,近期內將 發布細部計畫並擬予整體開發建設為新社區者。 (三)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工業區及其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擬予整體開發提供興辦工業人 設廠者。 (四)已發布細部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可供建築之使用分區,擬予整體開發建 設為新社區者,如其開發費用超過市地重劃法法定負擔額度,但其可建築用地不 足分配,實施市地重劃顯有困難者。 (五)舊市區實施都市都更新者。
- 二、左列地區應採市地重劃方式實施開發: (一)已發布細部計畫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及其他可供建築之使用區(工業區除外)連同 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擬予整體開發建設為新社區,而其開發費用未超過市地重劃 法定負擔額度,且開發後可建築用地,足夠分配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其他可供建築之使用分區連同相關公共設施用 地,經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優 先實施土地重劃者。 (三)已發布細部計畫之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可供建築之使用分區連同相關公共設施 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 劃者。
- 三、除以往都市計畫說明書,已載明應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地區,仍應依據該說明書 辦理外,今後都市計畫說明書列載開發方式時,應參照前兩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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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0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0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70)府地五字第43893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