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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五字第89220801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使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工程均能確實按照合約及 圖說之規範標準施工,並發掘缺失或施工障礙,適時督導改進以掌握工程進度並確保工 程品質,物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市土地重劃大隊(以下簡稱重劃大隊),於辦理市地重劃區工程(以下簡稱重劃工程 )各階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定時限及應備之有關資料陳報本處核備 (備查)或向有關單位報備。
  • 三、辦理重劃工程報備資料及時限如左: (一)重劃工程踏勘部份:於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條辦理重劃地區範圍初勘及複勘 時一併辦理。 (二)地質鑽探試驗:鑽探試驗完成紀錄或報告後應於七日內檢具該項成果本處備查。 (三)工程設計: 1.自行設計時應於作業五日前檢具實施計畫報本處備查。其屬委託設計規劃者並 應於簽訂合約後七日內檢具合約副本報本處備查。其實施計畫格式由本處訂定 之。 2.設計完成或委託設計規劃審查完竣後,應次五日內檢具設計圖說、數量計算表 、單價分析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副本或影本報本處備查,其屬委託設計規劃者, 並應附具審查結果紀錄。 (四)工程發包: 1.工程發包依機關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除依規定報請核定 底價外,應於開標七日前檢具招標公告影本或副本及刊登報紙廣告、標單、圖 說、施工預算書、施工說明書等有關文件報本處備查,並利訪價。 2.工程發包決標後(議價或比價於奉核定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工程合約,並 於簽約後十日內檢具合約書副本(含合約保證書、印鑑卡、投標須知及補充說 明、招標、比價、議價紀錄表、標單、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說明書、圖 說及其他有關附件等)報本處備查。 (五)工程施工: 1.開工後七日內檢具開工報告報本處及有關機關備查。 2.開工後十五日內檢具工程預定進度表報本處核備。 3.按核備之工程預定進度計算撥款基期報本處核備,作為申撥款項依據並應於須 支付款前一個月申請撥款。惟第一次申請撥款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報核前,按 初估進度提出申請(如附件三) 4.遇有特殊工程施工時,如炸藥開炸等須規定於施工前先報有關機關核備者,應 副知本處備查,完工後亦可。 5.施工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填具監工月報表於每月七日前說明完成數量(含位置 、結構體名稱) 及進度報本處備查。同時每逢季末月(3.6.9.12 月)七日前 檢具進度及己辦工程估驗計價等資料影本或副本報本處備查。 (六)工程變更設計: 工程施工中,應以不變更設計為原則,若為美觀或屬原定工程範圍以外所增加工 程請求變更設計者均不予核准,但因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情況、地下物與 設計案有變動須變更設計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工務所或監工,應據實申述變更設計理由經費及辦法簽報重劃大隊首長核定。 但在核定之前應先查明確實原因,究係調查規劃或設計人與審查人以及施工錯 誤或有不可避免之因素,如係因調查規劃或設計與審核人以及施工錯誤疏失所 造成者,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否則審定人員應負責任,否則審定人員應負連 帶責任。 2.工程變更設計經重劃大隊核定後,應以書面報請有關機關辦理會勘(遇情況緊 急時,得以電話通知)並製作會勘紀錄,依規定處理,非經會勘認定不得先行 施工,但情況緊急或必須配合其他需要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得補辦會勘。 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會勘時,該書面資料應包括:(1) 變設計草圖(足以顯示 變更前後不同之處) 。(2) 會勘申請表含變更項目、變更 設計內容、原因及說明概略增減金額、經費來源等。 3.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確定後,應繪製變更設計圖 ,填列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細表,陳報本處核定,並徵得審 計機關同意後實施。其變更設計增減金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二成以上之變更設計 (以下簡稱為重大變更設計),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列舉具體理由及主 要內容簽報市長核准後再徵審計機關同意。變更設計增減金額累計達合約總價 一成以上而未達二成之變更設計,應按月檢附報告表(如附件二)彙列具體變 更設計理由及內容除報市長察閱。 4.未達一定金額之營繕工程,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確定後,應繪製變更設計圖 填列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變更設計詳細表陳報本處核定實施。但變更設 計僅追加減工程數量,其增減價款累計未達原合約總價二成者,由主辦工程機 關核計結果原列預算尚足勻支,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准予報備方式辦理, 免附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二成者,由主辦工程機關核計結果原列預算尚足勻 支,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准予報備方式辦理,免附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 表及變更設計詳細表;如累計超過原合約總價二成以上或合約以總價決算工程 ,均應編製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及變更設計詳細表,陳報本處核定。上述 變更設計增減金額累計達合約總價二成以上,成為重大變更設計者,應按月檢 附報告表(如附件二)彙列具體變更設計理由及內容陳報市長察閱。 5.工程變更設計應在工程總進度百分之七十以前辦理,並在竣工前分別陳報審監 機關核備,重大或對設計有原則性變更之變更設計應由設計單位辦理。 6.工程已施工部分,因變更設計必須拆除者,應辦理會勘拍照存證,在本處核准 前,不得逕行拆除,其計價方式,依第9點規定辦理。 7.營繕工程費總額未達一定金額,經變更後增至一定金額者,應將變更設計後修 正合約總價表、變更設計詳細表及原合約副本等報請審計機關核備。並按機關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8.營繕工程費,總額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而變更設計後增至一定金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應將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表、變更設計詳細表及原合約副本 等,報請本處核備,有關新增單價之議訂以及驗收等程序,亦應報請本處派員 監辦。 9.變更設計項目之議價依左列規定辦理: (1)增減金額由重大隊與承商依照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如為新增工程項目 時,應經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重劃大隊變更設計變更計畫承商須廢棄已完 成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由甲方核實驗後,依照合 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之料價計給之,其不使用之材料另依有關規定處理 。 (2)變更設計如有新增項目,其增減價款在合約金額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者 ,由重劃大隊與原承商議價,並報請審監機關監辦。 (3)變更設計如有新增項目,其增減價款在合約金額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者 ,由重劃大隊與原承商議價,並報請審監機關監辦。 (4)新增單價議定書,經核准後應為原合約之附件,並送審監機關備查。 10.變更設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先行施工: (1)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如遇地震、暴風、洪水、水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 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上級交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變更 ,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除隨時通知審監機關外,應於三日內將變更設計 原則向審監機關報備,並於三十日內簽報市長核定後,送審計機關查核。 (2)前款以外之工程變更設計: A.如遇地震、暴風、洪水、火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 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上級交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變更或配合其他管線拆遷 等工程,經重劃大隊首長核定者。 B.經會勘共同認定非先行施工不能應急者。 11.變更設計後,增減之工期應照合約約定核後,報審監機關核備,並併入全部工 程工期一併辦理。 (七)停工及復工:工程施工中,如因故停工應於七日內列舉事實及理由,分別報請有 關機關備查;其復工後亦應依上開期限內分別報請有關機關備查。 (八)工程竣工後重劃大隊應於七天內將竣工報告報請有關機關核備。
  • 四、材料檢驗:依左列營繕工程材料檢驗下限表規定辦理。
  • 五、本處依權責辦理督導重劃工程依左列各款處理: (一)工程督導要項: (行政管理) 1.施工進度是否符合預定進度,各類監工資料、表報是否確實紀錄。 2.施工方法是否允當。 3.工程品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與契約規定。 4.材料試驗與工程檢驗是否已按規定辦理,必要時應抽樣複驗。 5.預鑄材料已經檢驗合格加蓋戳記運抵工地者,有否因搬運而致損壞。 6.供給材料如鋼筋、水泥等之儲存,管理使用是否妥善。 7.施工佈置、工地安全措施、工地環境整理及對原有公共設施或鄰近建物之維護 是否允當。 8.對當地交通與排水等臨時必要措施有否按規定辦理。 9.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是否稱職。 10.有無重大施工困難或配合工作未克配合情事。 11.其他施工有關事項。   (二)工程查驗要項: (技術性管理) 1.構造物之斷面尺寸、鋼筋之筋徑、間距排紮是否與設計圖相符。 2.模板之材料規格尺寸、支撐是否與圖說相符。 3.各項基樁之規格尺寸及施工方法是否與圖說相符。 4.工程防護設施是否與圖說相符。 5.方之壓實方法與密度、路基、路面材料之尺寸規格與密度是否與圖說相符,施 工方法是否允當。 6.混凝土之澆築方法與品質是否與圖說相符。 7.查驗工作如須試驗或取試樣試體者,工程單位應員攜帶所需儀器設備支援並提 出檢驗、試驗報告。 8.其他有關工程品質鑑定事項。 9.工程施工中所支付的工程估驗款是否與實際工地進度相符。
  • 六、實施查核方式: (一)稽核小組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邀同小組委員以不定期方式赴各重劃區工地實施查核 督導。 (二)本處督導科依主管權責指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至各工程施工地點督導與查驗,以 掌握施工狀況適時臨督改善及協助解決並利工進。
  • 七、督導查驗結果之處理: 督導查驗人員發現有須改正改善事項除面告工程司(或主辦單位)先行督促承包商(或 承辦人)辦理以收實效外應填具報告單(如附件四查核督導情形表)或專案提報稽核小 組討論,於簽報處長批示後,交由本處督導科(第五科)依程序處理,並函告重劃大隊 長期改善或改正。
  • 八、工程施工期間於重要施工時段應加強重點督導查驗,其實施時期及重點如左,惟實施項 目視實際辦理之工程需要而定。 (一)整正工程: 1.督導時刻: (1)挖填方剛開始。 (2)工程施工中。 (3)全部工程即將完成或完成時。 2.督導時刻: (1)地上物清除程度。 (2)回填材料與方法。 (3)高程之配合、順暢度、壓密與試驗所得成果。   (二)道路工程: 1.督導時期: (1)路基及級配層回填及滾壓時。 (2)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施設時。 2.督導重點: (1)回填材料與滾壓的施設。 (2)瀝青混凝土材料溫度、成分、道路平坦度、順暢曲度等。   (三)護坡工程: 1.督導時期: (1)蛇籠安置時。 (2)面積較大或高度較高的漿砌卵石護岸(或駁坎或三明治護岸)施工時。 (3)擋土牆巨積混凝土的澆築,巨積結構工程(如條框式擋土牆、混凝土磚牆等 )之施設。 2.督導重點: (1)蛇籠之紮實牢固與穩定。 (2)地質材料透水性影響排水情況及護坡穩定程度。 (3)結構體的強度與穩定。   (四)排水工程: 1.督導時期: (1)鋼筋混凝土管埋設:數量較多或較大管徑埋設時。 (2)排水箱涵巨積混凝土之澆築。 (3)施工難度較高的結構體施工時。 2.督導重點: (1)接頭、坡度、方向之設置。 (2)模板、鋼筋、混凝土之品質。 (3)人員、結構安全性及施工方法、品質。   (五)橋樑工程: 1.督導時期: (1)巨積混凝土之澆築。 (2)預力樑之澆築與施工。 2.督導重點: (1)混凝土、鋼筋、模板的品質的施工順序。 (2)預力樑之品質(鋼腱、預力撓度、強度、養護、吊放、安置等)。   (六)其他土木工程:視實際需要訂定督導時期及督導重點。
  • 九、條為重劃工程開後品質及進度的整體管理,請重劃大隊檢具相關資料報處備查。   (一)每一次市議會議程開始前十天請重劃大隊作一次業務總檢討。 (二)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十天,作一次「重劃工程進度預算執行成效的通盤檢討」 。
  • 十、條對於辦竣土地重劃地區,應由本處督導科綜合查核督導結果研擬獎懲意見並提稽核小 組討論決議後送人事室供作獎懲之依據。
  • 十一、稽核小組所需交通,外勤、誤餐費由本處相關預算科目支應,不足時,得由督導考核 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 十二、本注意事項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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