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7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7)北市地五字第35156號函修正
  • 一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 之二規定標售區段徵收土地,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 本處出售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受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 三 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應於標售前辦妥左列各項作業: (一) 編造區段徵收標售土地清冊 (如附件一) 。 (二) 於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完成後之地籍藍曬圖上以紅色標明標售土地位 置。 (三) 依行政院 71.02.05 台七十一財一八○○號函核示事項第二項規定 ,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暨國有財產局擬訂之區段加成計算 評定之規定辦理,按上述規定計算之底價如低於原土地所有權人買 回土地之地價時,應依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土地之地價訂定。 (四) 簽報市長核定。 (五) 以府函檢附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清冊、及投標須知各乙份,送請審計 部台北市審計處審核同意後,據以辦理公告。 (六) 租用專用信箱:向台北郵局洽租投標專用信箱。 (暫時借用本處第 二科租用之台北郵政第一九九七號信箱) 。 附件一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清冊
    標 號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標售底價 (新台幣元) 押標金 (新台幣元) 備註
  • 四 標售公告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標售公告並實貼於本府門首為準,其 內容除指明標售方式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詳附件二) : (一) 標售之土地標示、標售底價、應收押標金額、圖說。 (二) 領取投標書類時間。 (三) 繳納押標金及辦理投標手續時間。 (四) 開啟信箱時間。 (五) 開標日期、地點。 (六) 點交土地方式。 (七) 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能按標售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開標時, 本處得臨時公告延期開標,並得先行退還所寄原投標封,投標人不 得異議。 前項公告除實貼本府門首外,得貼於土地所在地,並連續刊登日報三 天。刊登日報得於一日刊載全文,以後各日摘要刊載。 附件二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公告 主旨:公告公開底價標售本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區段徵收 土地。 依據: 一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 二 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 年 月 日 字第 號函。 公告事項: 一 公開底價售左列區段徵收土地:
    標 號 小 段 地 號 面 積 ( 平方公尺) 標售底價 (新台幣元) 押標金 (新台幣元) 備註
    二 投標方式:以郵遞投標為限,有意投標者請於左列領取投標書類 時間前來領取。 三 領取投標書類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辦公 時間內前來本處第五科免費取公告抄件、投標須知、投標專用信 封。 四 繳納押標金及辦理投標手續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依照公告清冊所列金額。 五 開啟信箱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六 開標日期地點: 年 月 日 時 分在本處三樓會議室。 七 點交土地方式:得標人於繳清地價後由本處派員負責領勘及現場 點交。 八 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能按標售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開標時 ,本處得臨時公告延期開標;並得先行退還所寄原投標封,投標 人不得異議。 九 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十 本公告事項如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府公告欄者為準。
  • 五 投標人加投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投標人應於公告所訂期限內填具投標單,自然人應註明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及住址,如為法人時應註明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 人姓名,投標單所填金額並應中文大寫。 (二) 投標人應繳納押標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向台北市銀 行繳交並取得收據聯正本,連同投標單置於投標信封內妥為密封, 用限時雙掛號函件於規定開標日期前一日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逾 期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
  • 六 開標前應準備事項如左: (一) 函請有關機關派員監標:由本處檢附公告抄件及投標須知,函請審 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及本府秘書處派員到場監標。 (二) 函請郵局延長投標函件招領期限:依規定租用郵政專用信箱掛號函 件存局期限為十日,如租箱人未以書面申請延長招領期限者,逾期 即作無法投遞辦理,因此投標時間與領取投標封時間如逾期十日以 上者,應事先函請郵局延長招領期限。
  • 七 開標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領取投標封:由承辦人員攜帶專用印章及信箱鑰匙、會同本處事務 股、會計室及人事室 (二) 人員前往郵局領取。 (二) 驗明投標封:取回之投標封攜至開標場所,按標號整理後交監標人 員驗明原封。 (三) 宣布開標:由開標主持人宣佈。 (四) 拆封:投標封經驗明無誤後,由工作人員一拆封交審核人員。 (五) 審核及宣讀投標內容:由審核人員就標號、土地標示、投標金額、 押標金收據聯正本,投標人姓名及其他有關證件等詳予審核無誤後 ,逐件宣讀標號、投標人姓名及投標金額。 (六) 複核:各項投標文件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員審查無誤後,分別於投標 單上簽名。 (七) 比價:將每一標號之投標人姓名及投標金額於會場當眾開列公開比 價。 (八) 宣佈開標結果:由主持人將每一標號之開標結果逐一宣佈。 (九) 競標:同一標號如最高標價有二人以上相同時,當場填寫比價單密 封後再比價一次,以出價較高為得標,但不得低於前次所標之最高 標價。 (十) 紀錄:將每標號之投標人姓名及投標金額一紀錄,並註明得標者, 紀錄經監標人審查無誤後簽名。 (格式如附件三、四) (十一) 標售之土地,若無人投標或流標,得將標售底價酌為降低但不得 低於成本地價,並報奉市長核定後再行標售。 附件三
    時間: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標售 區段徵收土地情形報告表 地點:
    標 號 土 地 標 示 面積 (平 方公 尺) 參加 投標 數 底價 最 高 標 售 價 格 超出底價數 備 考
    單價 總價 單價 總價 金額 百分比 %
    合 計
    附註:本表應於開標後五日內隨文檢附。 附件四:台北市政府政處公開底價標售本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 地開標紀錄 一 開標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二 開標地點: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會議室。 三 監標機關: 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 台北市政府 四 主辦機關: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五 主持人: 六 開標結果: 七 審計處代表意見: 八 主持人宣布事項:
  • 八 核定:將開標紀錄陳請市長核定。
  • 九 押標金處理: (一)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於開標當日或翌日辦公時間內憑其本人之國民身 分證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印章前來本處第五科無息領回押標金收 據聯。 (二) 得標人之押標金轉入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第五一一○號帳戶抵繳 得標土地之部分價款。
  • 十 標售土地之處理: (一) 由本處開具繳款單 (附件五) 一式四聯,以雙掛號郵寄或由得標 人前來領並於開標日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一次繳清價款。 (二) 本處於收到收款銀行蓋妥收款印戳之繳款單第四聯後應由第五科 影印一份存案,正本則送會計室查核登帳。 (三) 依據繳款單收據聯填妥出售區段徵收土地證明書 (附件六) 、土 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及登記申請書連同土地所有權狀交得標人持往 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產權移轉登記。 (四) 得標人於繳清價款後由本處訂期前往實地點交土地 (點交紀錄格 式如附件七) 。 台北市政府出售 區段徵收土地繳款單 北市地五字第 No 號 第一聯:存根
    繳款人姓名 住址
    土地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持分面 積(平方公 尺) 每平方公尺單價 (元) 土地總 價(元)
    應繳金額 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限繳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自備款金額 指定收款銀行
    貸款金額 收款銀行地址
    經 辦 機 關 核 章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主管科長 股長 填單 實收金額(此 欄由銀行填寫 )
    指定銀行收款後加蓋日戳及主管 人出納人印章 (收款日戳) (主管)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填發
    1.本單須經辦單位蓋章方屬有效。 2.繳款人應將銀行蓋妥印戳之收據聯 (有貸款者檢同銀行准貸回單) 送交 地政以憑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台北市政府出售 區段徵收土地繳款單 北市地五字第 No 號 第二聯:收據 (繳款人收執)
    繳款人姓名 住址
    土地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持分面 積(平方公 尺) 每平方公尺單價 (元) 土地總 價(元)
    應繳金額 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限繳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自備款金額 指定收款銀行
    貸款金額 收款銀行地址
    經 辦 機 關 核 章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主管科長 股長 填單 實收金額(此 欄由銀行填寫 )
    指定銀行收款後加蓋日戳及主管 人出納人印章 (收款日戳) (主管)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填發
    1.本單須經辦單位蓋章方屬有效。 2.繳款人應將銀行蓋妥印戳之收據聯 (有貸款者檢同銀行准貸回單) 送交 地政處以憑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台北市政府出售 區段徵收土地繳款單 北市地五字第 No 號 第三聯:通知 (收款銀行存查)
    繳款人姓名 住址
    土地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持分面 積(平方公 尺) 每平方公尺單價 (元) 土地總 價(元)
    應繳金額 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限繳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自備款金額 指定收款銀行
    貸款金額 收款銀行地址
    經 辦 機 關 核 章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主管科長 股長 填單 實收金額(此 欄由銀行填寫 )
    指定銀行收款後加蓋日戳及主管 人出納人印章 (收款日戳) (主管)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填發
    1.本單須經辦單位蓋章方屬有效。 2.繳款人應將銀行蓋妥印戳之收據聯 (有貸款者檢同銀行准貸回單) 送交 地政處以憑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台北市政府出售 區段徵收土地繳款單 北市地五字第 No 號 第四聯:報核: (收款銀行送地政處查核憑收帳)
    繳款人姓名 住址
    土地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持分面 積(平方公 尺) 每平方公尺單價 (元) 土地總 價(元)
    應繳金額 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限繳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自備款金額 指定收款銀行
    貸款金額 收款銀行地址
    經 辦 機 關 核 章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主管科長 股長 填單 實收金額 (此 欄由銀行填寫 )
    指定銀行收款後加蓋日戳及主管 人出納人印章 (收款日戳) (主管)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填發
    1.本單須經辦單位蓋章方屬有效。 2.繳款人應將銀行蓋妥印戳之收據聯 (有貸款者檢同銀行准貸回單) 送交 地政處以憑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附件六 ┌──────────────────────────────┐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出售區徵收土地證明書存根 ( ) 地產證字│ │第 號左列土地奉核定由本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 │定出售與 ,並收清全部應繳地價,除現場點交其接管外,茲發│ │給本證明書,以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小 段 地 號
    合計 筆
    │本證經承辦出售機關加蓋印信後,方為有效,本證不准掛失,右給 │ │ 收執。 │ │ │ │ 主任 │ │處長 副處長 第五科 │ │ 秘書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具領日期: 年 月 日│ └──────────────────────────────┘ ┌──────────────────────────────┐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出售區段徵收土地證明書 ( ) 地產證字│ │地 號左列土地奉核定由本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 │規定出售與 ,並收清全部應繳地價,除現場點交其接管外,茲│ │發給本證明書,以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小 段 地 號
    ││ ││合計 筆 ││ │└────────────────────────────┘│ │本證經承辦出售機關加蓋印信後,方為有效,本證不准掛失,右給 │ │ 收執。 │ │ │ │處長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具領日期: 年 月 日│ └──────────────────────────────┘ 一 承購人具領本證後,應依照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 七條規定,於一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 印花稅承購人自貼。 附件七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標售 區段徵收土地點交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地點: 區 段 小段 號土地現場 點交結果:
  • 十一 得標土地監督管理:得標人應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 興工建築,逾期不建築,亦未報准延期建築者 (延期建築之期限, 不得逾六個月) ,得依程序報請按原得標價買回其土地。
  • 十二 投標須知及標售公告格式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