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 之二及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標售區段徵收土地,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 二、本處出售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受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 三、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應於公開標售前編造區段徵收標售土地清冊並依 規定訂定標售底價簽報處長核定。
- 四、標售之公告不得少於十四日,其內容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詳附件一) : (一) 法令依據。 (二) 標售土地之標號、土地標示、面積、使用分區、標售底價、保證金 金額、圖說。 (三) 投標方式。 (四) 領取投標須知及相關資料時間、地點。 (五) 繳納保證金及辦理投標手續時間。 (六) 開啟投標專用信箱時間。 (七) 開標日期、地點。 (八) 點交土地方式。 本處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辦理現狀點交。 (九) 遇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臺北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其開標順 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三個工作日。 前項公告除公布於市政府公告欄外,尚應於本處網站公告,並應連續 刊登日報三日,刊登日報得於首日刊載全文,以後各日摘要刊載。
- 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投標人應依投標須知規定逐項填具投標單 (詳附件二) ,投標單內 所書金額,應用中文大寫。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址、聯絡電話及蓋章並檢附身分證影本。 公私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法定代理人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並檢具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法定代理 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 投標人應按本處招標公告所訂金額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總底 價百分之十計算 (計至千位) ,限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 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 劃線支票 (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或保 付支票,或郵局之匯票繳納;並連同投標單置於投標信封 (詳附件 三) 內妥為密封,以雙掛號函件於開標日期前一日寄達本處租用之 臺北郵政第 49-29 號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
- 六、開標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領取投標封:由承辦人員於開標前攜帶專用印章及郵政信箱鑰匙, 會同本處政風人員前往郵局領取。 (二) 驗明投標封:領取投標封後應直接攜往開標現場,並由承辦人員按 標號分別整理後交由監標人員驗明原封。 (三) 宣布開標:由主持人當眾宣布開標。 (四) 拆封、審核及比價: 1、投標封經驗明無誤後,由主持人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及其投標 金額,並就各標號最高標價及次高標價者進行審查 (詳附件四 ) ,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標價高低依序遞補審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 投標人資格不合規定者。 (2) 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 (3) 所附保證金票據之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者。 (4) 投標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5) 投標信封寄至本處指定郵政信箱以外之處所或持送開標場所 者。 (6) 填用非本處發給之投標信封、投標單者或投標單未依規定填 寫者。 (7) 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標售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 背書者。 (8) 投標土地總金額未達公告標售底價者。 (9)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 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或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塗 改而未蓋印章 (鑑) ,或印文難以辨認,或應繳之證明文件 有遺漏、錯誤、塗改、挖補、印章不符或漏蓋等情形。 (10) 投標信封所填標號與投標單所填標的物不符者。 (11) 投標信封未依規定填標號或標號塗改挖補,或塗改而未蓋印 章 (鑑) ,或印文難以辨認、印章不符或漏蓋等情形。 (12) 未依第五點各款規定辦理者。 (13) 其他事項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於法不合者。 3、同一標號如最高標價有二人以上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人當場 填寫比價單 (詳附件五) 密封後再比價一次,以出價較高者得 標,但不得低於前次所標之最高標價。 4、如投最高標者未到場重新比價時,視為棄權,由到場之最高標 者重行比價,如僅一方到場時,則以所投之最高標價為得標, 如投最高標者均未到場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 決標:開標結果以各標號所投金額不低於標售底價之最高標者為得 標。 (六) 紀錄:於開標紀錄 (詳附件六) 將每一標號之投標人姓名及投標金 額逐一記錄,並註明得標者,開標紀錄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審查無誤 後簽名。
- 七、開標結果應簽報處長。
- 八、保證金之處理: (一) 得標人之保證金轉入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第 12001250000-6 號 帳號抵繳得標土地之部分價款。 (二) 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者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 執據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 ,得由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 (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 委託其中 一人代表領回。
- 九、標售土地價款之繳納: (一) 一次繳清價款者: 1、由本處開具繳款書一式三聯 (詳附件七) ,以雙掛號郵寄或由 得標人前來本處領取,土地價款應於得標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一次繳清。 2、本處收到收款銀行蓋妥收款印戳之繳款書第一聯後應由第五科 影印一份存案,正本送會計室查核登帳。 3、依據繳款單收據聯填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出售區段徵收土地證 明書 (詳附件八)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及登記申請書一併交 付得標人辦理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產權移轉登記。 (二) 得標人如需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 1、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具明洽貸之金融機構名稱及擬貸 金額並出具同意書願於金融機構在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接獲 他項權利證明書之次日起一日內,將核貸之價款撥付本市實施 平均地權基金辦理,向本處提出申請。 2、自得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得標價額百分之三十自備 款 (含保證金) ,再依本處限定日期繳清土地價款;逾期未繳 清者,視同放棄貸款權利,並沒收保證金。如核貸金額未達百 分之七十,得標人應補齊差額後辦妥貸款申請手續,否則視同 放棄權利。 3、本處收到收款銀行蓋妥收款印戳之自備款繳款書第一聯後應由 第五科影印一份存案,正本送會計室查核登帳。 4、依據金融機構核定函、自備款繳款書收據聯填妥臺北市政府地 政處出售區段徵收土地證明書、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及登記申 請書連同抵押權設定申請書、契約書一併會同得標人辦理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及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
- 十、得標土地之點交:得標人於繳清土地全部價款後由本處訂期前往實地 按現狀點交土地 (點交紀錄格式如附件九) 。
- 十一、投標須知及投標公告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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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07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標售區段徵收土地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地五字第0933216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