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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32559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為清理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檔案,以利檔案之管理,特定本要點。檔案 管理,除依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 辦理外,其餘皆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所檔案應依下列分類管理,在未銷毀前均列入移交: (一)機關檔案: 1.地籍登記簿冊(包括土地總登記申請書、地籍卡、歸戶卡、土地登記卡、臺灣 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光復後共同擔保目錄、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地籍異動清冊及索引表、地籍整理清冊)。 2.地籍圖冊(包括地籍圖、土地複丈圖、土地複丈成果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 量成果圖、他項權利位置圖)。 3.土地及建物登記申(聲)請書檔案(包括公文囑託登記案件)。 4.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檔案(包括公文囑託勘測案件)。 5.收件簿冊(包括登記申請案、複丈申請案及測量申請案之收件簿及收件清冊) 。 6.專簿(包括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7.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簿冊。 8.印鑑卡(包括印鑑卡、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9.權利書狀核發簿冊(包括權利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用紙管理簿及權利書狀 專用紙張管制清冊)。 10.地籍總歸戶申請書檔案。 11.各項謄本申請書檔案。 12.收退費管理、收入憑證管理。 13.其他地籍資料檔案,包括舊所有權狀及其存根、重測前地價冊(以已建立重測 後地價冊者為限)及有關表冊。 (二)國家檔案: 1.地籍登記簿冊(包括日據時期登記申請書、調查手冊、日據登記簿、台帳、見 出帳簿)。 2.地籍圖冊(包括日據時期地籍原圖)。 3.繼承登記案件所附證明文件為登記濟證、日據時期公證遺言或其他具歷史文物 價值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編造管 理清冊(格式一);第十二目依會計法規辦理;第十三目按類別分別造冊(格式二)管 理。在未銷毀前,均列入移交。 第一項第二款國家檔案應分別造冊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 編造管理清冊(格式二)。
  • 三、第二點所列機關檔案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一)地籍登記簿冊:永久保存。 (二)地籍圖冊:永久保存。 (三)土地及建物登記申(聲)請書檔案: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聲)請書檔案 永久保存外,其餘登記申(聲)請書檔案保存十五年。 (四)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檔案:除未登記土地第一次測量及土地自然增加涉及 新登錄土地第一次測量申請書檔案永久保存外,其餘測量申請書檔案保存十五年 。 (五)收件簿冊:保存十五年。 (六)信託專簿: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七)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永久保存。 (八)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簿冊:自停止列冊管理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九)印鑑卡:永久保存。 (十)權利書狀核發簿冊:保存十五年。 (十一)地籍總歸戶申請書檔案:保存五年。 (十二)各項謄本申請書(含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檔案及其收件簿:保存 五年。 (十三)收退費管理:保存十年;收入憑證管理:保存三年。 (十四)隱匿謄本部分住址資料申請書:保存五年。
  • 四、定期保存之機關檔案,逾保存年限或經整理造冊而毋需再保存者,由各所制定檔案銷毀 計畫(格式三)及編造檔案銷毀目錄(格式四)於每年六月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 簡稱本局)層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管理局)核准後銷毀。
  • 五、下列機關檔案,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發生損害賠償之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件。 (二)偽造案件涉及民、刑事者。 (三)古蹟或重要歷史文物建築之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件。 (四)祭祀公業、神明會及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登記之相關案件。 (五)其他檔案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響者。 前項各款檔案無法判定時,應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 範規定成立檔案鑑定小組鑑定之。 第一項各款檔案應於目次表及登記申請書註明永久保存。
  • 六、各所繕造銷毀目錄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行繕造遺失清冊(格式五)並查明責 任一併陳報本局核辦。
  • 七、檔案銷毀,得依檔案管理局編訂「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所訂採用方法為之,並由本 局政風室派員監毀。
  • 八、檔案銷毀目錄,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格式六),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 存並列入移交,以備查考。
  • 九、各所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以每年一次為原則,應於每年三至五月份為檔案清理期 ,逾保存年限之檔案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檢查庫存品之狀況,填寫「臺北市○ ○地政事務所地籍檔案、圖冊檢測清冊」(格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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