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8)北市第一字第87233137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為清理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檔案,消除地籍倉庫擁塞情形,以利檔案之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地政事務所檔案應依左列分類: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聲請書檔案(包括土地繳驗憑證申報書及公文囑託 發記案件)。 (二)土地及建物勘測申請書檔案(包括公文囑託勘測案件)。 (三)各項謄本申請書檔案(包括地價證明書案件)。 (四)規費收繳憑證檔案。 (五)一般公文檔案。 (六)地籍資料檔案,包括日據時期登記申請書、調查手冊、光復後共同 擔保目錄、土地繳驗憑證申報書、地籍卡、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舊所有權狀及其存根、重測前地價冊(以已建立重測後地價冊者為 限)。 前(一)至(三)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 ,並編造管理清冊。(附格式(一))第(四)款依會計法規辦理。 第(五)款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之規定編號歸檔。第 (六)款按類別分別造冊(附格式(二))管理。在未銷燬前,均列 入移交。
  • 三、第二點所列各款檔案資料保管年限如左。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聲請書檔案及其收件簿:保管十五年。 (二)土地及建物勘測申請書檔案及其收件簿:保管十五年。 (三)各項謄本申請書(包括地價證明申請書)檔案及其收件簿:保管一 年。 (四)規費收繳憑證:保管年限,依照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一般公文檔案: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二百二十五 條規辦理。 (六)地籍資料檔案:除應選擇字跡清晰而保管良好者五宗留供研究參考 外,其餘毋須再予保管,應依本要點規定銷燬之。
  • 四、本市改制前原臺北市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檔案,屬四十七年 以前者(四十七年以後部分已整理竣事)由建成地政事務所依地政處 63.9.13.北市地一字第一四七四三號函格式六建立管理清冊後依本要 點規定銷燬之。
  • 五、逾保管年限或經整理造冊而毋需再保管之檔案,除一般公文檔案依「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清理列冊銷燬外 ,其餘由該管地政事務所編造銷燬清冊(附格式(三))報地政處核 備後銷燬之。但應選擇各改進階段中字跡清晰之各類型檔案各五宗, 妥為裝訂保管,備供研究參考。
  • 六、地政事務所繕造銷燬清冊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行繕造遺失 清冊(格式(四)),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地政處核辦。
  • 七、登記聲請書所附繳銷之權利書狀,於辦竣登記時,應加蓋「作廢」戳 記後,隨時予以銷燬。
  • 八、檔案銷燬,得用焚化或在造紙廠溶化紙漿,並由地政處政風室派員監 燬。
  • 九、檔案銷燬清冊,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有關管理清冊,妥為管理並 列入移交,以備查考。
  • 十、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每年三至五月份為檔案清理期,逾保管年限之檔案 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