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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發字第10431808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清理日據時期重劃地區土地地價補償,特遵照行政院六 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臺六十八內一二六O九號函核示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地價補償,係指原未分配或少分配與多分配土地面積差額之互為補償。
  • 三、地價補償,以原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權人,自臺灣光復辦理土地總登記時起,至本府辦理 地籍清理公告確定之日止,其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相同而未經移轉者準,但 因繼承移轉者不在此限。
  • 四、未分配土地以「日據時期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公告清冊」所列「日據重劃未換地」者 為準。
  • 五、多分配或少分配土地之差額地價補償,以戶為計算單位。所稱戶係指各重劃地區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 (一)個人有一宗以上土地者。 (二)相同之共有人有一宗以上土地者。
  •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互為補償。 (一)前條第一款之戶有一宗以上土地移轉者。 (二)前條第二款之戶有部分共有人持分移轉者。
  • 七、多分配或少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清理公告確定之重劃後面積減去應分配之權利面積為準 。
  • 八、宗地權利面積以日據時期清算原簿所記載者為準,如清算原簿無記載者,依左列情形分 別計算: (一)其左右兩邊鄰地均有權利面積者,以其平均權利系數,計算其權利面積,其僅有 一邊鄰地有權利面積者,以該鄰地之權利系數計算。 (二)其左右兩邊鄰地均無權利面積者,以該宗所有權戶分配之土地中已有權利面積之 平均權利系數計算其權利面積。 (三)其無上列兩款情形者,以所屬重劃地權利面積之平均權利系數計算其權利面積。 前項所稱權利系數係指權利面積與參加重劃面積之比。
  • 九、日據時期清算原簿無換地資料,依本府工務局移交之換地清冊之換地圖記載以原位置原 面積分配者,不計算差額面積。
  • 十、一戶有數宗土地,應先計算各宗土地面積差額,互相抵銷後,再計算該戶應繳納或應補 償之差額地價。 分配土地在二宗以上(含二宗)者,應按各宗土地公告現值之加權平均單價計算。
  • 十一、多分配土地應繳納或未分配與少分配土地應補償之計算,以本要點公告時之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為準。分配土地在二宗以上(含二宗)者,應按各宗土地公告現值之加權平 均單價為計算。 未分配之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以同重劃地區之公告土地現值加權平均單價為計算標準 。
  • 十二、重劃前位於公共設施預定地內之土地,重劃後仍屬於公共設施用地者,應由「重劃清 理單位列冊通知」用地單位查明依法處理。
  • 十三、重劃前為既成道路,重劃後仍分配於原道路上者,清理時不予補償。
  • 十四、重劃前屬日人所有之土地,經收歸公有者,無論其有無移轉,均不予計算補償。
  • 十五、少分配或未分配之土地,應通知其所有權人限期領取地價,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 十六、多分配土地,應通知其所有人限期繳納地價,逾期不繳納者,依法追繳。
  • 十七、本地區保留地出售價款及多分配土地繳納之地價得用於少分配或未分配土地所需應補 償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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