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日據時期重劃地區保留地,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保留地,係指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內,未分配予原 土地所有權人之建築用地經依據「臺北市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 地籍清理要點」清理公告確定之保留地。
- 三、保留地之出售,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 四、保留地之出售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其售價由本府地政局 先行查估,提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定,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
- 五、保留地應按現況公開標售,其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但經本府 核准出租、先行使用或預先核准價購有案之保留地,得由使用人申請 按其核准之範圍承購。
- 六、保留地為畸零地,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者,得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辦理。
- 七、保留地之讓售,經核准及評定地價後,應即通知使用人限期申請承購 ,如受通知人不依限期提出申請或雖於限期提出申請,而不按期限繳 款者,即撤銷讓售改以標售。 使用人或承租人申請承購時,應將使用或租用期間內之使用費或租金 繳清後,始得辦理讓售。
- 八、保留地之得標人或承購人繳清價款及有關稅費後,由本府地政局土地 開發總隊將權利移轉證明書正本發給得標人或承購人,並將影本送所 轄地政事務所備查。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3002
臺北市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保留地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地開字第10130047100號函修正第4、8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