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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重-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5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75)府地重字第89966號函修正
  • 一 投標資格: 凡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 可參加投標。
  • 二 投標書類: 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可於台北市土地重劃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公 告標售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台北市松江路三五 七巷一號六樓本大隊領取投標單及投標須知 (函索者應附自備信封書 明收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並貼足回郵郵資) 。
  • 三 押標金: 投標人應按本大隊標售公告所訂押標金交台北市銀行代收,並將該行 出具之收據聯正本連同投標單裝入投標信封內一併郵寄台北市郵政第 五五─六一四號信箱。
  • 四 投標方式與手續: (一) 以郵遞投標為限。 (二) 投標人應填具投標單,投標單內所書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並 應註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私法人應填寫代表人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加蓋公私法人印章並檢具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負責人資 格證明文件影本) ,並加蓋投標人印章。 (三) 投標人應將押標金收據聯正本,連同填妥之投標單置於投標信封內 密封後,於公告所定開啟信箱時間前,以雙掛號寄達台北市郵政第 五五─六一四號信箱,逾期寄達者無效。 (四) 每一投標單以填具一標號土地為限,投標信封應填明所投土地標號 、投標人姓名及住址,並以內裝一投標單為限。 (五) 二人以上共同投標者,應於投標單上註明各投標人姓名、住址、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取得持分,否則視為持分均等,投標人不得異 議。
  • 五 開標決標: (一) 依本大隊標售公告所定之日期時間,由本大隊主辦課、會計室、人 事室 (二) 派員前往郵局取出投標信封,攜至開標場所,交由監標 人員驗明原封無訛後,當眾開標。 (二) 決標以各該標號所投標價超過公告標售底價之最高標者為得標,如 最高標價有二人以上投標金額相同時,當場填寫比價單密封再行比 價一次,以出價較高者為得標,但不得低於前次所標之最高標價, 如投最高標者未到場重行比價時視為棄權,由到場者重行比價,如 僅一人到場時,則以所投之最高標價得標。
  • 六 參觀開標: 投標人得於本大隊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日期時間,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 (委託他人者,須檢附委託書) ,至開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 告。
  • 七 投標作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投標單作廢。 (一) 投標人資格不合規定者。 (二) 郵遞投標之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押標金收據正本,或僅有押 標金收據正本而無投標單者。 (三) 所附押標金收據之金額不足或不合規定者。 (四) 投標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五) 投標信封寄至本大隊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六) 填用非本大隊發給之投標信封及投標單者。 (七) 投標金額未達公告標售底價者。 (八) 投標單所填之標的物、投標金額、投標人姓名等書寫錯誤、塗改、 挖補或所蓋印章與姓名不符,或未蓋投標人印章者。 (九) 投標信封所填標號與投標單所填標的物不符者。 (十) 投標信封未填標號或標號塗改、挖補者。 (十一) 其他事項經監標人認為於法不合者。
  • 八 押標金之處理: 除保留得標人之押標金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當日或翌日 之辦公時間內,由投標人憑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 同之印章向本大隊無息領同押標金收據,逾期未領者,不負保管之責 ,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悉數收歸台北市公 庫。 (一) 得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繳清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 投標單所填住址與實際住所不符,致得標通知無法送達或投標人因 故離家外出無人代收或藉故拒收得標通知,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 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 九 得標人欲辦理貸款者,應於得標後三日內向本大隊提出申請,並自開 標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繳交得標價格百分之三十自備款,再依「 台北市銀行辦理市有房地承購人貸款辦法」規定辦理貸款,但核貸價 格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應補足差額,否則視同放棄得標權利。
  • 十、得標人未在限期內申請貸款者應自得標之日起二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權,本大隊得通知高標者按 最高標價承購,並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未於規定 期限內繳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權,本大隊得通知次高標者按最高標價 承購,並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繳清價款,如不願承購時,則另 訂期標售。
  • 十一 標售土地於繳清價款 (申請貸款者於台北市銀行核定貸款後) 後, 一律按照現況點交,如有地上物或其他占用情形,概由得標人自行 負責處理。
  • 十二 得標人繳清價款及有關稅費後,由本大隊逕將產權移轉證明書,連 同得標人已簽章之登記有關申請書件送請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貸款者於台北市銀行核定貸款後,應加附 設定抵押權所需文件,一次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 登記。
  • 十三 標售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如有不符時,應以地政機關實際登記面積 為準,並按標售當時之價款 (不加利息) 多退少補。
  • 十四 遇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能按標售公告所定日期時間開標時,本大 隊得臨時公告延期開標,並得先行退還所寄原投標信封,投標人不 得異議。
  • 十五 其他事項,詳見標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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