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確保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安全及有效應用電腦有關設備,並建立標準作 業程序,特訂定本機房管理要點。
- 二、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應由本處資訊室及各所 第三課分別負責管理。
- 三、為維護電腦設備及資料之安全,電腦機房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腦設備應做定期電源安全檢查。以確保機房之安全。 (二)電腦機房之各項設備。不得作為業務外使用,非機房管理人員禁止操作。 (三)各項設備之使用須事先提出申請,並不得使用未經申請核准之電腦設備。 (四)各項電腦設備應愛惜使用,並注意維護。 (五)電腦機房應安裝門鎖(或刷卡機),並加裝監視器錄影,拍攝之錄影帶指定專人 妥為保管備查,以維護機房安全。 (六)凡進出電腦機房人員均需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管制簿」(附件一),外賓進 入機房參觀,須經主管或被授權者同意後,由機房管理人員引導陪同出入。 (七)機房內應設空調設備及安裝防火、防曬、防濕、防塵設備並作不定期檢查。 (八)機房內應嚴禁吸煙、進食及在機房內跑跳。 (九)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物及未經核准之電器或其它物品。 (十)機房環境之維護應保持整齊清潔。並避免堆放雜亂物品。 (十一)機房內應隨時注意室溫及溼度,若發覺異常應即刻處理。 (十二)作業中如遇電腦主機故障或緊急事故時(如火警)等突發事件,應立即中止作 業切斷電源,作適當處理外,並應通報本處及其他各所。 (十三)機房內滅火機之位置應明顯並熟悉其操作方法。如遇火警應設法加以撲滅,並 迅速通知有關單位。 (十四)機房內應嚴禁非機房管理人員逗留機房。 (十五)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或廠商之電話聯絡表,以保持作業聯繫。
- 四、電腦機房內設備應詳列管理清冊(附件二),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腦有關設備之配置,非經課(股)長以上主管之同意,不得任意變動其位置。 (二)若需增減變動設備配置時,應簽請主任同意後辦理。 (三)各項設備之操作說明及維護記錄應放置機房內,以便使用操作。機器故障檢修、 調整及維護等均應通知廠商定期處理,並詳予紀錄。 (四)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追蹤電腦廠商辦理定期性之設備維護工作。 (五)若遇有機器故障之情形,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並記錄時間,如發生嚴重損壞時, 應查明原因。 (六)機房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就清冊詳加點驗,並將各項操作手冊及維修記錄列入移 交。
- 五、有關作業系統及資料檔案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單(附件三),應予上鎖保管,未經課長核准,任何人均禁 止查閱。 (二)作業系統及資料庫,應定期執行備援工作及清理檔案,以免意外發生或檔案過大 時,無法執行作業。 (三)廠商機器維護人員因業務需求操作控制台時,應由機房管理人員陪同並在日誌上 敘明工作內容,始可操作執行。 (四)專案或特殊重要之作業,得依作業人員之申請填寫備援申請單(附件四),並詳 述其備援處理步驟,而予以備援處理。 (五)每日作地籍資料庫之備援,並保留一星期。備份磁帶應至少備份兩份,一份存放 所內,一份指派專人送交地政處保管並簽收。 (六)每月一次定期作UNIX系統完全備份。
- 六、各地政事務所正式啟用之應用系統程式,未經主任同意,機房管理人員不得任意變動或 更改,並依下列系統管理原則處理: (一)磁碟空間經廠商建置資料後,請廠商繪製磁碟空間分配表交由機房管理人員管制 。 (二)重大系統程式之變更,如應用系統之重建或更新,應由地政處統籌規劃後始可變 更。 (三)任何系統程式之變更或增加,應將下列事項通知作業人員知悉。 1.開始啟用之日期。 2.連繫人員。 3.使用者注意事項。
- 七、對於媒體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機房管理人員應定期使用磁碟檢查軟體檢視各磁碟機組,如遇不正常之情況發生 ,應立即予以適當之處置,並通知相關人員。 (二)機房管理人員應依廠商提供明確文件,定期清理磁碟空間。 (三)機房管理人員使用儲存媒體後,應記錄使用情形。 (四)如需攜帶儲存媒體進出機房時應予登記備查。 (五)儲存媒體應設置專櫃保管除機房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任意取用, 並應登記備查。 (六)機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清理已逾保存年限不堪使用之儲存媒體,並依規定辨理報廢 。 (七)電腦機房內之儲存媒體應依統一規定,予以編號管理。
- 八、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設備發生異常作業無法運作時,應即報告主管,並通知地政 處資訊室及其他地政事務所。
- 九、使用列表機列印大量資料(如異動登記清冊、異動索引、統計表報等)或資料備援時, 應汪意下列: (一)須預估處理時間及所需耗材用量,並避免於尖峰時間處理。 (二)機房管理人員列印完竣之報表應儘速通知有關人員領取。
- 十、電腦機房使用之各類管理簿冊,應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 十一、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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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地資字第88224109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