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確保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安全及有效應用電腦有關設備,並建立標準作 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本處由資訊室,各所由 第三課分別負責管理,並應作成機房工作日誌(附件一),每日陳核。
- 三、為維護電腦設備及資料之安全,電腦機房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定期作用電安全檢查,以確保機房之安全。 (二)電腦機房之各項設備,不得作為業務外使用,非機房管理人員或非經授權人員禁 止操作。 (三)不得使用未經申請核准之電腦設備。 (四)各項電腦設備應愛惜使用,並注意維護。 (五)電腦機房應安裝門鎖(或刷卡機),並加裝監視器錄影,拍攝之錄影帶指定專人 妥為保管備查,以維護機房安全。 (六)凡進出電腦機房人員均需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管制簿」(附件二),外賓進 入機房參觀,須經主管或被授權者同意後,由機房管理人員引導陪同出入。 (七)機房內應設空調設備及安裝防火、防曬、防濕、防塵設備並作不定期檢查。 (八)機房內應嚴禁吸煙、進食及在機房內跑跳。 (九)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物及未經核准之電器或其它物品。 (十)機房環境之維護應保持整齊清潔,並避免堆放雜亂物品。 (十一)機房內應隨時注意室溫及溼度,若發覺異常應即刻處理。 (十二)作業中如遇電腦主機故障或緊急事故(如火警)等突發事件,應立即中止作業, 切斷電源,作適當處理,並應通報本處及其他各所。 (十三)機房內滅火機之位置應明顯並熟悉其操作方法。如遇火警應設法加以撲滅,並迅 速通知有關單位。 (十四)機房內應嚴禁非機房管理人員逗留。 (十五)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或廠商之電話連絡表,以利作業連繫。 (十六)應設置網路防火牆,至少區分為非信任區(untrust)、非戰區(DMZ)、信任區 (trust),並設定安全規則以區隔內外網路服務之使用層級。 (十七)各伺服器及網路防火牆應留有紀錄(最少一年),機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
- 四、電腦機房內設備應詳列資訊及網路設備管理清冊(附件三),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設備之配置,非經課(股)長以上主管之同意,不得任意變動其位置。 (二)設備配置增減異動時,應簽請主任同意後辦理。 (三)各項設備應備有操作說明,檢修及維護均應作成紀錄。 (四)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追蹤電腦廠商辦理定期性之設備維護工作。 (五)遇有機器故障無法排除時,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並記錄時間。 (六)機房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就清冊詳加點驗,各項操作說明及維護記錄並應列入移 交。
- 五、有關作業系統及資料檔案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作業系統、應用系統及資料庫,應定期執行備援工作及清理檔案,以免意外發生 或檔案過大時,無法執行作業。 (二)廠商機器維護人員因業務需求操作控制台時,應由機房管理人員陪同並在日誌上 敘明工作內容,始可操作執行。 (三)專案或特殊重要之作業備援,經系統負責人員填寫備援申請單(附件四),並簽 奉核准後,交由機房管理人員執行。 (四)各地政事務所每日作地籍資料庫備援,並保留一星期。備份磁帶應至少備份兩份 ,一份存放事務所內,一份指派專人送交本處簽收保管。 (五)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因業務需求向本處或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相關地籍資料時 ,資料管理人員應於該機關首長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 (六)廠商須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護時,由本處受理申請並審核。
- 六、地政整合系統或其他重要加值應用系統,依下列原則管理: (一)未經主管同意,機房管理人員不得任意維護更新。 (二)系統程式之變更,應由本處統籌規劃。 (三)任何系統程式之變更或增加,應將下列事項通知作業人員知悉。 1.開始啟用之日期。 2.連繫人員。 3.使用者注意事項。
- 七、對於媒體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機房管理人員應依廠商提供明確文件,定期清理磁碟空間。 (二)機房管理人員使用儲存媒體後,應記錄使用情形於備援磁帶紀錄表(附件五)、 磁帶管制清單(附件六)及媒體交換簽收簿(附件七)。 (三)如需攜帶儲存媒體進出機房時應予登記備查。 (四)儲存媒體應設置專櫃保管除機房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取用,並應 登記備查。 (五)機房管理人員應每年清理已逾保存年限或不堪使用之儲存媒體,並依規定處理。 (六)電腦機房內之儲存媒體應依統一規定,編號管理。
- 八、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設備發生異常,作業無法運作時,應即報告主管,並通知本處資 訊室及其他地政事務所。
- 九、產製大量資料(如統計表報)、資料備援或產製各類清冊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 (二)預估處理時間,並避免於尖峰時間處理。
- 十、電腦機房使用之各類管理簿冊,應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 十一、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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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資字第09430838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