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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1-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32108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河防安全加強河川巡防,依台北市河 川管理規則第廿九條規定,設置河川巡防隊,於水道防護範圍,依水利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警察職權。
  • 河川巡防隊由本府授權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指揮監督。
  • 河川巡防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小隊長五人、隊員三十至三十二人 ,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駐衛警派兼,依河川狀況,劃分責任管區,擔 任河川巡防任務。
  • 河川巡防隊任務: 一 關於河川堤防、護岸、丁壩及其他附屬建造物之巡查事項。 二 關於防汛道路、堤防用地、河川地等巡查事項。 三 關於河川區域內違法種植、違章建築及種植高莖作物、圍築魚塭、傾 倒廢土、濫採砂石、堆置廢棄物及挖填土方等之取締或制止事項。 四 關於防汛構造物及通訊設備之監護報告事項。 五 關於河川管理法令之協助宣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水道防護之行為。
  • 河川巡防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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