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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資字第103329419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有效管理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所隊(以下簡稱各所隊)之電腦 軟、硬體有關設備,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軟體,係指使用電腦設備之作業系統、資料庫管理系統、套裝軟體、程式或 資料等,所稱硬體,係指伺服器、個人電腦、印表機、網路設備、相關週邊設備、筆記 型電腦及可攜式設備(如隨身碟、記憶卡、 PDA、外接式硬碟等設施)。
  • 三、本局及各所隊對於電腦軟、硬體相關設施應各自分別管理,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統正常 運作,其專責單位分派如下: (一)本局由資訊室負責督導。 (二)各所由地籍資料課負責督導。 (三)土地開發總隊由秘書室負責督導。
  • 四、本局及各所隊應設伺服器管理及個人電腦管理等人員,並相互配合支援。 (一)伺服器管理人員:負責伺服器管理、軟硬體建置及網路連線設施等,其工作如下 : 1.負責網路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之建立與管理。 2.連接週邊設備及軟硬體之配置與測試。 3.依應用系統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單、授權表,分別建立使用者名稱、密碼及設 定系統使用權限。 4.分析各項問題及效率評估,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 5.負責連絡並協助廠商維修工作事宜,並蒐集其處理過程,呈專責單位核閱。 6.定期做伺服器資料備份。 (二)個人電腦管理人員:各科(課)、室指派專人負責與專責單位管理人員連繫,並 負責個人電腦管理及協助同仁使用,其工作如下: 1.協助專責單位管理人員之軟硬體建置與測試,並推廣至同仁使用。 2.指導同仁使用軟硬體之操作程序,並做資料備份。 3.指導同仁填寫各應用系統權限申請表,並督促同仁定期更新通行密碼事宜。 4.解決同仁使用上各項問題,若無法排除問題,儘速連絡專責單位管理人員作適 當之處理。
  • 五、本局及各所隊對於電腦軟、硬體、網路應注意下列安全措施: (一)硬體: 1.伺服器應儘量設置在電腦機房或封閉式空間。 2.應依有關規定,設立財產登記簿並詳細記明機器型別、位置、保管人、使用人 以及其它重要特徵,如有任何修正及異動亦隨時修訂之。 3.對電腦設備,應注意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4.應定期維護並愛惜使用。 5.未經授權不得私自拆裝公務個人電腦。 6.可攜式設備應避免與機關外之媒體設備進行資料傳輸及交換,若因業務需要讀 取外來儲存媒體時,應先行掃瞄確認該儲存媒體無病毒後再行使用。 (二)軟體: 1.應使用合法版權之軟體。 2.原版軟體於硬碟裝設後,必要時應備份交專人保管及注意保養。 3.應注意個人電腦病毒防毒防駭方法(詳如附件一),防止未經授權而被使用、 破壞或竊取資料,並預防感染病毒。 4.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密碼且最長時間以15分鐘內啟用保護,防止被外人使 用。 5.軟體管理應依行政院頒布之「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 辦理。 (三)資料: 1.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之輸出入操作,均應經使用者識別碼、通行碼驗證通過, 以便管制。 2.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辦理。 3.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應由專人保管。 4.對於需要長期保管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之異地 存放。 5.對於資料涉及個人資料部份,其資料之使用及傳送,應將其進行加密保護。 (四)網路: 1.對電腦使用者使用網路設備及檔案,應先檢核其使用代碼,使用階層及授權等 級。 2.經授權之使用者,應賦予識別碼及通行碼,以管制人員使用,各項代碼應定期 更換。
  • 六、本局及各所隊同仁使用個人電腦及相關設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位同仁使用光碟片、隨身碟、抽取式磁碟機、記憶卡、外接式硬碟等設備前, 偵測前開設備有無病毒。 (二)使用個人電腦及相關設備之使用保養(詳如附件二)。 (三)不得私接個人電腦設備於公務網路上。 (四)個人電腦之各項設備,不得作為業務外之使用及擅自安裝使用未經授權之應用軟 體。 (五)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各項作業進行之步驟及環境設定。 (六)如有使用上任何問題,請儘速連繫單位內個人電腦管理人員作適當之處理。
  • 七、如需將資訊設備攜出(入)本局及各所隊,應登記於「軟硬體設備攜出(入)紀錄單」 (如附件三)並備查。
  • 八、各所隊得視需要成立查核小組查核機關內個人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配置及資訊檔案管 理等情形,本局並得不定期前往各所隊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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