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4)北市地資字第8403145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為確保本處暨所屬各所隊(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個人電腦軟、硬體及有效應用電腦有關 設備,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軟體,係指使用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或資料,所稱硬體,係指檔案伺服器 、個人電腦(以下簡稱工作站)、列表機、集線器及相關設備等設施。
  • 三、各機關對於個人電腦軟、硬體相關設施應各自分別管理,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 作,其專責單位分派如下: (一)本處由資訊室負責督導。 (二)各地政事務所由第三課負責督導。 (三)土地重劃大隊、測量大隊請自行指定專責單位負責督導。
  • 四、各機關應設檔案伺服器管理、工作站管理及操作等人員,並相互配合支援。 (一)檔案伺服器管理人員:由專責單位指派一人負責檔案伺服務管理、軟硬體建置及 網路連線設施等,其工作如下。 1.負責網路作業系統、應用軟體之建立與管理。 2.連接週邊設備及軟硬體之配置、測試。 3.依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單、授權表及磁碟空間申請單,分別建立同仁之使用者名 稱、密碼、所需磁碟空間及設定系統使用權限。 4.分析各項問題及效率評估,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以推動辦公室自動化。 5.負責連絡並協助廠商維修工作事宜,並蒐集其處理過程,呈專責單位核閱。 6.定期檢查網路性能,並彈性調整軟體之工作,以維持最佳狀態。 7.定期檢閱控制臺日誌,對於不正常之訊息應協調有關人員研究,採取採必要之措 施,並作成工作日誌,呈專責單位核閱。 8.須經常注意作業之進行之狀況、控制臺之訊息與回應及各項設備之運轉情形,如 有異常,予以記錄,並作適當之處理。 9.定期做檔案伺服器資料備援。 10.定期修復(REPAIR)網路磁碟,以維持網路正常運作。 (二)工作站管理人員:每一科(課)、室(以下簡稱單位)指派一人負責與檔案伺服 器管理人員連繫,並負責單位個人電腦管理及協助同仁使用,其工作如下。 1.協助檔案伺服器管理人員之軟硬體建置與測試,並推廣至單位同仁使用。 2.指導單位同仁使用軟硬體之操作程序,並做資料備援。 3.督促單位同仁建立通行密碼,並定期更新通行密碼事宜。 4.解決單位同仁使用上各項問題,若無法排除問題,儘速連絡檔案伺服器管理人員 作適當之處理。 5.指導單位同仁使用磁片前,偵測磁片有無病毒。 6.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各項作業進行之步驟及環境設定。 (三)工作站操作人員:指各單立同仁需使用工作站時,其注意事項如下: 1.個人電腦之各項設備,不得作為業務外之使用。 2.如有使用上任何問題,請儘速連繫單立內工作站管理人員作適當之處理。 3.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預防保養(詳如附錄一)。
  • 五、各機關對於電腦軟、硬體、資料及網路之安全措施: (一)硬體方面: 1.檔案伺服器應儘量設置在電腦機房或封閉式空間。 2.應依有關規定,設立財產登記簿並詳細記明機器型別、位置、保管人、使用人以 及其它重要特徵,如有任何修正及異動亦隨時修訂之。 3.對電腦設備,應注意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4.應定期維護並愛惜使用。 (二)軟體方面: 1.使用合法版權之軟體。 2.原版磁片於硬碟裝設後,應備援二、三份併同交專人保管及注意保養。 3.各單位應注意個人電腦病毒防治方法(詳如附件二),防止被外人盜錄,並預防 感染病毒。 (三)資料方面: 1.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以便管制。 2.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辦理。 3.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光碟片、磁片等媒體,應由專人保管。 4.對於需要長期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之異地存放。 (四)網路方面: 1.對工作站使用者使用網路設備及檔案,應先檢核其使用代碼,使用階層及程度。 2.經授權之使用者,應賦予識別碼及密碼,以管制人員使用,各項代碼應定期更換 。
  • 六、各機關應建立資料檔案備援制度,並定期執行備援工作。 (一)備援媒體以光碟片、磁片為主。 (二)備援項目包括網路磁碟上所有系統程式、應用軟體及相關資料等檔案。 (三)備援光碟片、磁片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並詳列光碟片、磁片清單,記錄其備援 內容。 (四)為慎防意外,備援光碟片、磁片應放置安全場所,並注意防潮、防磁之環境,以 免損毀資料內容。 (五)備援光碟片、磁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外借或複製。
  • 七、各機關如遇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就最近備援之系統程式、應用軟體及相關資料等檔案, 進行資料回復作業,儘速恢復正常狀態。
  • 八、有關電腦機房人員進出、設備管理及消耗性器材管理等事宜,應比照本處訂頒之「臺北 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管理要點」辦理。
  • 九、為瞭解各機關個人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配置及資訊檔案管理等情形,本處得依實際需 要不定期前往實地查核。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