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資字第09931428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為有效管理本處暨所屬所隊之電腦軟、硬體有關設備,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軟體,係指使用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或資料,所稱硬體,係指伺服器、個 人電腦、印表機、網路設備、相關週邊設備及筆記型電腦、隨身碟、記憶卡、 PDA、外 接式硬碟等具USB介面裝置之可攜式設備等設施。
  • 三、本處及所、隊各機關對於電腦軟、硬體相關設施應各自分別管理,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 統正常運作,其專責單位分派如下: (一)本處由資訊室負責督導。 (二)各地政事務所由第三課負責督導。 (三)土地開發總隊由秘書室負責督導。
  • 四、各機關應設伺服器管理及個人電腦管理等人員,並相互配合支援。 (一)伺服器管理人員:負責伺服器管理、軟硬體建置及網路連線設施等,其工作如下 : 1.負責網路作業系統、應用軟體之建立與管理。 2.連接週邊設備及軟硬體之配置、測試。 3.依應用系統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單、授權表,分別建立使用者名稱、密碼及設 定系統使用權限。 4.分析各項問題及效率評估,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以推動辦公室自動化。 5.負責連絡並協助廠商維修工作事宜,並蒐集其處理過程,呈專責單位核閱。 6.定期檢閱控制臺日誌,對於不正常之訊息應協調有關人員研究,採取必要之措 施,並作成工作日誌,呈專責單位核閱。 7.須經常注意作業之進行之狀況、控制臺之訊息與回應及各項設備之運轉情形, 如有異常,即予以記錄,並作適當之處理。 8.定期做伺服器資料備援。 (二)個人電腦管理人員:每一科(課)、室指派專人負責與伺服器管理人員連繫,並 負責個人電腦管理及協助同仁使用,其工作如下: 1.協助伺服器管理人員之軟硬體建置與測試,並推廣至同仁使用。 2.指導同仁使用軟硬體之操作程序,並做資料備援。 3.指導同仁填寫各應用系統權限申請表,並督促同仁定期更新通行密碼事宜。 4.解決同仁使用上各項問題,若無法排除問題,儘速連絡伺服器管理人員作適當 之處理。 5.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各項作業進行之步驟及環境設定。
  • 五、各機關對於電腦軟、硬體、網路、可攜式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隨身碟、記憶卡、PD A等具USB介面裝置之可攜式設備)應注意下列安全措施: (一)硬體: 1.伺服器應儘量設置在電腦機房或封閉式空間。 2.應依有關規定,設立財產登記簿並詳細記明機器型別、位置、保管人、使用人 以及其它重要特徵,如有任何修正及異動亦隨時修訂之。 3.對電腦設備,應注意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4.應定期維護並愛惜使用。 5.電腦設備及儲存媒體之攜出及借用應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所隊電腦機 房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管理並予記錄備查。 6.未經授權不得私自拆裝公務個人電腦。 (二)軟體: 1.應使用合法版權之軟體。 2.原版軟體於硬碟裝設後,必要時應備援二、三份併同交專人保管及注意保養。 3.各單位應注意個人電腦病毒防毒防駭方法(詳如附錄一),防止被外人盜錄, 並預防感染病毒。 4.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密碼且最長時間以15分鐘內啟用保護,防止被外人使 用。 (三)資料: 1.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之輸出入操作,均應經使用者識別碼、通行碼驗證通過, 以便管制。 2.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辦理。 3.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應由專人保管。 4.對於需要長期保管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之異地 存放。 (四)網路: 1.對電腦使用者使用網路設備及檔案,應先檢核其使用代碼,使用階層及授權等 級。 2.經授權之使用者,應賦予識別碼及通行碼,以管制人員使用,各項代碼應定期 更換。 (五)可攜式設備: 可攜式電腦設備應避免與機關外之媒體設備進行資料傳輸及交換,若因業務需要 讀取外來儲存媒體時,應先行掃瞄確認該儲存媒體無存在病毒後再行使用。
  • 六、各機關同仁使用個人電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位同仁使用光碟片、隨身碟、抽取式磁碟機、記憶卡、外接式硬碟等設備前, 偵測前開設備有無病毒。 (二)使用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使用保養(詳如附錄二)。 (三)未經授權不得私自拆裝公務個人電腦。 (四)不得私接個人電腦設備於公務網路上。 (五)個人電腦之各項設備,不得作為業務外之使用及擅自安裝使用未經授權之應用軟 體。 (六)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各項作業進行之步驟及環境設定。 (七)如有使用上任何問題,請儘速連繫單位內個人電腦管理人員作適當之處理。
  • 七、各所、隊得視需要成立查核小組查核機關內個人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配置及資訊檔案 管理等情形,本處並得不定期前往各所、隊實地查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