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9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9074475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獎勵私人或團體興辦都市更新建設事業之審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委員一人,由都市發展局主管 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九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四)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處長。 (八)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一人。 (九)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學者專家四人。 (十)地政學者專家一人。 (十一)交通學者專家一人。 (十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一人。 (十三)土地開發學者專家一人。 (十四)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人。 (十五)地理學者專家一人。 (十六)藝術學者專家一人。
  • 三、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更新事業計畫書之審查。 (二)有關配合優先辦理開闢區內公共設施之審查。 (三)有關協調相關單位配合開闢公用事業設施之審查。 (四)有關協助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更新建設事業所需貨款之審查。 (五)有關需保存或維護之歷史性建築維護費補助之審查。 (六)有關請求本府協助辦理其土地及改良物之取得、租用等事宜之審查。 (七)有關建築容積獎勵之審查。 (八)有關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高度限制之審查。 (九)有關辦理更新計畫地區優先順序之建議。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有關都市更新建設事業之事項。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八人至十二人,協助 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有關人員派兼之。
  • 五、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委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中 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等必要人員列席。
  •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簽報市長核定,並以本府都市發展局名義行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交通費,列席專家學者 得發給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