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市區道路系統分類 一 幹線道路系統:包括主要道路、高速道路及園林道路,係供直達交通 使用為主。 (一) 主要道路:為市中心與社區,或社區與社區間之通路,主要係供各 區間之交通來往。 (二) 高速道路:為出入口受管制之市區對外通路。 (三) 園林道路:為公園式或綠帶內之道路。 二 次要道路系統:包括次要道路及巷道,主要係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一) 次要道路:為市內或社區內地區性交通之道路,連絡主要道路與巷 道間者,並供兩旁人車之出入。 (二) 巷道:專供道路兩旁人車出入之用。 三 凡道路兼具以上兩系統性質者視為幹線道路系統。 四 以上市區道路系統,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 第 3 條市區各種道路之區分。 市區各種道路依設計特性區分如左表註⑴得視實際情況而限制某種車輛行駛。 註⑵僅限於幹線道路設有側面車道 (即通稱之慢道) (FrontageRoad) 者 。
路 邊 停 車 行 人 穿 越 道 中 央 分 向 島 園 林 道 路 之 叉 高 速 道 路 之 叉 主 要 道 路 之 叉 次 要 道 路 之 叉 巷 道 之 交 叉 出 入 口 管 制 行 駛 車 輛 設 計 特 性 依 路 寬 而 定 平 面 無 平 面 ⑵ 平 面 ⑵ 平 面 ⑵ 平 面 平 面 無 各 種 車 輛 ⑴ 巷 道 次 要 道 路 系 統 依 路 寬 而 定 平 面 無 立 體 或 平 面 平 面 ⑵ 平 面 平 面 平 面 無 各 種 車 輛 次 要 道 路 禁 止 立 體 或 平 面 有 或 無 立 體 或 平 面 立 體 立 體 或 平 面 平 面 平 面 ⑵ 部 分 各 種 車 輛 主 要 道 路 幹 線 道 路 系 統 禁 止 立 體 有 立 體 立 體 立 體 平 面 ⑵ 平 面 ⑵ 全 部 或 部 分 各 種 汽 車 高 速 道 路 依 需 要 而 定 立 體 或 平 面 有 或 無 立 體 或 平 面 立 體 立 體 或 平 面 立 體 或 平 面 平 面 部 分 各 種 車 輛 園 林 道 路 - 第 4 條設計行車速率。 設計行車速率依下表之規定: 單位:公里/小時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道路 七○-一○○ 六○-八○ 主要道路園林道路 五○-八○ 三五-六○ 三○-五○ 次要道路 三○-五五 二五-四五 二○-三五 巷道 一五-三○ 一五-二五 一五-二○ - 第 5 條視距 市區道路之最短不超車視距,依左表之規定:除前表規定外,最短不超車視距,得以左列公式求取之: 0.278PV+V×V S=──────── 254 (F±G) 式中: S:最短不超車視距 (公尺) 。 P:反應時間,一般為二.五秒。 V: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 G:路面縱坡度 (%) 如上坡為F+G,下坡則為F-G。 F:路面摩擦係數,其值規定如左表: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公路 一○○-一六○ 八○-一一○ 主要道路 六○-一一○ 四○-八○ 三○-六○ 次要道路 三○-七○ 二五-五○ 二○-四○ 巷道 一五-三○ 一五-二五 一五-二○ 速率 情 況 F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 一 一 ○ 一 二 ○ 潮濕情況 ○ . 四 ○ ○ . 三 八 ○ . 三 六 ○ . 三 四 ○ . 三 二 ○ . 三 一 ○ . 三 ○ ○ . 三 ○ ○ . 二 九 ○ . 二 九 乾燥情況 ○ . 六 六 ○ . 六 四 ○ . 六 二 ○ . 六 ○ ○ . 五 九 ○ . 五 八 ○ . 五 七 ○ . 五 六 ○ . 五 五 ○ . 五 五 - 第 二 章 路線一段設計標準
- 第 6 條平面設計 所有路線平面設計,應與已公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平面圖相符合,如有牴觸 ,應以都市計畫平面圖為準。
- 第 7 條平曲線最小半徑。 道路平曲線最小半徑規定如左表: 單位:公尺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道路 一五○-三○○ 一一○-二二○ 主要道路 七五-二二○ 四五-一一○ 二五-七五 次要道路 二五-九五 二○-六○ 二五-三五 巷道 一五-二○ 一五-二○ 一五 - 第 8 條平曲線之最短長度 道路平曲線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單位:公尺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道路 當切線交角等於5度,曲線長度不 得短於一五○公尺,交角每減少1 度,曲線長度應增加三○公尺 主要道路 七○-一一○ 六○-八○ 四○-七○ 次要道路 四○-八○ 三五-六○ 三○-五○ 巷道 二○-四○ 二○-三五 二○-三○ - 第 9 條緩和曲線之應用 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公里以上時,所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須設置 螺旋緩和曲線。情形特殊,設計行車速率在四○公里以下時,免設或改設 他種緩和曲線。
- 第 10 條緩和曲線之配置 一 設於單曲線、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之兩端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之一半 ,設於圓弧部分,另一半設於直線部分。緩和曲線與直線啣接處,其 加寬與超高之值均為零;與圓弧啣接處,其加寬與超高之值與圓弧部 分同。 二 插於複曲線或反向曲線中間者,應將緩和曲線全長各半分配於前後圓 弧部分,其兩端之加寬與超高,分別與前後圓弧部分同。
- 第 11 條緩和曲線長度 螺旋緩和曲線之長度,以左列公式計算之 V×V×V LS=0.35×──── R 式中: LS:緩和曲線長度 (公尺) 。 V: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 R:圓曲線半徑 (公尺) 。
- 第 12 條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 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一○○ 八○ 六○ 四○ 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 (公尺) 五○ 四○ 三○ 一○ - 第 13 條最大縱坡度 道路之最大縱坡度 (%) 規定如左表,其有※者得視實際地形,酌予放寬 。慢車道之最大縱坡度以不超過三‧五%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 。
區 分 平原區 丘陵區 山嶺區 高速道路 四 七 主要道路 六 八 九※ 次要道路 七 九 一○※ 巷 道 八 一○※ 一二※ - 第 14 條縱坡度長度限制 道路縱坡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時,其最大長度,規定如左表:
縱坡度 (%)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一 ○ 十 一 十 二 最大長度 (公尺) 五 ○ ○ 三 三 ○ 二 四 ○ 二 ○ ○ 一 七 ○ 一 四 ○ 一 二 ○ 一 ○ ○ 九 ○ 八 ○ - 第 15 條平曲線上縱坡度之限制 平曲線之縱坡度,規定如左表:
平曲線半 徑 (公尺 ) 一 五 三 ○ 三 ○ 四 ○ 四 五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 最大縱坡 度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一 ○ 一 一 一 二 - 第 16 條緩和區間 凡縱坡度已達其限制長度時,應接以緩和區間;該區間內之縱坡度不得大 於三%,其長度不得短於六十公尺。
- 第 17 條豎曲線長度 豎曲線長度,採用左列公式求之: 一 凹形豎曲線 120+3.5S (一) 若L小於S,則L=2S-────── A AS×S (二) 若L大於S,則L=────── 120+3.5S 二 凸形豎曲線 AS×S (一) 若L大於S,則L=────── 425 425 (二) 若L小於S,則L=2S-─── A 式中: L:豎曲線長度 (公尺) 。 S:不超車最短視距 (公尺) 。 A:兩連續縱坡度之代數差 (%) 。
- 第 18 條豎曲線之最短長度。 豎曲線之最短長度,按設計行車速率規定如左表:
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八○-一二○ 四○-八○ 二○-四○ 豎曲線最短長度 (公尺) 六○ 四○ 二○ - 第 19 條快連道寬度 一 高速道路、園林道路及主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 二 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
- 第 20 條側面車道寬度 側面車道禁止停車者,路面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允許停車者,不得少於 五.五公尺,容許公車設站停靠者,不得少於六.五公尺。
- 第 21 條人行道寬度 除高速道路與巷道外,道路之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寬度 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 第 22 條輔助車道寬度 輔助車道 (包括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左右轉車道) 每車道寬度不得少於 三公尺。
- 第 23 條加速車道長度 加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率速車行計設道向轉 (公里/小時) 漸︵ 縮公 段尺 長︶ 度 設︵ 計公 行里 車/ 速小 率時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停 止 度長道車速加 (段縮漸括包) 六 ○ 四 五 五 ○ 七 ○ 九 ○ 五 ○ 六 ○ 七 五 九 五 一 二 五 五 五 七 ○ 九 ○ 一 ○ 五 一 三 五 一 六 五 六 ○ 八 ○ 七 ○ 一 三 ○ 一 五 五 一 八 五 二 一 五 六 五 九 ○ 八 五 九 ○ 一 六 五 一 九 ○ 二 二 ○ 二 五 ○ 七 ○ 一 ○ ○ - 第 24 條減速車道長度 減速車道包括漸縮段之長度,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率速車行計設道向轉 (公里/小時) 漸︵ 縮公 段尺 長︶ 度 設︵ 計公 行里 車/ 速小 率時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停 止 (公尺) 度長道車速減 (段縮漸括包) 四 五 六 ○ 四 五 五 ○ 五 五 六 五 八 六 五 ○ 六 ○ 六 ○ 七 ○ 八 五 一 ○ ○ 五 五 七 ○ 六 ○ 七 ○ 九 ○ 一 ○ 五 一 二 五 六 ○ 八 ○ 六 五 七 ○ 九 ○ 一 ○ ○ 一 一 五 一 三 ○ 六 五 九 ○ 六 五 七 ○ 八 ○ 一 ○ ○ 一 一 ○ 一 二 五 一 四 ○ 七 ○ 一 ○ ○ - 第 25 條有縱坡度之加速車道長度。 加速車道須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不得小於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左表係數之 乘積。
率速車行計設道向轉 (公里/小時) 行︵ 車公 速里 率/ 設小 計時 ︶ 八~三 ○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四至%三度坡縱 坡 下 坡 上 五 ○ ○ . 七 一 . 三 一 . 三 六 ○ ○ . 七 一 . 三 一 . 三 一 . 三 一 . 三 七 ○ ○ . 六 五 一 . 四 一 . 四 一 . 三 一 . 三 八 ○ ○ . 六 一 . 五 一 . 五 一 . 五 一 . 五 一 . 四 一 . 四 九 ○ ○ . 六 一 . 七 一 . 七 一 . 六 一 . 六 一 . 五 一 . 四 一 ○ ○ %七至%五度坡縱 五 ○ ○ . 六 一 . 五 一 . 五 六 ○ ○ . 六 一 . 六 一 . 五 一 . 五 七 ○ ○ . 五 五 一 . 九 一 . 八 一 . 七 一 . 六 一 . 五 八 ○ ○ . 五 二 . 四 二 . 二 二 . 一 一 . 九 一 . 七 一 . 六 九 ○ ○ . 五 二 . 七 二 . 五 二 . 三 二 . 一 一 . 九 一 . 八 一 一 ○ - 第 26 條有縱坡度之減速車道長度 減速車道具有縱坡度時,其長度參照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值,乘左表之係數 :
坡度 三%-四% 五%-六% 上 坡 下 坡 上 坡 下 坡 係數 ○.九 一.二 ○.八 一.三五 - 第 27 條左右轉專用車道長度 一 無紅綠燈控制之路口其長度依左列公式求取之: S L=N×─── 30 二 有紅綠燈控制之路口其長度依左列公式求取之: N (一) 高速道路 L=─── (C-G+2.5) ×S 1800 N (二) 主要道路 L=─── (C-G+2.5) ×S 2400 式中: L:左右轉車道長度 (公尺) 。 N:計算左轉車道每小時左轉車輛數,計算右轉車道時為 外車道每小時直通輛數。 S:車輛長度 (公尺) 小型車輛七.五公尺,大型車輛一 二公尺。 C:紅綠燈週期 (秒) 。 G:綠燈時間 (秒) 。
- 第 28 條車道橫坡度 車道橫坡度可依車道路面寬及排水情形,採用雙向直線斜坡,或單向直線 斜坡,其大小依左表之規定。
路面種類 橫坡度 (%) 混凝土路面或瀝青混凝土路面 ○.五-二.○ 熱灌式瀝青路面 二.○-二.五 碎石路面 三.○-五.○ - 第 29 條人行道橫坡度 人行道橫坡度,規定最小一%,最大四%。
- 第 30 條曲線超高度 曲線超高度採用左列公式求之: V×V E=────-f 127R 式中: E:超高度 (%) 。 R:圓曲線半徑 (公尺) 。 V: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 f:車輛與路面之橫向摩擦係數,其值依左表規定:
速率V (公里/小時)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 橫向摩擦係數f ○ . 一 七 ○ . 一 七 ○ . 一 六 ○ . 一 五 ○ . 一 五 ○ . 一 四 ○ . 一 三 ○ . 一 三 - 第 31 條曲線最大超高度 曲線最大超高度規定為一○%。
- 第 32 條有效車道寬 市區道路設有緣石者,車道寬度應自距緣石面三○公分處起算。
- 第 三 章 次要道路及巷道設計標準
- 第 33 條次要道路及巷道最小路幅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次要道路最小路幅不得 少於十一公尺,巷道最小路幅不得少於六公尺。
- 第 34 條公共汽車停車站 次要道路如為單向單車道,且路寬在十公尺以上,或車道為雙車道,且路 寬在十公尺以上,路旁准予設置公共汽車停車站。
- 第 35 條一般設計標準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 第 四 章 主要道路設計標準
- 第 36 條道路最小路幅 主要道路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不得少於二○公尺。
- 第 37 條車道數 主要道路之車道數不得少於雙車道。
- 第 38 條中央分向島 主要道路如設置中央分向島,該中央分向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分。
- 第 39 條公共汽車停車站 主要道路上,相鄰兩公共汽車站間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
- 第 40 條一般設計標準 主要道路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 第 五 章 高速道路設計標準
- 第 41 條道路最小路幅 高速道路路幅依都市計劃中之道路寬度,但不宜小於三○公尺。
- 第 42 條中央分向島 高速道路應設中央分向島,其最小寬度在地面高速道路為一公尺,在高架 高速道路及下穿式 (Under Pass) 高速道路為一.二公尺,在低降 (Dep- ressed) 高速道路中光A〕有橋柱者為三、五公尺。
- 第 43 條分道島 高速道路之直通車與側面車道間,應設置分道島。
- 第 44 條側面車道 高速道路如需要設置側面車道,應設置於地面。
- 第 45 條路肩 地面高速道路及低降,高速道路應設置路肩,每側寬度不得小於二.五公 尺。
- 第 46 條車道數 高速道跛之主要道不得少於四車道。
- 第 47 條護欄 高架高速道路應設護欄,其高度 (包括緣石) 不得低於八○公分。
- 第 48 條緊急停車道 未設路肩之高架高速道路,應設緊急停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長度 不得少於一五公尺,兩端漸縮區亦各不得少於一五公尺。
- 第 49 條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 單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雙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 第 50 條一般設計標準 高速道路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 第 六 章 道路交叉設計標準
- 第 51 條立體交叉處匝道之設計行車速率 立體交叉處匝道上之設計行車速率,參照左表設計:
主車道上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匝道上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適 當 最 小 四○ 五○ 三五 四○ 二○ 二五 六○ 七○ 四五 五○ 三○ 八○ 九○ 六五 七○ 四○ 四五 一○○ 七五 五○ - 第 52 條立體交叉處匝道上曲線之最短半徑 匝道上曲線之最短半徑,規定如左表:
匝道上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二 五 三 ○ 四 ○ 四 五 五 ○ 五 五 六 五 七 ○ 七 五 匝道上曲線之最短半 徑 (公尺) 二 五 三 ○ 五 ○ 六 ○ 七 ○ 一 ○ ○ 一 三 ○ 一 五 ○ 一 五 ○ - 第 53 條立體交叉處匝道上複合曲線之最短長度 匝道使用複合曲線時,曲線之最短長度規定如左表:
曲線半徑 (公尺)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九 ○ 一 ○ ○ 一 二 ○ 一 五 ○ 以 上 最短曲線長度 (公尺) 一 二 一 四 一 六 一 八 二 二 三 ○ 三 二 三 五 四 ○ - 第 54 條匝道上之安全視距 匝道上之安全視距,以第五條之規定作為安全視距。
- 第 55 條匝道上之最大縱坡度 匝道上之最大縱坡度,依第十三條之規定。
- 第 56 條匝道上之超高 匝道上之超高度,不得超高一○%。
- 第 57 條匝道之橫坡 匝道在直線部分之橫坡,規定最小為一%單向橫坡度。
- 第 58 條匝道最小寬度 匝道最小寬度規定如左表:甲:小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大型車輛。 乙:大型車輛為主,包括若干半拖車之特種車輛。 丙:以半拖車等大型車輛為主。
匝道上路面內側邊緣 之半徑 (公尺) 30 40 50 70 100 130 150 匝 道 路 最 小 寬 度 ︵ 公 尺 ︶ 單向單車道 不允許超車 甲 4.2 4.2 4.0 3.9 3.6 3.6 3.6 乙 4.8 4.7 4.6 4.6 4.5 4.3 4.3 丙 5.2 5.0 4.9 4.8 4.6 4.6 4.6 單向單車道 允許超越故 障車輛 甲 5.8 5.6 5.5 5.4 5.2 5.2 5.2 乙 6.4 6.2 6.1 6.0 5.8 5.8 5.8 丙 7.3 7.1 6.9 6.6 6.4 6.4 6.4 雙車道、單 向或雙向行 駛 甲 8.2 8.0 7.9 7.1 7.6 7.6 7.6 乙 9.1 8.9 8.8 8.4 8.2 8.2 8.2 丙 10.1 9.7 9.3 8.8 8.5 8.5 8.2 - 第 59 條匝道端變速車道長度 匝道端點之變速車道設計長度,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第 60 條出口匝道端點之設計出口匝道端點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 出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達六○○輛至八○○輛時,出口端點之設計如 圖甲或乙所示,漸縮區長度Z規定如左表:二 出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達八○○輛至一、二○○輛時,出口端點之設 計標準如圖丙所示,漸縮區長度Z之規定同第一款。 三 出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超過一、二○○輛時,出口端點之設計標準如 圖丁所示,漸縮區長度Z之規定同第一款。 (法源資訊編:圖甲~丁請參閱台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 (二) 84年版 第 1145 頁)
道路設計行車速率 漸縮區長度與支配之比值 (Z/C) (公里/小時) 最小值 適當值 六○ 八 一二 八○ 一○ 一五 一○○ 一二 一八 - 第 61 條交流道立體交叉處入口匝道端點之設計 入口匝道端俞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 入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在一、二○○輛以下時,入口端點之設計標準 如圖甲或乙所示,其在入口端點處縮減匝道路面寬度,規定如左表:二 入口匝道每小時交通量在一、二○○輛以上時,入口端點設計標準如 圖丙所示: (法源資訊編:圖甲~丙請參閱台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 (二) 84年版 第 1147 頁)
W匝道寬度 W縮減值-公尺 路面縮減所需長度 (F) 最小值 適當值 一.二○ 一二 一八 一.八○ 一八 二七 二.四○ 二四 三六 三.○○ 三○ 四五 三.六○ 三六 五四 - 第 62 條後續匝道端點間之距離 後續匝道之平面配置如圖甲乙丙及丁所示,相續兩匝道端點間之距離,規 定如左表:(法源資訊編:圖表請參閱台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 (二) 84年版 第 1148-1149 頁)
設計行車速度 平均行車速率 距離L (公尺) (公里/小時) (公里/小時) 最小值 適當值 五○以下 三○-四○ 五五 九○ 六五-八○ 五五-六五 九○ 一三五 九○以上 七五-八五 一二○ 一八○ - 第 63 條單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單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甲所示。
- 第 64 條雙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雙車道出口分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乙所示。
- 第 65 條單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單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丙所示。
- 第 66 條雙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 雙車道入口合流操作區域之設計標準,如圖丁所示。 (法源資訊編:圖表請參閱台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 (二) 84年版 第 1150頁)
- 第 67 條立體交叉之淨空 立體交叉之淨空,規定如左: 一 快車道路面上淨高為四.六公尺,但不得已時可視實際情形減為四. 三公尺。 二 側面車道路面上淨高同前款之規定,但專供慢車行駛者之淨高得減為 二.五公尺。 三 人行道上淨高為二.四公尺。 四 限制車種通行之道路其路面上之淨高,依所限制車種中最高高度加五 ○公分。
- 第 68 條環形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 環形交叉處之設計行車速率,原則上可按第四條規之七○%計之。但最高 不超過四○公里/小時。如交叉處兩路以上係以不同之行車速率設計時, 設計環形交叉,應以最高之行車速率為準。
- 第 69 條環形交叉處之視距 在環形交叉處,每條輻射路上應具之視距,不得少於第五條規定之最短視 距。
- 第 70 條環形交叉處之縱坡度 在環道內之縱坡度,不宜超過三%,不得已時得用五%。
- 第 71 條環形交叉處之交織距離 環形交叉處之最短交織距離,規定如左表:
環道內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最短環形交織距離 (公尺) 二○ 二五 二五 三○ 三○ 三五 四○ 四五 - 第 72 條環形交叉之最短平徑 一 圓形中心島:圓形中心島之半徑,不得短於左列公式求得之值。 ΣL 1 R=───-──W 2π 2 式中: R:圓形中心島之半徑 (公尺) 。 ΣL:交織距離之和數 (公尺) 。 W:環形車道之寬度 (公尺) 。 二 非圓形中心島及輻射路交接處,所用之最短半徑,規定如左表:
環形交叉環道內之設計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最短安全半徑 (公尺) 無超高 六%超高 一五 二○ 一五 二五 三○ 二○ 三○ 四○ 三○ 四○ 八○ 六○ - 第 73 條環形交叉之環道路寬 環形交叉之快車道環道路寬,按輻射路之數目,規定如左表:
輻射數目 環道路寬 (公尺) 三 七.五~一一.○ 四 七.五~一五.○ 五 九.○~一五.○ 六 九.○~一五.○ - 第 74 條環形交叉處之環道路面橫坡度 環道內路面橫坡度,規定如左表:
環道內路面設計行車 速率 (公里/小時) 在路拱線上橫坡度之最大 代數差 (公尺/公尺) 一五-二五 ○.○七-○.○八 三○-四○ ○.○六-○.○七 - 第 75 條平面交叉處之交角 平面交叉處之交角,以直角為宜。斜交時,其交角應在六○度至一二○度 之間。
- 第 76 條道路交叉處之中央分向島開口 在道路交叉處,中央分向島得予開口,以利車輛之轉向,開口之大小依車 輛之轉彎平徑及島之寬度而定。最小開口規定如左表:
中 央 寬 度 分 向 島 分向 島 形狀最小開 口 長度 轉 車輛 小型 客車 小型車輛為 主偶爾有大 型客貨車 大型客車及 大型貨車 半拖車 九 十二 十五 十八 弧 形 島 端 尖 形 島 端 弧 形 島 端 尖 形 島 端 弧 形 島 端 尖 形 島 端 弧 形 島 端 尖 形 島 端 1.2 17 17 23 23 30 30 35 35 1.8 16 12 22 18 29 23 24 27 2.4 15 12 22 16 28 20 34 26 3.0 15 12 21 14 27 19 33 23 3.6 14 12 20 13 26 17 33 22 4.8 13 12 19 12 25 15 32 20 6.0 12 12 18 12 24 13 30 17 7.2 12 12 17 12 23 12 29 16 8.4 12 12 16 12 22 12 28 14 9.6 12 12 15 12 20 12 26 12 10.8 12 12 13 12 19 12 25 12 12 12 12 12 12 18 12 24 12 15 12 12 12 12 15 12 21 12 18 12 12 12 12 12 12 18 12 24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 第 77 條平面交叉處之轉彎半徑 道路平面交叉處路面邊線之最小轉彎半徑規定如左表:表中: 甲為小型車輛。 乙為大型客車及大型貨車。 丙為車輛總長度一四公尺以下之半拖車。 丁為車輛總長度一四公尺以上之半拖車。
車輛 種類 轉向角 (度) 圓曲線半徑 (公尺) 三心複曲線 半徑 (公尺) 垂距 (公尺) 甲 三○ 一八 - - 乙 三○ 三○ - - 丙 三○ 四五 - - 丁 三○ 六○ - - 甲 四五 一五 - - 乙 四五 二三 - - 丙 四五 三六 - - 丁 四五 四五 - - 甲 六○ 一二 - - 乙 六○ 一八 - - 丙 六○ 三○ - - 丁 六○ - 六○-二三-六○ 一.一 甲 七五 一一 三○- 八-三○ ○.六 乙 七五 一七 三六-一四-三六 ○.六 丙 七五 二三 三六-一四-三六 一.二 丁 七五 - 四五-一五-四五 一.七 甲 九○ 九 三○- 六-三○ ○.八 乙 九○ 一五 三六-一二-三六 ○.六 丙 九○ - 三六-一二-三六 一.五 丁 九○ - 四五-四五-四五 一.五 甲 一○五 - 三○- 六-三○ ○.八 乙 一○五 - 三○-一一-三○ ○.九 丙 一○五 - 三○-一一-三○ 一.五 丁 一○五 - 四五-一二-四五 二.○ 甲 一二○ - 三○- 六-三○ ○.六 乙 一二○ - 三○- 九-三○ 一.五 丙 一二○ - 三○- 九-三○ 一.七 丁 一二○ - 三六-一一-三六 二.一 甲 一三五 - 三○- 六-三○ ○.五 乙 一三五 - 三○- 九-三○ 一.五 丙 一三五 - 三○- 九-三○ 一.五 丁 一三五 - 三○- 九-三六 二.四 甲 一五○ - 二三- 六-二三 ○.六 乙 一五○ - 三○- 九-三○ 一.五 丙 一五○ - 三○- 九-三○ 一.五 丁 一五○ - 三六- 九-三六 二.三 甲 一八○ (迴轉) - 一五- 五-一五 一.五 乙 一八○ (迴轉) - 三○- 九-三○ 一.五 丙 一八○ (迴轉) - 三○- 六-三○ 三.○ 丁 一八○ (迴轉) - 三六- 八-三六 三.四 - 第 78 條槽化轉彎式平面交叉設計 槽化轉彎式平面交叉之轉彎分道,其最小半徑及路面寬度,規定如左表:
主道設計行車 速率 (公里/小時) 轉彎分道設計 行車速率 (公里/小時) 轉彎分道 最小半徑 (公尺) 路面寬度 (公尺) 單 向 單車道 單 向 雙車道 雙 向 雙車道 八○ 五五 四○ 四.五 八 九 六○ 四○ 二五 四.五 八 九 四○ 三○ 一五 五.○ 九 一○ 三○ 二○ 一五 五.○ 九 一○ 二五 二○ 一五 五.○ 九 一○ - 第 79 條都市計畫道路交叉處建築線截角長度標準規定如左表:│ │二│一二○度│ │ │ │ │ │四│四│四│六│六│ │ │十├────┼─┼─┼─┼─┼─┼─┼─┼─┼─┼─┤ │ │五│ 九○度│ │ │ │ │ │五│五│五│八│八│ │ │以├────┼─┼─┼─┼─┼─┼─┼─┼─┼─┼─┤ │ │上│ 六○度│ │ │ │ │ │六│六│六│十│十│ │ ├─┼────┼─┼─┼─┼─┼─┼─┼─┼─┼─┼─┘ │ │二│一二○度│ │ │ │四│四│四│四│四│六│ │ │十├────┼─┼─┼─┼─┼─┼─┼─┼─┼─┤ │ │二│ 九○度│ │ │ │五│五│五│五│五│八│ │ │以├────┼─┼─┼─┼─┼─┼─┼─┼─┼─┤ │ │上│ 六○度│ │ │ │六│六│六│六│六│十│ │ ├─┼────┼─┼─┼─┼─┼─┼─┼─┼─┼─┘ │ │二│一二○度│三│三│三│四│四│四│四│四│ │ │十├────┼─┼─┼─┼─┼─┼─┼─┼─┤ │ │以│ 九○度│四│四│四│五│五│五│五│五│ │ │上├────┼─┼─┼─┼─┼─┼─┼─┼─┤ │ │ │ 六○度│五│五│五│六│六│六│六│六│ │ ├─┼────┼─┼─┼─┼─┼─┼─┼─┼─┘ │ │十│一二○度│三│三│三│四│四│四│四│ │ │八├────┼─┼─┼─┼─┼─┼─┼─┤ │ │以│ 九○度│四│四│四│五│五│五│五│ │ │上├────┼─┼─┼─┼─┼─┼─┼─┤ │ │ │ 六○度│五│五│五│六│六│六│六│ │ ├─┼────┼─┼─┼─┼─┼─┼─┼─┘ │ │十│一二○度│三│三│三│四│四│四│ │ │五├────┼─┼─┼─┼─┼─┼─┤ │ │以│ 九○度│四│四│四│五│五│五│ │ │上├────┼─┼─┼─┼─┼─┼─┤ │ │ │ 六○度│五│五│五│六│六│六│ │ ├─┼────┼─┼─┼─┼─┼─┼─┘ │ │十│一二○度│三│三│三│四│四│ │ │二├────┼─┼─┼─┼─┼─┤ │ │以│ 九○度│四│四│四│五│五│ │ │上├────┼─┼─┼─┼─┼─┤ │ │ │ 六○度│五│五│五│六│六│ │ ├─┼────┼─┼─┼─┼─┼─┘ │ │十│一二○度│三│三│三│四│ │ │以├────┼─┼─┼─┼─┤ │ │上│ 九○度│四│四│四│五│ │ │ ├────┼─┼─┼─┼─┤ │ │ │ 六○度│五│五│五│六│ │ ├─┼────┼─┼─┼─┼─┘ │ │八│一二○度│三│三│三│ │ │以├────┼─┼─┼─┤ │ │上│ 九○度│四│四│四│ │ │ ├────┼─┼─┼─┤ │ │ │ 六○度│五│五│五│ │ ├─┼────┼─┼─┼─┘ │ │六│一二○度│三│三│ │ │以├────┼─┼─┤ │ │上│ 九○度│三│三│ │ │ ├────┼─┼─┤ │ │ │ 六○度│四│四│ │ ├─┼────┼─┼─┘ │ │四│一二○度│三│ │ │以├────┼─┤ │ │上│ 九○度│三│ │ │ ├────┼─┤ │ │ │ 六○度│四│ │ ├─┼────┴─┴─────────────────────┤ │備│ (一) 交叉角度欄內之一二○度表示在一○五度以上,未滿一二│ │ │ ○度。九十度表示在七五度以上,未滿一○五度。六○度│ │ │ 表示六十度以上,未滿七十五度。 │ │ │ (二) 交叉角超過一二○度者無須截角。 │ │ │ (三) 交叉角不滿六十度者,依實際情形另行核定。 │ │ │ (四) 三條以上道路相叉時,其交叉角度指相鄰道路所構成之交│ │ │ 叉角度。 │ │ │ (五) 截角所成之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 │ │註│ (六) 截角改為圓形時截角度即為該弧之弦。 │ └─┴────────────────────────────┘
較 寬 道 路 截 較狹 角長 道 度 路 交 叉長度 四 以 上 六 以 上 八 以 上 十 以 上 十 二 以 上 十 五 以 上 十 八 以 上 二 十 以 上 二 十 二 以 上 二 十 五 以 上 三 十 以 上 四 十 以 上 四 十 以 上 一二○度 四 四 四 六 六 六 六 九○度 五 五 五 八 八 八 八 六○度 六 六 六 十 十 十 十 三 十 以 上 一二○度 四 四 四 六 六 六 九○度 五 五 五 八 八 八 六○度 六 六 六 十 十 十 - 第 80 條道路與鐵路交叉型式 市區道路與鐵路交叉之型式,規定如左表:
市區道路種類 市區道路與鐵路交叉型式 高速道路 立體交叉 主要或次要道路 立體交叉或平面交叉 - 第 81 條道路與鐵路立體交叉淨空 立體交叉淨空規定如左: 一 市區道路在鐵路之上者,依照鐵路最小淨空規定。 二 市區道路在鐵路之下者,最小淨空依照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 82 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設計 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標準,相交角度不得小於四五度,距叉道一五公 尺以內,應保持水平,在此距離之外五○以尺以內,縱坡度不得大於百分 之四,距叉道三○公尺以內。忌設彎道,應具安全設備,並應依交通部公 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 第 七 章 安全走道及緣石設計標準
- 第 83 條高架或低降道路等之安全走道 安全走道之寬度不得少於四五公分,高度至少二○公分。
- 第 84 條分隔島緣石 分隔島如無需考慮保護行人,週邊可設置低而傾斜 (不超過四五度) 之緣 石,其高度為一五至二○公分,如需考慮保護行人,緣石面應略呈直,其 高度以二○公分為準。
- 第 85 條槽化島緣石 槽化島如不兼作防護島時,其緣石高度不宜超過一○公分,如兼作防護島 時,其緣石高度以二○公分為準,其寬度並得少於二○公分。
- 第 86 條環形交叉中心島緣石 環形交叉中心島緣石應採用傾斜型式,傾斜度 (不得大於四五度) 高度以 一五公分為準,緣石面並應加漆反光標線。但需考慮行人或古蹟建築物之 安全時,緣石得改為垂直型式,高度亦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 第 87 條人行道緣石 人行道緣石之高度,應配合都市計畫道路寬度比例決定之。其最小高度不 得少於一五公分。
- 第 八 章 橋涵設計標準
- 第 88 條橋涵設計標準 橋涵設計標準參照交通部公布之橋樑設計規範辦理。
- 第 九 章 隧道設計標準
- 第 89 條隧道寬度 隧道寬度應按所設車道數與每車道之寬度另加緣石及人行道之寬度設定; 如為單車道者,其車道淨寬度不得少於四公尺。
- 第 90 條緣石及人行道緣石不供人通行者其寬度不得少於四五公分,高度不得低於 一八公分或高於二五公分。 人行道連同緣石之寬度不得少於一○○公分,並須加設人行護欄。
- 第 91 條隧車垂直淨高 隧道兩緣石間之垂直淨高不得小於四.三公尺 (如附圖) 。 下圖為隧道淨高 全 寬 │←────────────────→│ .......................................... │← →│ │← →│ ↑ 路 │ 緣或 │ │ 緣或 │ │ 拱 │ 石邊 │ │ 石邊 │ │ 不 │ 人溝 │ │ 人溝 │ │ 得 緣 │ 行寬 │ │ 行寬 │ │ 少 石 │ 道度 │ │ 道度 │ │ 於 高 │ │ │ │ │430 度 │ │ │ │ │ 公 │ │ │ │ │ ↓ 分 └→=└───┴──────────┴───┘─── 行車道寬度 │←────────→│
- 第 92 條隧道縱坡度 隧道內路面除設橫向路拱外,應酌設千分之五以上之縱坡度及排水設施。
- 第 93 條隧道通風 隧道長度在五○○公尺以上者應考慮加設通風設施。
- 第 十 章 道路島設計標準
- 第 94 條分隔島設置 一 四線快車道以上之道路,可沿路幅中心設置分向島,以分隔反向行駛 之車輛。 二 在四車道以上之道路,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得設分道島以分隔不同 速度之車輛。
- 第 95 條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 分隔島之形狀與尺寸,視地形而定,其週邊並圍以緣石,但如不兼作防護 島使用時,可以路面標線或凸起金屬物代替之。 一、寬度:分隔島之寬度除另有規定外應視路權範圍、車道及交叉路口防 護作用等因素而定,其寬度至少四○公分。 二、高度:同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第 96 條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 公共汽車停車站之尺寸規定如左: 一 長度:站台設在叉路口附近,容一輛車停靠著,最短二○公尺,每增 加一輛應增長一五公尺。站台設在路段中央,容一輛車停靠著,最短 二五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一五公尺。 二 寬度:最少須有一.二公尺。 三 高度:站台之高度為二○公分。
- 第 97 條行人防護島之尺寸 行人防護島之尺寸規定如左: 一 寬度:至少一.二公尺。 二 長度:以行人穿越道之寬度為準。 三 高度:以二○公分為準。
- 第 98 條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防護 公車島、行人防護島端點,須建有堅固之防護設備。此種防護設備,以鋼 筋混凝土構造為準,亦可用金屬管或金屬樁為之,並加反光標漆。
- 第 十一 章 市區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 第 99 條照度 (Illumination) 標準 市區道路照度標準,應符合左表規定:附註: 一 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LUX或lm/m×m) 。 二 本照度標準表係假定路面反射率為二○% (混凝土路面) 時之需要照 度值,如反射率變為一○% (瀝青路面) 時,照度等級應提高一級。 三 雙向行駛之長隧道出口及單向行駛之長隧道進口應有緩和照明之設置 :由隧道口向內在白晝應由明而暗,在夜間應由暗而明。 四 隧道長度少於五○公尺者不必設置緩和照明,但在夜間隧內最低照度 應符合表中之規定,在白晝隧道內照度應較夜間加倍或三倍設置。 五 在午夜至黎明間交通量顯著減少時為節省電力消耗,可裝置自動減光 照明設備,使燈具個別減半發光,或交錯減半啟亮使用。 六 橋樑、道路或高速道路在接近市區或光亮地段,亦應有緩和照明之設 置。
照 度 等 級 標 準 照 度 照度範圍 高速道路 一般道路 (LUX) (LUX) 鬧 區 郊 區 其 他 甲 50 70~30 隧道內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乙 20 30~15 隧道出口、 收費站 丙 10 15~ 7 陸橋下、停車 場、道路沿線 鬧區 隧道內 丁 5 7~ 3 不適用 不適用 郊區 車站廣場 戊 2 3~1.5 己 1 1.5~0.7 住宅區 公園 其他 庚 0.5 0.7~0.3 - 第 100 條明暗均勻度 (Uniformity of Brightness) 及燈柱高度明暗均勻度及燈柱 高度,應符合左表規定:附註: 一 燈具之間隔及燈柱之高度應妥為安排選定,使明暗均勻度不低於表中 中規定。 二 平均照度低於5LUX (丁級) 以下之次要道路照明不受右表之限制。 三 使用燈柱之照明器具,燈柱有效高度在市區道路不得低於八公尺,在 郊區道路或高速道路不得低於一○公尺。但情形特殊者得酌予降低。
道路分類 明暗均勻度 高速道路 一般道路 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比 大於一比五 大於一比七 最低照度與最高照度比 大於一比八 大於一比一四 - 第 101 條光色 (Light Color) 光色規定如左: 一 為免與交通信號燈具混淆,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之光色應盡量避免使 用黃色。 二 路燈之光色應盡量使被照射物體之原有色彩自然不變。 三 長隧道內或山區道路之多霧多塵煙地區可採用黃色燈光照明,增加駕 駛者透視力。
- 第 102 條燈具 (Luminaire) 之型式及使用 燈具之形式及使用,應符合左表規定: 燈具型式及眩光規定。附註: 遮蔽型 (Cut-off) 燈具,最大光度涵蓋範圍○°-65°半遮蔽型 (Semi Cut-off) 燈具,最大光度涵蓋度範圍○°- 75°無遮蔽型 (NonCut-O- ff) 燈具,最大光度涵蓋範圍○°- 90°。
道 路 分 類 郊區道路 市區道路 高 速 道 路 交 通 量 多 於 五 ○ ○ 輛 / 小 時 交 通 量 在 一 ○ ○ 五 ○ ○ / 小 時 交 通 量 少 於 一 ○ ○ 輛 / 小 時 幹 線 道 路 主 要 道 路 眩 光 不 容 許 不 受 限 制 少 許 容 許 燈 具 型 式 優 先 遮 蔽 型 不 受 限 制 遮 蔽 型 遮半 蔽遮 型蔽 或型 尚 可 半 遮 蔽 型 不 受 限 制 半 遮 蔽 型 無 遮 蔽 型 - 第 103 條平均照度 (Average Illumination) 之計算公式: F×N×U E=─────── S×W×D E:平均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F:光源全光束,單位為流明。 N:燈具排列係數,單個排列為N=1,雙側排列為N=2。 U:燈具照明率,由W/H而定,約在○.二-○.四之間。 S:燈具間隔,單位公尺。 W:道路寬度,單位公尺。 D:減光補償率D=1.5-1.7視養護程度而定。 H:燈柱有效高度,單位公尺。 附註: 一 平均照度算得之結果,應符合第九十九條標準照度值之規定。 二 光源全光束及燈具照明率隨所採用不同之燈泡、燈具而異。
- 第 十二 章 行道樹 (路樹) 裁植標準
- 第 104 條行道樹種類 一、以落葉與不落葉劃分 (一) 常綠性:榕樹、樟樹、桉樹、銀樺、菩提樹、濕地松、黑松、 羅漢松、竹柏、棕櫚科植物等。 (二) 落葉性:楓樹、槭樹、木棉、榆樹等。 二、以葉片寬窄劃分 (一) 針葉樹:龍柏、南洋杉、柳杉檜柏等。 (二) 闊葉樹:水黃皮、洋紫荊、印度橡膠樹等。 三、以樹冠大小劃分 (一) 大喬木:黃槿、榕樹、茄冬、鳳凰木、合歡等。 (二) 中喬木:樟樹、木棉、亞力山大椰子等。 (三) 小喬木:楊桐、木檞、春不老等。 四、以觀賞部分劃分 (一) 觀葉類:楓樹、欖紅木、芒果、懸崖海棠等。 (二) 觀花類:海紅豆、洋紫荊、合歡、櫻花等。 (三) 觀果類:可可椰子、麵包樹等。
- 第 105 條行道樹栽植時期 一 落葉樹宜在落葉後至翌春萌芽前栽植。 二 一般常綠樹在十月至翌春四月之間。 三 棕櫚科植物最適宜在三至五月栽植,冬季不宜栽植。
- 第 106 條行道樹栽植方法 一 掘穴宜深且寬,並以適於該樹種之土壤回填。 二 穴底先施腐熟堆肥一至三公尺。 三 栽植之深淺應與原在苗圃時相同。 四 踏實充分灌水。 五 栽植較大樹苗宜在栽植前一年先行斷根。 六 喬木類應加支柱。
- 第 107 條行道樹之選種 一 適合當地氣候及環境。 二 耐乾耐風且成長快。 三 外觀整齊美麗。 四 能代表本地特色。 五 能耐交通工具所排廢氣污染,且具有抵抗力。 六 根群發育良好者。
- 第 108 條行道樹栽植位置及間隔 行道樹之栽植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熱,如道路交叉口及彎道內側等不宜設 置,行道樹設於人行道上者,其間距離應不少於六公尺,設於中央分向島 或分道島者,如以遮住對向車輛光線者,宜栽植一公尺左右之灌木類樹種 ,其間距依其功用而定。
- 第 109 條行道樹高度 行道樹與電力線之最小淨距。 行道樹之頂及樹幹枝椏與電力線之最小淨距規定如左:附註: 一 視樹枝之大小及木質堅硬程度由工程司決定,通常徑小質硬者徑距可 較短。 二 凡淨距小於上項規定者,應將行道樹修剪、移植、或遷移電力線。
電力線電壓強度 電力線位於樹頂之上 時與樹頂之淨距 (註一) 電力線位於樹旁時與樹 幹枝椏之淨距 (註二) 110-750伏特 30-100公分 30公分 750-13,300伏特 30-100公分 90公分 13,300-66,000伏特 120-180公分 200公分 66,000伏特以上 360公分 360公分 - 第 十三 章 路面排水工程設計標準
- 第 110 條設計系統 新築道路未達到計畫全寬時,兩側可暫設明溝;已達計畫全寬時,若有排 水系統規劃,應依照系統同時施設排水管線;若無排水系統規劃,應考慮 設施適當之側溝。側溝之型式為L型溝,下設暗管或U型溝。
- 第 111 條排水面積 設計市區道路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之地區,應按其規定計算排水 面積;如尚無系統規劃之地區,其排水面積之計劃如附圖。 附圖-地面平坦時排水面積畫分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高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面坡度較大 (約1%以上) 時排水面積畫分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高線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12 條暴雨強度公式 暴雨度應按各該地區過去資料分析求得,在無其他更為適當之資料時,可 用附錄一公式。 附錄一 (第十三章第一百十二條) 暴雨強度公式: 台北地區: 5.2001 一年頻率暴雨I1=────── t+41.46 6.237 二年頻率暴雨I2=────── t+38.96 7.453 三年頻率暴雨I3=────── t+44.73 8.605 五年頻率暴雨I5=────── t+49.14 式中: I:為降雨強度 (公里/小時) 。 t:為降雨持續時間 (Rainfall Duration) (分鐘)
- 第 113 條暴雨頻率之選定。 暴雨頻率之選定,應根據各地區發展之程度及經濟價值作為衡量之準繩。 規定如左:
暴雨頻率 適用地區 三年一次 新市區 五年一次 舊市區 - 第 114 條逕流係數 逕流係數,規定如左表:註:瀝青路面逕流係數採用固定值○.八五。
使用 區 商業 區 住宅區及 混合區 工業 區 機關、學 校、醫院 公園 綠地 農業 區 機場 用地 山區 計畫 採用 逕流 係數 0.83 0.79 0.67 0.61 0.56 0.38 0.52 0.52 - 第 115 條流達時間 雨水下水道流達時間,規定如左: 一 商業區流達時間為五分鐘至十五分鐘。 二 住宅區流達時間為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三 街道側溝及雨水進水井之流達時間為五分鐘。
- 第 116 條逕流量之計算 逕流量計算公式: C×I×A Q=─────── 360 式中: Q:為逕流量 (立方公尺/秒) 。 C:為逕流係數。 I:為降雨持續時間t分鐘內之平均降雨率 (公里/小時) 。 A:為排水面積 (公頃) 。
- 第 117 條溝 (管) 渠水力計算。 水力計算公式,採用曼寧 (Manning) 公式: 1 V=── (R) ^2/3× (S) ^1/2 n 式中: V:為流速 (公尺/秒) 。 n:為粗糙係數。 R:為水力半徑 (公尺) 。 S:為水力坡降。
- 第 118 條粗糙係數 多種構 (管) 渠,採用之粗糙係數 (n) 值,規定如左:
- 第 119 條計流速限制 計流速限制,規定如左: 一 梯形明渠,其最大流速不得大於每秒四公尺。 二 暗渠流速不得大於每秒三公尺。 三 最小設計流速,不得少於每秒○,六公尺。
- 第 120 條最小雨水管徑 承受街道雨水之管徑,最小不得少於三○公分。
- 第 121 條家庭排水管 家庭排水,應接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建前,新築側構 ,應酌留排水孔,以備住戶自行接入側溝內,其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二○公 分。
- 第 122 條L型側溝之設計 L型側溝之橫坡一般規定為一:一○。設計L型側構之計算公式為: N 1/2 8/3 Q=1.745×10埞(──)S Y 。 n 式中: Q為流量 (立方公尺/秒) Z為L型側溝橫斷面坡度之倒數 (採用一○) 。 n 為粗糙係數 (採用○.○一五) 。 S為L型側溝縱坡度。 Y為L型側溝最深處之水深 (公分) 。 兩種標準L型側溝流量計算圖如下:
- 第 123 條L型側溝之最小縱坡度 L型混凝土側溝之最小縱坡度,規定為千分之一.二,設道路縱坡度許可 ,設計時應使側溝底坡度與道路縱坡度一致。
- 第 124 條緣石進水井 進水井之最大間距不得超過三○公尺。緣石進水口寬度可依左圖 (緣石進 水進水容量曲線圖) 決定之。
- 第 125 條撥噫]置條件 撥噫]置條件規定如左: 一 地下水位高之地區。 二 道路縱坡平坦,而路幅內設有寬度超過四公尺之綠島者。
- 第 十四 章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計標準
- 第 126 條標誌 市區道路交通標誌之標誌體形、顏色、大小、圖案、說明、字體反光、照 明及設置等之設計標準,應依照交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之規定。
- 第 127 條標線 市區道路交通標線係設置於水泥路面或瀝青路面上之線條或文字,為管制 道路交通,所設之指示、禁止與警告標誌。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 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第 128 條號誌 市區道路交通號誌係設置於交叉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用以管制道路交通 ,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之光色訊號,其設計與設置標準,應依照交通部 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 第 十五 章 人行陸橋與地下道設置標準
- 第 129 條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設置標準 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一 禁止行人跨越高速道路或主要幹線,其路旁設有工廠、運動場、市場 、鐵、公路車站及學校等者。 二 一般行跨越道路人數、機動車交通量達到左列標準者: 三 道路寬度二五公尺以上,中間未設分隔島或安全島,時有行人必須穿 越者;或雖設有分隔島,其寬度不足容納等待通過之人群者。 四 交叉路口設有三時相以上交通號誌者。 五 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發生有傷亡之車禍五次以上,雖經增 設交通標誌,或號誌,仍未能減少者。
- 第 130 條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位置 一 與既成之行人陸橋或地下道,或與附近行人穿越道之距離,除情況特 殊外,不宜少於二○○公尺。 二 應設於行人主流之處,其坡道或出入口須顧及行人使用之便利。 三 坡道或出入口不得妨礙來往車輛之視線。 四 須有標誌,明確指示其出入口之位置。
- 第 131 條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寬度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淨寬,依行人之流量規定如左表,如因地形或其他限 制,最少寬度得酌予放低,惟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 第 132 條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規定如左: 一 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不得小於二.四公尺。 二 人行陸橋下之垂直淨空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 第 133 條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縱坡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坡道縱坡為斜坡式者其最大坡度不得超過一五%,而 以一○%為宜。 其為階梯式者不得超過三○%,而以二○%為宜,梯級尺寸依建築技術規 則之規定。階梯式坡道除用電動扶梯外,垂直距離每隔二公尺至三公尺, 應設置平臺一處,其深度不得少於一.二公尺,或等於坡道之寬度。 人行陸橋之階梯如因地形限制,得採用螺旋形。 電動扶梯之坡度、寬度及速度應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 十六 章 路面種類
- 第 134 條快車道路面種類 快車道路面種類,規定如左表:
- 第 135 條慢車道路面種類 慢車道路面種類,同次要道路標準。
- 第 136 條人行道路面種類 人行道路面種類,可為剛性路面或柔性路面或磚塊路面。
- 第 十七 章 路基土壤之探鑽及取樣標準
- 第 137 條都市計畫路寬在三○公尺以下時之路基壤探鑽鑽孔之最大平均縱向距離, 規定如左: 一 GI法:五○公尺至八○公尺。 二 CBR法:一○○公尺至二○○公尺。 三 R值法:六○公尺至一五○公尺。
- 第 138 條都市計畫路寬在三○公尺以上時之路基土壤探鑽鑽孔之最大平均縱向距離 ,規定如左: 一 GI法:三○公尺至五○公尺。 二 CBR法:八○公尺至一五○公尺。 三 R值法:四○公尺至一○○公尺。
- 第 139 條路基土壤探鑽鑽孔位置之選定 路基土壤探鑽鑽孔位置之選定,應使用逢機取橏法決定之。 (參閱附錄二 )
- 第 140 條鑽孔深度 路基土壤鑽孔深度,至少須達設計路基標高以下九○公分,惟其深度得照 左列規定予以變更之: 一 當路線通過層次均勻土壤斷面時,鑽孔宜透過各透水層,伸至邊溝線 下之不透水土層內。 二 當填方係採自借土坑內,鑽孔深度須伸至借坑之預計深度。
- 第 141 條土壤取樣數 土壤取樣數不論採用何種土壤試驗方法,樣品性能均按左列取樣所求得土 壤性能之平均值為準: 一 既成道路:鑽孔深度在地面以下 (不包括經處理或後加之路面及底層 材料) 一公尺者,按其鑽孔深度平均分二層取樣,以其平均值為準。 超過一公尺者,一公尺以下,每一公尺取樣一次,其性能僅供參考。 二 新築道路:挖方地段應在路基標高以下取樣,其方法與既成道路同。 填方地段,除以借土坑之樣品性能為準外,並應注意原地面下土壤性 能,必要時取樣試驗 (借土坑鑽孔取樣以每隔一公尺深取樣一次為原 則) 。
- 第 142 條土壤取樣重量 路基土壤探鑽取樣重量標準,規定如左: 一 GI法:每處取土約一公斤,上下土質不同時,應分別採取一公斤。 二 CBR法:每處取土約三十五公斤 (土壤粒徑在二公分以上者不計) ,同一孔內土層有變化,而其厚度在二○公分內者,可不取樣,但 須列入紀錄。 三 R值法:每處取土約六至八公斤 (土壤粒徑在二.五公分以上者不計 ) ,上下土質不同時,應分別取樣。
- 第 143 條鑽孔紀錄 路基土壤探鑽及鑽孔,應有一完備及系統之紀錄,如樣品之採集部位及編 號,地面之狀態,土壤原始之物質,地形,以及在鑽孔中所見到之土壤, 其斷面之描述,如土壤層數、層次、及每層厚度等,均應有詳細之記載。 鑽孔紀錄,應指示地下水位之高度,及探鑽時發現滲漏層之位置。
- 第 十八 章 土壤分類及壓實標準
- 第 144 條路基土壤分類 路基土壤分類表列如左:
- 第 145 條路基土壤壓實標準 路基土壤壓實標準規定如下: 一 在路基頂部厚一五公分範圍內,如為黏性土壤,其壓實密度不得小於 用AASHO改良劣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密度之九五%,如為非黏性土 壤,則其壓密度不得小於用AASHO改良劣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密度 一○○%。 二 路基頂部一五公分以下土壤,其壓實密度不得小於用AASHO改良 劣壓試驗法所得最大密度之九○%。 三 黏性土壤輾壓時之含量,須經由試驗並考慮膨脹因素決定之。非黏性 土壤輾壓時之含水量應較試驗室所得之最佳含水量低一-二%。 四 如因黏性土壤其天然含水量偏高,壓實密度無法達到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標準時,得 由工程司酌定之。
- 第 十九 章 天然砂石 (摻砂石料) 基層材料標準
- 第 146 條天然砂石料之級配 天然砂石料級配應符合左表內任何一種之規定:
- 第 147 條天然砂石料之品質 天然砂石料之品質須符合左表之試驗標準並避免含有不適宜之雜質。
- 第 二十 章 土壤材料 (級配石料) 面層或底層、基層材料設計標準
- 第 148 條土壤粒料之級數規定 土壤粒料所用之材料,應符合左表內任何一種級配規定 (ABCD級適用 於戌層,CDEF級適用於面層) :
- 第 149 條粗粒料 粗粒料 (停留於四號篩上) 應為堅之石料或卵石,經洛杉機磨耗試驗, 其磨耗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第 150 條細粒料 細粒料 (通過四號篩) 為砂及通過二○○號之細粒土壤。通過二○○號篩 之材料數量須在通過四○號篩之三分之二以下。
- 第 151 條土壤粒料底層材料品質 土壤粒料底層材料,除須符合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外, 尚須符合左表之試驗標準;並避免含有不適宜之雜質。
- 第 二十一 章 瀝清混凝土面層 (摩擦層及聯結層) 材料及配合設計標準
- 第 152 條152 瀝青材料 瀝青膠泥選用針入度八五-一○○者,其品質須符合公路材料規範之規定 ,其使用溫度為 120°~160℃(250度至330℉),及稠度在賽氏稠度試驗 75-150秒。通常粒料顆粒愈大者,其使用之瀝青稠度應愈高。
- 第 153 條粗粒料 一 粗粒料係指留於八號篩以上之粒料。 二 粗粒料可為碎礫石,須質地堅韌、潔淨、耐磨而無泥土、塵埃或其他 不良物質包裹者。 三 粗粒料洛杉磯磨耗試驗時之磨耗率,用於摩擦層者不得大於三五%, 用於聯結層者不得大於四○%。 四 粗粒料如用碎礫石,則含有二個碎裂面以上之碎料,至少須在重量比 百分之六○以上。
- 第 154 條細粒料 一 細粒料係指通過八號篩而留於二○○號篩以上之粒料。 二 細粒料可為天然砂、石屑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品質須潔淨、堅韌、顆 粒表面應粗糙,且不含泥土或其他雜物者。
- 第 155 條填充料 一 填充料一般係指通過二○○號篩之粒料。 二 填充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石粉末,水泥或其他無塑性之無機物粉末 ,但不得為塊狀,且須符合左表級配之規定:
- 第 156 條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配合比例設計 一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及瀝青材料之配合,可由設計工程司選定,但須 符合表 (一) 或表 (二) 之規定,其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 下限,驟變為都一篩號之上限;反之亦然。 (瀝青膠泥之含量,係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總重量之百分率) 二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容許誤差,規定如左表: 三 品質控制方法可由設計工程司,就左表所列任選一法行之:
- 第 二十二 章 五公分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設計標準
- 第 157 條瀝青材料 所用瀝青材料係以針入度八五-1○○之瀝青膠泥,其每一百平方公尺用 量,可參照左表規定,其正確用量應由試驗決定之。
- 第 158 條粒料 所用粒料,須為潔淨之碎石或礫石,質地堅實,且均勻不雜有太薄太長或 易於風化之片塊,以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其洛杉磯磨耗試驗之磨耗百分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五。
- 第 159 條粒料級配 粒級級配,規定如左表:
- 第 160 條每一平方公尺材料用量 五公分熱灌瀝青膠泥碎石或礫石面層每一百分平方公尺材料用量,參考如 左表:
- 第 二十三 章 三公分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設計標準
- 第 161 條瀝青材料 所用瀝青材料係針入度八五-一○○之瀝青膠泥,其每一百平方公尺用量 ,參考如左表:
- 第 162 條粒料 所用粒料,須潔淨之碎石或礫石,質地堅實,且均勻不雜有太薄太長或易 於風化之片塊,以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其洛杉磯磨耗試驗之磨耗百分之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 第 163 條粒料級配 粒級級配,規定如左表:
- 第 164 條第一百平方公尺材料用量 三公分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每一百分平方公尺材料用量,參考如左表 :
- 第 二十四 章 瀝青封層設計標準
- 第 165 條瀝青材料 所用瀝青材料,須符合公路材料規範,其需用之種類與等級,規定如左表 (一) ,其操作溫度如表 (二) 。
- 第 166 條粒料 一 一般要求: (一) 碎石須質地顆粒潔淨堅耐用,不得含有扁平細長及風化質軟者。 (二) 卵石須為潔淨堅耐用之石料,分為: 1 天然卵石:為過篩後之天然卵石。 2 軋碎卵石:停留於#4篩上之碎卵石,其重量之六○%以上須有 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破碎面。 二 物理性: (一) 磨損:洛杉磯磨損試驗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二) 碎卵石之留於#4篩以上部分須合左表規定: 三 粒料尺寸:完成後面層厚度應約等於所規定之粒料之最大尺寸。
- 第 167 條粒料級配 粒料級配規定如左表: 右列各項級配均可使用,視當地所產石料級配謹慎選擇,如均無法適合時 ,其級配百分率得由工程司酌予調整之。 如級配雖合規定,但其通過百分率較偏於低之一側時,其相當之瀝青用量 則應偏於高之一側;反之亦是。 選用瀝青材料種類及級配宜由使用之粒料級配而定,通常級配粗者,瀝青 材料之稠度應較高 (即針入度應較低) ,級配緊密者,稠度應較低。
- 第 168 條材料用量 瀝青封層每平方公尺材料用量由試驗決定之,左表僅供參考之用。
- 第 二十五 章 雙層及三層瀝青表面處理材料設計標準
- 第 169 條瀝青材料 瀝青材料,同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 第 170 條粒料 粒料之品質、形狀、磨耗試驗等同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 第 171 條粒料級配 粒料級配,同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 第 172 條材料用量 雙層及三層瀝青表面處理,每平方公尺材料用量,由試驗決定之,左表僅 供參考。
- 第 二十六 章 瀝青路面厚度設計方法標準
- 第 173 條土壤分類指數法使用範圍 土壤分類指數法,不適用於高速道路及主要道路,僅限於試驗設備較簡單 ,人力缺乏以及交通量調查資料較缺乏地區。
- 第 174 條土壤分類指數法交通量之分類標準 交通量分類標準,規定如左表:
- 第 175 條土壤分類指數之計算 一 土壤分類指數之計算公式: 2 5 1 GI=───a+───ac+───bd 10 1,000 100 式中: a為通過二○○號篩之材料百分數。最小三五、最大七五,計算出之差額 ,應以一至四○為限。 b為通過二○○號篩之材料百分數。最小十五、最大五五,計算出之差額 ,應以一至四○為限。 c為液性限度,求得之值在最小四○、最大六○範圍內,計算其差額,應 以一至二○為限。 d為塑性指數,求得之值在最小一○、最大三○範圍內,計算出之差額, 應以一至一○為限。 二 土壤分類指數之圖解法:按圖上說明可求得指數。
- 第 176 條土壤分類指數法設計瀝青路面總厚度 土壤分類指數法,設計瀝青路面總厚度表,規定如左表 (一) 與表 (二) 。
- 第 177 條土壤分類指數法,瀝青面層及礫 (碎) 石底層最小厚度標準 瀝青面層及礫 (碎) 石底層之最小厚度如左: 一 輕級交通量:二○公分。 二 中級交通量:二○公分。 三 重級交通量:二○公分。 第一百七十六條表列土壤分類指數值求出之路面總厚度小於第一項規定小 厚度時,應採用該最小厚度值設計之。
- 第 178 條CBR法 CBR法設計瀝青路面厚度,規定採用美國瀝青學會一九六九年出版之「 公路及市區道路全厚瀝青路面結構--厚度設計」手冊中之規定辦理。並 使用圖1 求得熱拌瀝青混凝土路面之全厚度,然後視當地可使用之數種材 料,作比較設計,以求得最經濟之路面。
- 第 179 條R值法 R值法設計瀝青路面厚度,規定採用美國瀝青學會一九六九年出版之「公 路及市區道路全厚瀝青路面結構--厚度設計」手冊中之規定辦理。並使 用圖2 求得瀝青混凝土路面之全厚度,然後視當地可使用之數種材料,作 比較設計,以求得最經濟之路面。
- 第 180 條使用CBR法及R值法,設計柔性路面厚度之交通量分類 交通量分類,規定如左: 一 輕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 (DTN) 小於一○。 二 中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 (DTN) 在一○-一○○者。 三 重級交通:設計交通當量 (DTN) 在一○○或以上者。
- 第 181 條設計交通當量 (DTN) 之計算 一 簡化計算法: (一) 估計路面完成開放通車後第一年內行駛于道路上之雙向平均每日車 輀是為IDT。 (二) 在交通量調查及車輛分類資料中估算大型貨車所佔百分數以A表示 之。 (三) 估計在設計車道上大型貨車百分數以B表示之。 左表所列之大型貨車百分數可供估計之用。 (四) 計算在設計車道上之平均每日大型貨車數 (單向) A B 大型貨車數=IDT×──×─── 100 100 (五) 由測定之交通量及車輛重量研究資料中估定大型貨車之平均總重量 。 (六) 法定單軸載重規定為一○、○○○公斤 (二二、○○○磅) 。 (七) 由上述所得之資料使用圖3計算初期交通當量ITN,其計算步驟 如下: 1 由上 (五) 估計所得之大型貨車平均總重量,插圖3中D線上定 出適當一點。 2 在圖3中C線上定出 (四) 所估計預期在設計車道上之平均每日 大型貨車數。 3 用一直線連接DC二線上已定出之二點並延長至B線上交于一點 為樞紐點。 4 在E線上定出法定單軸載重限制點。 5 用一直線連接E線上之單軸載重限制點與在B線上之樞紐點,並 延長至A線上。 6 在A線上之EB線之延長線交點處即為所求之初期交通當量IT N。 (八) 當所求得之INT值等於或小於一○時並預期有相當數量之客車及 小型貨車行駛于道路上時,則INT值應按圖4予以校正其校正步 驟如左: 1 在圖4中之橫座標上將代表行駛于設計車道上之每日小客車及小 型貨車輛數定出一點。 2 自然點垂直向上移動直至與前述由大型貨車所求出之INT值之 曲線相交。 3 然後由該點水平向左延伸求出在縱座標上之值是為校正後之IN T值。 (九) 選定設計年數:新建路面設計年數規定為二○年。 (十) 估計交通量之年成長率:交通量之年成長率視當地過去交通量增長 趨勢估算之。 (十一) 由下表將選定之設計年數及年成長率代入,可求出INT之調整 系數。 (十二) 將由 (七) 或 (八) 求得之INT乘以 (十一) 之調整係數即得 所需之DTN。 (1+r)n-1 DTN20=INT×────── 10‧r 二 詳細分析法: 前款簡化計算法,係使用交通量估計決定INT,然後再用以計算D TN,本法係使用已有適當交通量資料之較準確分析方法,即使用詳 細之交通量調查,與實際軸重資料,以求出INT值,其方法見附錄 三。
- 第 182 條全厚瀝青混凝土路面最小厚度 全厚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最小厚度,規定如左表:
- 第 183 條換用材料之厚度折算比 (Substitution Ration) 換用材料之厚度折算比,規定如左: 一 高品質未處理之顆粒底層材料 (相當於碎石級配底層) 與熱拌瀝青混 凝土之比為二比一。 二 低品質未處理之底層材料 (相當於天然級配) 與熱拌瀝青混凝土之比 為二.七比一。
- 第 184 條可折算瀝青混凝土之未處理底層材料之物理性質 可折算瀝青混凝土之未處理底層材料之物理性質,規定如左表:
- 第 185 條全厚瀝青混凝土TA ,部分換用為未處理之底層材料之最小厚度。 全厚瀝青混凝土TA ,部分換用為未處理之底層材料之最小厚度,除第一 百八十二條之限制外,尚須參照下圖6之規定辦理。
- 第 二十七 章 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標準
- 第 186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交通量分類標準 交通量分類標準,規定如左: 一 極重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大於四、五○○輛。 二 重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四、五○○輛。 三 中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一、五○○輛。 四 輕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輛以下。
- 第 187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路基分類 一 標準路基 不屬以下二至六類者。 二 穩定路基 壓實良好且基礎不曾攪動之舊路;堅固之岩石;級配優良之礫石,其 壓實度空氣含量少於五%,同時在可能遭遇之最高含水量時,CBR 值不低於一○○%。 三 不穩定路基 即易於發生不均勻移動之路基;有機或高塑性土壤,其CBR值低於 二%;在路面下五公尺內有泥炭土之坑窩者。 四 填方路基 高度大於一.二○公尺之填方路基。 五 高水位路基 地下水位可能升至路面下六○公分以內之路基。 六 凍脹現象路基 路基土壤為白堊土或易於發生凍脹現象之其他土壤。
- 第 188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之底層及其厚度 水泥混凝土路面之底層按路基分類參考如左表:
- 第 189 條有鋼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版厚度及鋼筋用量 有鋼筋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層厚度及鋼筋用量按交通量及路基分類規定如 左表:表中之混凝土其二十八天久抗壓強度不得底於二八○公斤/平方公 分。
- 第 190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接縫 一 縱向接縫 縱向接縫之間距以不超過四公尺為原則。 雙車道道路之縱縫應設於路面中央,車道數不超過四之多車道路面, 縱縫間須用連結鋼筋連成一體。 四車道以上之路面須設一道或一道以上不用連結鋼筋之自由縱縫。 二 橫向接縫 (一) 縮縫 縮縫之間隔應視當地經驗而定,如無當地經驗,可參考左表規定辦 理: (二) 伸縫 路面鄰接於構造物,如橋樑、鐵路軌道等,須設置伸縫。 路面如係在寒冷氣候下施工,且所用之材料之膨脹係數高者,則每 隔一八○-二五○公尺須設置伸縫一道。 除非路面鄰接其他構造物,或在某種交叉路口處,需要設置伸縫外 ,左列情形之混凝土路面可以不設伸縫: 1 混凝土用料之膨脹性為正常者。 2 建造路面時氣溫為正常者。 3 縮縫之間距正常者。 4 縮縫有適當之維護,堅硬材料如土壤細料不致落入縫中者。
- 第 二十八 章 附則
- 第 191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6-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