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主旨:台北市重要地段管線挖掘施工,由工務局與警察局密切配合加 強管理,查核,期在便民及安全之原則下實施,以確保安全。
- 二 範圍:重要地段範圍,由警察局規定之。
- 三 管理細則: (一) 作業程序: 1 挖掘許可證之核發,由工務局辦理。 2 挖掘申請,由各事業單位或機關辦理。 3 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 於接獲申請單後,先送會警察局,上項地 段之挖掘,其施工員工,應辦理安全查核,施工期間,應有安全 措施。 (二) 安全查核: 1 申請挖掘單位,先舉辦廠商登記,並辨安全查核,其由各單位自 行施工者,亦應自行辦理安全查核。 並將作業人員名冊三份逕送警察局備查 (名冊格式如附件) ,養 工處作業員工,亦應比照辦理。 2 申請挖掘單位,其施工作業人員,如有異動,隨時轉知警察局並 辦理安全查核。 (三) 安全措施: 1 施工單位: (1) 旗幟: 甲、施工單位牌。 乙、施工人員佩戴臂章。 (單位、號碼) 丙、工程安全標誌及一般挖掘規定之安全措施。 (2) 施工起訖時間,由施工單位於施工前通知管區派出所,如遇緊 急情況,警局得通知挖掘單位暫停施工。 (3) 指派專人實施現場監督負責其安全事宜。 2 警察局: (1) 查對施工人員名單。 (2) 查對挖掘許可證所載事項與施工情形是否相符 (日期,地點, 施工限制,安全標幟) 。 (3) 對施工員工及雇工等安全事宜,應密切注意,隨時瞭解,發現 可疑,立即通知施工單位並報上級單位核辦。 3 工務局 (養工處) : (1) 接獲挖掘道路之申請即送會警察局。 (2) 檢查是否依照「台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規定施工 。 (3) 配合修復路面。 附件:
路 ( ) 施工挖掘 段工作人名冊 街 姓 名 性 別 籍 貫 出 生 年月日 身 分 證字號 詳細戶籍 地 址 備 註 省 縣 市 - 四 其他: (一) 挖掘道路埋設管線,其埋設地段安全,由申請單位負責。 (二) 友軍駐台單位,請國防部指定單位統一代辦。 (三) 一般地區挖掘,仍依前「台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理辦法」辦理。 (四) 緊急搶修,除依照「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外,由施工單位 通知派出所先行施工並補辦手續。 (五) 持有緊急搶修臂章者,應由固定人員使用,並將名冊臂章號碼送警 察局備查,使用人之職員證,亦應註記臂章號碼,以備施工時查對 。
- 五 本要點之修訂,需經工務局協調警察局及有關單位報府核定後實施。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工新字第099651309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