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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09762446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壹、目的 為貫徹實施道路挖掘業務加強管制措施暨促進市政整體建設發展,在 市區道路辦理重大工程,其施工單位務必針對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 各項既設公共設施負責維護,以確保市容觀瞻與交通順暢及安全。
  • 貳、實施要領: 一、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 (一)市區道路(含已設置圍籬)平面施工,橫向以兩側建築線間,縱向 以施工之起迄點各延伸 10 公尺為界。 (二)施工方式採潛盾或推進工法: 1.依其附設工作井圍籬外 10 公尺為界。 2.地下管道施工之位置依其長度並按工作井圍籬寬形成一帶狀範圍 內。 二、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維護權責: (一)道路既設紅磚人行道、排水設施與人孔蓋、柏油路面等公共設施, 應於施工前由施工單位與原維護單位(養工處)先行現場勘查,將 損壞之柏油路面、側溝、排水設施、紅磚人行道等公共設施修復完 妥後,交由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維護。 (二)採潛盾及推進工法之施工方式,施工單位應於其週邊道路影響區段 內隨時巡檢路面狀況,如有因施工導致路面下陷、破損與積水等現 象應由施工單位維修,如屬路面自然損壞則通知養工處負責維修。 (三)人(車)行地下道或陸橋,應由施工單位與養工處事先協調維修之 相關事宜。 三、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管線挖掘之處理方式: (一)週邊道路範圍內如有管線單位需拆遷管線者得經施工單位核可後, 在施工單位之監督下遵行施工,至有關路面修復方式則由施工單位 會同管線單位自行協調辦理,惟應事先副知養工處俾瞭解實際狀況 。 (二)管線單位依上述規定施工時,如不接受施工單位之監督致發生違規 事實者,如情節重大,可通知養工處依規定罰款或停止其他地區之 挖掘許可。 (三)週邊道路範圍外,如需配合管線拆遷或新設、改善、擴充之道路挖 掘申請者,仍應向養工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施工。惟如經施工單 位加註說明則可配合優先核可。 四、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公共設施之拆除、變更位置等處理原則: (一)週邊道路範圍內,因施工或交通管制,而需拆除既設之紅磚人行道 、綠島、路燈、交通號誌桿、分隔島、人孔、排水幹線等設施時應 事先繪製詳圖送養工處同意後辦理,必要時並應配合養工處之要求 提送臨時因應計畫。至非系統性之設施或未涉及公共安全者,施工 單位基於時效性得先行施工並儘速將變更狀況函知養工處以供備查 。 (二)屬雨水下水道系統者,施工單位應事先將拆遷或改善計畫依工務局 權責分送新工處、養工處審查,並將新工處審查結果函送養工處綜 合函復施工單位,經同意後據以施工。 五、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路樹遷移處理: 路樹遷移由施工單位自辦或委由公園路燈處代辦,均應將樹穴所遺留 之土壤填平,如有損及樹圍石或紅磚人行道者,應逕行負責維修以維 行人通行安全。 六、施工期間對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之協調: (一)施工單位如進駐週邊道路範圍內暨設置駐地工務所,應主動與養工 處轄區分隊聯繫以確定雙方聯絡人員並建立協調關係。 (二)施工期間如發生重大變故致生妨礙公共安全者,如漏水、瓦斯漏氣 、地盤下陷造成巨大坑洞等情形,除應依權責立即處理外,並應主 動通知養工處,俾掌握狀況及作必要之協助。 (三)施工期間應填具工程一般動態狀況表(內容概括施工進度、使用道 路情形、預定完工時間、主要工作項目、待配合協助事項),由養 工處統一訂定表格,由施工單位每六個月填送養工處供參考。 七、施工期間對颱風暴雨之因應措施: 施工單位於颱風來襲時應設置防颱編組,與養工處防颱中心建立直接 協調關係,俾利適時提供颱風動態、雨量、河川水位等確實資訊並作 必要之支援行動。 八、完工前後對施工區週邊道路範圍內既設公共設施復舊因應: (一)施工單位於施工前均應檢送現有道路標高、各種公共設施現況等資 料供養工處預研復舊計畫。 (二)施工單位應於其主辦工程完工前三個月主動通知養工處會勘決定復 舊計畫之項目、數量、方式等並依規定籌措財源,於完工後進行復 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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