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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80)府工養字第80064171號函訂頒
  • 一 目的: 為配合管線單位維護纜線功能與兼顧維修作業所需人、手孔啟閉。管 線單位應採不影響交通及安全之原則,得以個案向道路主管機關工務 局養護工程處報備。期以確保道路交通順暢及人車安全。
  • 二 實施要領: (一) 啟閉人、手孔應於維修前三日填具通告單一式五聯,向工務局養護 工程處核備後,逕行分送轄區警察分局、派出所與養護工程處所屬 轄區分隊及管線單位存查,並載明左列事項: 1 人、手孔類別。 2 地點。 (附平面圖) 3 維修項目。 4 維修期限。 5 承包廠商。 6 連絡電話。 (二) 緊急性啟閉維修得以電話逕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轄區分隊) 及轄 管警察分局派出所報備。並於左列時限內,填送通告單。 1 辦公時間搶修者,三小時內。 2 辦公時間外搶修者,翌日剩午十時前,但遇星期日或例假日,順 延一日。 (三)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台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 施須知等之規定設置安全設施物。施工時間應與警政單位保持連繫 ,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交通指揮。 (四) 啟閉人、手孔期限以三日為限,並應依原報備時間內維修。倘逾限 得於三日內申報展延,且以一次為限。 (五) 啟閉人、享孔於同一路段以一個間距為限,如須啟閉兩個間距以上 者,應申報以分期分段逐期作業。 (六) 啟閉人、手孔時間,應避開交通尖峰時間,對於重要幹道以夜間施 工為原則,維修時間如因應交通及道路管理,須限制施工時,應遵 照辦理。
  • 三 配合事項: (一) 從事人、手孔積水抽除,應導入排水側溝及維護道路整潔,並就導 管做妥安全措施,以確保交通安全。 (二) 辦理人、手孔結構體之維修、改建,如涉及道路挖掘,應依道路挖 掘有關法令規定向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所屬「道路挖掘協調管制中心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憑許可證施工。 (三) 本作業如未設妥相關安全措施而造成國家賠償法事項,概由管線單 位逕行負責。 (四) 本作業之違規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罰處。 啟閉道路既設人、手孔維修纜線施工通告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 人、手孔類別: 二 地 點: 三 維修期限: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計□天。 四 維修項目: 五 承包廠商: 六 工地負責人: 七 連絡電話: 此 致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管線單位: *本單每次填具一式五份,逕送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核備後,分送轄管警察 分局,派出所及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轄區養護分隊及管線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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