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依本市高架道路下橋孔分配作業原則及優先順序之分配使用有案且必需 建築,並經簽章核定同意使用單位在分配之橋孔內搭蓋構造物者,依左列 方式辦理:
- 凡依本市高架道路下橋孔分配作業原則及優先順序之分配使用有案且必需建築,並經簽 章核定同意使用單位在分配之橋孔內搭蓋構造物者,依左列方式辦理:
- 一、構造物興建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安全,景緻觀瞻或影響結構暨其附屬工程之安全。
- 二、構造物之出入通路如同時供車輛通行者,其與周圍計畫道路之交通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 上截角,並應設置交通號誌以提高行車安全,且應於行人穿越區標置刪人穿越斑馬線以 維護行人安全。
- 三、構造物應為防火構造物,其消防、衛生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結構安全應比照建築技術 規則有關規定檢討設計。
- 四、構造物之外型、色彩應與橋上欄杆、橋型、橋孔周圍環境景觀相調合,本府必要契予劃 定或指導。其室內牆面、天花板、地板面之裝修材料均應全部採用不燃性且能經常保持 潔淨之建材。
- 五、構造物內部不得存放易燃物及爆炸物。外部不得堆置雜物或有礙徫生、安全、市容觀瞻 之廢棄物,並應負責隨時維護清潔。且不得設置曬衣架、煙囪等有礙觀瞻之設施。
- 六、構造物應距離預力樑十公分以上,其四周空地應儘可能利用盆栽植物等予以綠化,但其 置放位置不得妨礙公共交通,且應負責修剪保養,以美化市容。
- 七、構造物在興建前,使用單位應檢具申請書及圖說向主管單位申請建築許可,經核可後始 得動工興建,於竣工完竣後亦應向主管單位申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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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2003
臺北市高架道路下橋孔搭蓋構造物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0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0)北市工建字第69038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