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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8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8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78)府工二字第383062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市民對都市計畫之共識及參與,瞭解市民意向及對 未來都市發展之期望,並加強都市計畫公開展覽之功能,以促進都市健全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 二、都市計畫座談會(以下簡稱座談會)之目的在作都市計畫構想介紹與作業之說明及意見 交換與溝通。都市計畫說明會(以下簡稱說明會)之目的在作都市計畫構想及內容之說 明與釋疑。
  • 三、邀請參與座談會之對象為計畫區內里鄰長、現住戶推派之代表及學者專家。通知參與說 明會之對象為計畫區內現住戶。
  • 四、都市計畫案涉及公共利益層面較廣者,應於先期規劃構想擬定後適時舉辦座談會。說明 會應於計畫安公開展覽日起五日後至期滿前十日內舉辦。
  • 五、座談會及說明會須在計畫區內或附近適當地點、場所舉辦。
  • 六、都市計畫案屬於主要計畫(全市性或區域性)者,座談會及說明會以每一區舉辦一次為 原則;屬於細部計畫(社區性或局部性)者,以每一個計畫案舉辦一次為原則。
  • 七、座談會或說明會舉辦之作業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座談會召開之時間,地點,由各該管區公所依據工務局所預定之期間及計畫範圍 圖排定後通知出席人員及單位。 說明會召開之時間、地點及計畫區內住戶數,由各該管區公所依據工務局所預定 公開展覽日期及計畫範圍圖預為排定及估算後迅即函告工務局。 (二)工務局在說明會召開前印製傳單,載明計畫案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及說明會日期 、地點函送各該管區公所,交由里幹事轉發至計畫區內每一住戶,並副知本府相 關單位。 (三)座談會或說明會由各該管區公所區長主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工務局暨所屬 都市計畫處應派員出席,負責規劃人員應到場解說,座談會並應作紀錄。 (四)工務局得視計畫案情需要函請本府相關單位列席及商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推派 委員蒞臨指導。 (五)各該管區公所得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到場維持秩序。 (六)工務局應備妥意見表,其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置於會場簽到處免費提供市民 使用。 (七)座談會或說明會當場所提交意見表,由各該管區公所彙集。附表一於彙集七日內 函轉工務局都市計畫處參處,附表二於匯集公開展覽期內函轉本市都市計畫委員 會作為審議參考。 (八)座談會或說明會開會程序如左: 1.座談會或說明會開始 2.主席致詞 3.計畫說明 4.意見交換 (座談會) 或詢問及釋疑 (說明書) 5.主席結論 6.散會。
  • 八、座談會或說明會會場由各該管區公所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簽到處。 (二)標示會場指引。 (三)張貼會議和序表。 (四)張貼都市計畫圖說 (座談會時由規劃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五)張貼都市計畫宣導標語。 (六)布置座椅。 (七)配置麥克風。 (八)設置茶水供應處。 (九)保持會場清潔。
  • 九、座談會與說明會經費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由工務局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二)每場次經費以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三)所使用之經費由區公所、工務局都市計畫處檢附原始憑證向工務局報銷。
  • 十、座談會與說明會之時間及地點,工務局應酌情發布新聞,以加強宣導。
  • 十一、座談會與說明會辦理情形由工務局逐場次登錄及檢討,其紀錄單詳如附表三,並於年 終合評量簽報市長核定,經評定為第一名之區公所,區長及主辦業務主管人員嘉獎二 次,業務承辦人記功一次,評定為第二名至第五名之區公所,區長及主辦業務主管人 中嘉獎一次,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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