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77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7)北市工三字第780290號函訂頒
  • 一 本要點為便利市民自辦興建工程或改善人、車交通發現現有行道樹對 交通確有妨礙時,得向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申請遷 移或更換樹種。
  • 二 行道樹遷移部份: (一) 合於左列情形者得准予遷移: 1 新建工程之工地出入口,經本處勘查認定確實妨礙交通時,得向 本處申請配合遷移,遷移費由申請人負擔,該工程竣工請領使用 執照勘驗時,並須再繳復植費,由本處復植原地。 2 新建物之車 (或人) 道出入口,經本處勘查認定妨礙交通時,得 准予遷移,遷移費由申請人負擔。 3 人行道上建築線內之行道樹於該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建築物施工時 ,提出申請由本處配合遷移,遷移經費由本處自行負擔。 4 建築基地內之喬木,除直根性無法成活之樹外,原所有人自願捐 贈為公有者,得申請由本處配合遷移,遷移費由本處負擔。 5 施工期間有損壞行道樹之虞,經本處會勘認可者,得申請本處配 合遷移,惟遷移費應由申請人負擔 (包括該工程竣工請領使用執 照勘驗時,另須繳交復植費。 6 門口前確實妨礙交通出入之行道樹,得向本處申請並經勘查認定 後,由本處配合遷移,遷移費以先有建築物門戶者,本處負擔, 行道樹裁植在先者,由申請人負擔,惟若市民因民間習俗而認為 行道樹植門戶附近 (非阻礙出入交通位置) 有破壞風水之虞者或 行道樹遮蔽招牌以及為搭建遮雨棚,而申請遷移行道樹者,不予 同意 (說明如后) 。 說明:以目前台北市區道路現狀紅磚道並非很寬,本處培植樹木能 夠成長茹蔭,實屬不易,望請市民本著「地旺、樹旺、財更 旺」來接納行道樹,並將行道樹視同自己的一份財產來維護 愛惜,不要一昧執著於「迷信」風水。 (二) 所有須遷離現場之樹木,均為本處管理之市有財產得由本處遷植於 苗圃公園或其他道路之適當地點。
  • 三 更換樹種部份: 同路段以同樹種為原則,但如所植之樹木,因該地氣侯影響而有成長 不良現象發生時 (如受高樓影響,日照不足致使生長不良) 依實際狀 況考量,選擇適應性良好之樹種,於該路段種植,所需費用由本處負 擔。
  • 四 申請辦法:來函向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申請 (新建工地申請者,另檢 附工地平面圖及建照影印本) 。
  • 五 未經申請擅自遷移或損壞既設花木者,依行道樹維護辦法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