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 本處)為受理人民、機關、團體、法人申請遷移公園樹木及行道樹( 以下簡稱樹木),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管理機關為本處。
- 二、本要點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
- 三、樹胸高直徑超過三十公分者,以保留為原則。但有第四點情形者不在 此限。
- 四、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始得向本處申請遷移。 (一)新建工程工地出入口及建築物永久車道出入口之樹木,經本處勘查 認定有妨礙出入者,得申請遷移。該新建工程竣工後請領使用執照 勘驗前,依原樹種、數量、位置辦理復植,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並 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保活6個月切結書,送本處備查。 (二)經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核准設置之斜坡道之樹木,經本處勘查認 定有妨礙出入者,得申請遷移。 依前項遷移時,其出入口之設置,應採以對植栽及設施影響最小之方 式為之,經核准後,由申請人負責雇用合格園藝業者,遷移至本處指 定地點栽植,完工後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及保活 6 個月切結書 ,送本處備查,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五、申請人申請遷移樹木時,應以書面(如申請表)向本處申請核准後辦 理。因新建工程而申請者,並應檢附工地平面圖及建築執照影印本。 樹木屬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受保護之樹木者,另依該 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六、為確保綠化成果及提高樹木存活率,申請人應於樹木遷移前(至少三 個月以上)提出申請,核准後辦理斷根作業,斷根方式應依本市樹木 移植作業規範辦理。但有特殊情形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七、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遷移或損害既有樹木者,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 護辦法規定辦理賠償。其屬受保護樹木者,另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 條例規定辦理。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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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01
臺北市公園樹木及行道樹申請遷移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公字第09562853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園樹木及行道樹申請遷移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