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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公字第09831335300號函下達廢止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接受民間捐獻公園涼亭,依台北市公 園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府接受民間捐獻公園涼亭之基準如左: (一) 公園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至二○、○○○平方公尺者,得設 置一個涼亭。 (二) 公園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就其每滿一○、○○○平 方公尺部分,得增設一個涼亭。
  • 三 損獻之涼亭,以可供植物攀爬生長為原則,並應檢具公園涼亭設計圖 說及設計位置圖 (平面圖) ,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 下簡稱公園處) 提出之,經公園處送本府工務局審核通過,並報本府 核定後接受捐獻。 前項設計圖說包括左列事項: (一) 公園型態與涼亭之設計理念。 (二) 設計圖樣:包括平面、立面、剖面、配筋及其他各詳圖。 (三) 捐獻者之名牌:包括位置、型式、建材等,但其長度不得超過五十 公分,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 四 捐獻公園涼亭之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由公園處代為申請建 築執照。但其涼亭施工應由捐獻人為之,並負責施工範圍之安全。
  • 五 捐獻人興建公園涼亭,應依約定之設計圖樣及設計位置為之,其未依 照約定施工者,公園處得通知限期改善,如逾期不改善,公園處得予 拆除並回復狀。 前項拆除及回復原狀之費用,應由捐獻人負擔,捐獻人不得異議。
  • 六 捐獻之公園涼亭,竣工後登記權屬台北市有,並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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