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激發市民共同愛護公園,減少公園內人為破壞,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申請使用公園場地,須以正當活動為限,並以配合各該公園內之各項 既有設施、功能為原則。為擔保使用者應負擔履行使用地回復原狀及 該各項既有設施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申請使用者應預繳保證金。
- 三 使用公園場地應先向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公園處) 申 請核准,並在使用前向公園處預繳整修保證金,憑收據持向各該公園 管理單位辦理借用公園場地事宜。
- 四 使用場地者辦理活動結束後,須於當日清掃整理回復原狀,並由公園 處各該公園管理所或該處園藝工程隊會同勘查所使用場地之花木、草 皮及各項設施均無破壞,旦已清理場地回復原狀後,出具證明據以向 該處退還保證金;場地或設施如有損壞,應拍照存證並由使用者簽認 ,其損壞由公園處在相當期間內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多退 少補) 。
- 五 使用各公園場地,其開放時間及所需預繳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 六 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實施。
公園名稱 場地名稱 開放時間 繳交保證金額 (新 台 幣) 管 理 單 位 青年公園 第一草坪 區 08:00 -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第二草坪 區 08:0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第三草坪 區 08:0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第四草坪 區 08:0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露天音樂 古 08:00- 21:00 五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兒童區草 坪 08:0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民眾活動 中心 08:00- 21: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捧球場 08:0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 籃球場 08:00- 21: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青年公園管理所 南港公園 表演台 08:00- 17:00 二萬元整 公園處 南港公園管理所 台北公園 (新公園) 露天音樂 台 08:00- 21:00 五萬元整 公園處 園藝工程隊 圓山及內湖 地區各公園 大型公園 一公頃 08:0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圓山公園管理所 圓山及內湖 地區各公園 小型公園 未滿一公 頃 08:00- 17:00 五萬元整 公園處 陽明山園管理所 陽明公園 蔣公銅像 地區魚池 07:3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陽明山園管理所 陽明公園 花鐘地區 07:3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陽明山園管理所 陽明公園 大屯瀑地 區 07:3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陽明山園管理所 陽明公園 大噴水池 地區 07:3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陽明山園管理所 本市其它地 區大小公園 一公頃以 上公園 07:30- 17:00 十萬元整 公園處 園藝工程隊 本市其它地 區大小公園 未滿二公 頃公園 07:30- 17:00 五萬元整 公園處 園藝工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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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03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預繳整修保證金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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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9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9)北市工公字第7551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