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公共設施市場用地,得以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規劃設計,以加速公共 設施市場用地之投資興建,提昇購物環境,創造寬敞開放放空間及解 決停車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內之公共設施 市場用地。
- 三 市場用地內市場經營方式限為超級市場,並應設置地下層裝卸位,裝 卸位之設置比照商業區有關規定辦理。
- 四 市場用地之建築規模、位置、留設空地比率、開放空間形狀及基地面 積比率、獎勵放寬額度等,均比照第一種商業區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 理。
- 五 市場用地上建物留設之停車位,必須供公眾使用,且不得變更用途, 其應設及增設之基準如左: (一) 供超級市場公共使用及其他非住宅之使用者,每滿一百五十平方公 尺應設置一輛 (零數應計入)。 (二) 供住宅使用者,每滿二百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 (零數應計入)。 (三) 除前二款應設置停車位外,並應增設前二款計算和之半數之停車位 。
- 六 本要點適用範圍應同時適用本市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實施綠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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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77)府工二字第258652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