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3)府都二字第83033196號函修正
  • 一、說明: 申請人為辦理土地移轉、地價稅減免、工商登記、建築物用途變更等需要,均得依本須 知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保 留地及分區使用證明。
  • 二、應準備書件: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向本府福利社申購,並依式填寫(每一份限填寫一個 地段)。 (二)本府所屬地政事務所於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申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 但其地籍如有分割者,應檢附最新地籍分割謄本。
  • 三、申請手續: (一)檢具前項書件送聯合服務中心之發展局櫃臺收辦。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依附表(如附件二)之收費基準向臺北市銀行信義分行駐 市府辦事處繳納規費。 (三)憑繳費收據向聯合服務中心之都發局櫃臺領取證明書。
  • 四、其他事項: (一)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證明或分區使用證明得合併申請之。 (二)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證明,係依據都發局地籍套繪圖核發,如有誤差應依現地指 示(定)建築線為準。 (三)分區使用證明,係以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者為依據,如分 區界線不明瞭,應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行核辦。 (四)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 五、依本須知申請證明之流程圖,如附圖(如附件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