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市政建設需求,鼓勵民間提供私有土地參與本市公 共建設,促進本市土地合理有效之利用,特訂定本須知。
- 二、土地所有權人依本須知申請參與本市都市建設者,以申請土地之部分土地捐贈本府作公 共建設使用,其餘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保留使用,如使用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依都市 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前項指贈本府使用土地之面積,不得少於申請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五。
- 三、依本須知捐贈本府使用之土地,限為左列各款之使用: (一)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之專案國宅。 (二)一般國(住)宅。 (三)社會福利設施。 (四)休閒遊憩設施。 (五)其他必要之公共建設。
- 四、依本須知申請核准之土地,由所有權人保留部分土地,其使用不得妨礙第三點之規定。
- 五、依本須知申請之土地,限於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內,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且應 符合左列各款之私有土地(其中得含公有土地,但其面積不列入申請面積計算);但地 形平坦,自然限制小,且鄰近公共設施已開闢完成,並經初審委員會會議通過者,其最 小面積得減為一公頃。 (一)區位關係 1.為鄰近都市發展區。 2.土地臨接計畫道路或臨接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之現有車行道路且銜接計畫道路 。 (二)地形及地質 1.土地範圍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2.海拔高度在六百公尺以下。 3.非屬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4.非屬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且其周圍無危害安全之虞。 5.無崩坍、洪患或其他自然災害之虞。 (三)景觀 無礙自然生態保育、文化影觀維護之地區。 (四)水文及水土保持 1.非屬自來水水源一百五十公尺及取水口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之集水區。 2.無妨礙排水及水土保持設施之地區。 (五)其他 1.非屬保安林且不影響農業發展之土地。 2.非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禁限建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之地區。 3.非屬本府擬議或進行中重大計畫案範圍地區。 4.電力、自來水設施得供應之地區。
- 六、依本須知提出申請之受理期限,由本府定期公告之。
- 七、申請人依本須知提出申請者,應檢具左列書件各十五份,向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以 下簡稱都計處)提出之。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 、地址,如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限於人,並附具其委託書。 (二)申請土地位置、範圍、面積及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屬證明(含所有 權及他項權利同意書)、印鑑證明。 (三)申請土地現況資料: 1.土地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2.土地及其四周土地現況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包括土地內及毗鄰地 區建物分布、計畫及現有道路系統、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 現況、現有排水系統、水土保持設施現況、坡度和等高線分布現況)。 (四)請土地全部範圍現況使用照片。 (五)申請土地使用計畫概要說明。 前項書件,經審核齊全無誤後,即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者,由都計處通知申請人檢具 左列書件各十五份進行複審。 (一)地質鑽探及分析資料(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土地現況分析:包括區位關係分析、自然環境分析、土地使用現況分析、公共設 施現況分析、人文景觀現況分析等。 (三)開發計畫 1.環境影響說明書:包括申請土地全區自然環境(地形、地貌、水文)影響、交 通影響、植生影響、景觀影響等。 2.土地所有權人保留土地之使用計畫說明書: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保留土地使用項 目、使用面積、分區使用、建築使用強度及分期開闢計畫等。 3.申請土地全區土地相關設施計畫:包括水土保持設施計畫、排水計畫等。 4.土地所有權人保留土地開發時程及進度說明。
- 八、申請人於申請初審或複審各階段所檢具之證件如有不全或須補充修正者,由都計處以書 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予以退件。
- 九、第七點所稱初審及複審之組成方式如左: (一)初審:由都計處邀集相關單位組成之。 (二)複審:由工務局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組成之。
- 十、經複審通過之申請案,即由都計處製作都市計畫書圖,循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書變更。 未獲複審通過者予以退件。
-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申請案經複審通過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前,與本府訂定契約,載 明捐贈本府使用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本府並得將土地辦理預告登 記。
-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捐贈本府使用之土地,應於都市計畫變更發佈實施後,或須辦理分割登 記者,於辨理逕為分割登記後三十日內,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本府、他項權利 塗銷登記及建物滅失登記。 未依前項完成登記者,本府即解除契約,並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為原計畫。
- 十三、申請土地經都市計畫變更後,其公共設施由本府開闢,但公告說明書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辦理。
- 十四、依本須知申請之土地經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變更而未獲變更者,即通知申請人解 除契約及撤銷預告登記,如都市計畫為有條件變更者,土地所有權人與本府依都市計 畫說明書內容修改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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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95)府都規字第095782406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