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體臺北市西門徒步區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 置以美化臺北市市容,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西門徒步區建築物系,指中華路以西至康定路以東之武昌街段、漢口街以南 至成都路以北之漢中街段,及中華路以西至西寧南路以東之峨眉街段兩側所臨之建築物 。(如附圖一)
- 三、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另有 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 四、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出入口及相關安全外,應依 左列規定為之: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之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低於騎樓正面楣樑底。 (2)招牌廣告之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二十公分(含固定支撐物)。 (4)同一棟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之設置,應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2.規格: (1)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所設置之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該層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 (2)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得合併整體設計,不受本要點四-(一)-2. -(1)分層 檢討之規定,但其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3)招牌廣告採空體字設計者,以字體框或圖框之正面投影面積計算。 (二)側懸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五‧五公尺。 (2)招牌廣告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一公尺且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含固定 支撐物)。 2.招牌廣告之厚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3.每戶商店僅得設置一招牌廣告,且沿柱集中切齊。 (三)騎樓簷下懸掛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建築物騎樓簷下內側牆或騎樓頂版額,得以側懸型或懸吊方式設置招牌廣告。 (2)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料、文字或圖案。 2.規格: (1)招牌廣告下端距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二‧五公尺。 (2)懸吊型招牌廣告離騎樓柱及其內側牆淨距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3)側懸型招牌廣告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四)樹立廣告 1.位置: (1)樹立廣告得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設置,但廣告物上端不得超過四公尺。 (2)樹立於屋頂上之廣告塔(牌)應自女兒牆退縮一‧五公尺以上,且高度不得超 過九公尺。 (3)於建築物外牆設置電動字幕者,其廣告物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四公尺,上端 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 2.規格: (1)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樹立之廣告,其可視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且設 置於法定空地上之樹立廣告,其投影面積應計入建蔽率,但投影面積小於三平 方公尺者得免計入建蔽率。 (2)樹立於屋頂上之廣告塔(牌),其投影面積與屋頂突出物面積合計不得大於屋 頂層面積之八分之一。 (3)於建築物外牆樹立電動字幕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 五、電影院、戲院等大型遊藝場所廣告物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位置: 1.看板廣告物得集中或分散設置。 2.看板廣告物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或女兒牆頂。 (二)規格: 1.建築物供電影院及戲院等使用者,其看板廣告物總面積應依建築物臨接道路之長 度每滿一公尺以設置六平方公尺計算之,但不得超過建築物臨接道路側之立面總 面積百分之六十。 2.建築物供電影院及戲院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 之五十者,其看板廣告物總面積不得大於五十平方公尺。
- 六、共同招牌廣告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除依本要點第四點之(二)之規定設置外,得於建築物臨接道路側之建築物正面 柱或騎樓柱側設置側懸式共同招牌廣告。但其廣告下端及上端應距地淨高在三公 尺至三‧九公尺範圍內,且不得突出柱面九十公分。(如附圖二) (二)招牌廣告之厚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其形式依附圖三辦理之。
- 七、本要點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及照明,依左列規定: (一)廣告物之材質應為耐燃材料或經耐燃處理者。 (二)廣告之照明應以投射式照明、隱藏式照明、後方照明、霓虹燈或跳動燈光方式, 且投射式照明之燈具及支架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
- 八、本要點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不適用 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附圖一~附圖三]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八冊(84年版)8363~83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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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三字第09100242601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