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臺北市衡陽路歷史街區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之設置以為美化臺北市市容,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衡陽路歷史街區建築物,係指衡陽路歷史街區適用範圍:懷寧街以西有中華 路以東之衡陽路兩側所臨之建築物。(如附圖一)
- 三、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另有 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 四、依本要點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出入口及相關安全外,應依 左列規定為之: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之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不得低於騎樓正面楣樑底。 (2)招牌廣告之上端不得超過十一公尺,且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 但博愛路以東、懷寧路以西之衡陽路段地區,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二十公分(含固定支物)。 (4)同一棟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之設置,應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2.規格: (1)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所設置之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該層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其上端之高度不得超過一‧二公尺。 (2)招牌廣告採空體字設計者,以字體框或圖框之正面投影面積計算。 (二)側懸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 (2)在七層建築物(或建築物第七層)以下之樓層,招牌廣告上端不得超過十一公 尺或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超過建築物七層樓之樓層部分,其 招牌廣告之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部或女兒牆頂。 (3)招牌廣告之設置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一公尺且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含固定 支撐物)。 2.規格 (1)在七層樓建築物(或建築物第七層)以下之樓層,招牌廣告之長度不得超過建 築物高度之三分之二,超過七層樓之樓層部分,其長度不得超過建築物高度之 三分之一。 (2)招牌廣告之厚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3.每戶商店僅得設置一招牌廣告,且沿柱集中切齊。 (三)騎樓簷下懸掛型招牌廣告 1.位置: (1)建築物騎樓簷下內側牆或騎樓頂版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式設置招牌廣告 。 (2)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2.規格: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二‧五公尺。 (2)懸吊型招牌廣告離騎樓柱及其內側牆淨距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3)側懸型招牌廣告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3.騎樓為拱圈構造者,其招牌不得遮蔽拱圈之造型,且拱圈下端三十公分內須有百 分之八十之穿透率。 (四)樹立廣告 1.位置: (1)樹立廣告得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設置,但廣告物上端不得超過四公尺。 (2)樹立於屋頂之廣告塔(牌)應自女兒牆退縮一‧五公尺以上,且高度不得超過 九公尺,但博愛路以東、懷寧街以西之衡陽路段地區不得設置。 (3)建築物外牆不得設置電動字幕。 2.規格: (1)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樹立之廣告,其可視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且設 置於法定空地上之樹立廣告,其投影面積應計入建蔽率。 (2)樹立於屋頂上之廣告(塔)牌,其投影面積與屋頂突出物面積合計不得大於屋 頂層面積之八分之一。
- 五、本要點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顏色及照明,應依左列規定: (一)材質應為無接縫之軟性面材、金屬、石材、防火木質及其他高品質具有設計效果 之耐燃材料或經耐燃處理者。 (二)廣告之照明應以投射式照明或隱藏式照明方式,並避免以霓虹燈照明,且投射式 照明之燈具及支架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
- 六、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字體,應以中國書法字體為之。
- 七、廣告招牌應以原木本色、栗褐、重棗、焦黃、烏黑、藍青、金等七色為底板頻色,其字 體應以金、石綠、烏黑、棗紅等四色著色。(顏色如附圖一)
- 八、本要點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不適用 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附圖]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八冊(84年版)83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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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三字第09100242601號公告發布廢止